本章小结:

行政组织与其所处的环境之间的联系是一个错综复杂的互动过程。在各种环境因素中,与行政组织关系最密切的就是规范行政组织运行的宏观政治体制。作为确立政府结构及其部门关系的基本依据,宪政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逐步确立了人民主权、法律上平等、限制国家权力等重要原则。现代政府框架就是建立在与民主与宪政二者恰当的结合基础上的。
现代政府制度可分为内阁制、半总统制、委员会自和国务院制五种形态。在内阁制度中,内阁向国会负责,而国会也有权使内阁下台;最高行政长官是内阁总理,且并非来自直接选举。总统制强调人民直选的强力总统与国会分开掌握实权,并且国会不能轻易罢免总统。半总统制的体系同时糅合了内阁制和总统制的特征,但总统拥有更大实权。独特的委员会制国家中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一个实行合议制的行政组织。最后,国务院制则是指中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的政府制度。
立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立法权,制定、认可、修改、解释、补充或废止法律的国家代议机关,现代意义上的立法机关是代议民主的产物。立法机关的典型特征是代议性,即由人民选举代表或议员,组成立法机关,以统一制定法律和监督行政。世界各国立法机关的机构尽管构成复杂多样,但以院制为判断标准,大致可分为多院制的立法机关与一院制的立法机关两类,这些立法机关通常拥有大量的正式权力和非正式权力来监督行政机构的行为。
司法是运用国家法律处理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案件,从最终意义上讲,司法可以归结为审判权。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共同的司法原则被共同遵循,它们是公平正义、司法独立、程序公正以及平等保护原则。司法体制包括一元制、二元制、多元制三种类型。各种法院是司法机关的核心,其他机关诸如检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则会配合法院行使审判权。最后,司法权力的行使对行政实践同样提供了关键性的检验,其中主要的工具是司法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