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制
上一节
下一节

一、联邦制的界定
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威廉·瑞克 1964年在其 《联邦制:起源、运作和意义》一书中,明确地把联邦制界定为:
(1)两个层级的政府统治着同样的土地和人民;
(2)每个层级政府都至少有一个自治区域;
(3)每个政府在其自己领域内的自治都有某种保证。
一般来讲,联邦制是一种立法权由中央立法机构和组成联邦的各州或各地区单位的立法机构分享的立宪体制。此外,联邦制也是国家的一种管理制度,即同时存在一个联邦或中央政府和若干州或地方政府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联邦和成员单位分别有自己的法律,以及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通过宪法划分联邦与成员单位之间的权力。
根本:根据本源性权力来区别,本源性权力归属于中央的,地方权力由中央授予,属于单一制;本源性权力归属于地方,中央权力由地方让与,属于联邦制。介于单一制和联邦制之间的,本源性权力归属较模糊,如如英联邦那样的国家间的共同体,苏联解体后的一些独立的加盟共和国组成的独立国家联合体 (独联体)。
或者是之前国家结构形式中提到的部分的组成关系来看,
联邦制指由若干个“自身具有重大政治生命的单位”如州或邦组成统一的国家。在联邦制条件下,统一国家是次生的,成员单位则是原生的,是各成员单位放弃了原本具有的政治独立而组成了统一国家。联邦的政府的权力则来自于成员单位“自下而上”的让渡。
分权和制衡是联邦制的显著特点,但是其集权特点常被人忽视。因此接下来讲分权制衡的联邦制和中央集权的联邦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