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效力等同原则
3.9.1 在线诉讼的概念与意义
(一)在线诉讼的概念
在线诉讼,也称电子诉讼、网上诉讼等,是指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智能化技术,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局部或者全部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形态。广义的在线诉讼还包括在线执行。
在线诉讼是司法与现代技术相结合的产物,也是司法领域顺应第四次工业革命发展潮流的结果。
2021年12月24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新增了第16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在线诉讼的意义
2021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诉讼规则》共39条,内容涵盖了在线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基本原则、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从立案到执行等主要诉讼环节的程序规则,首次构建了在线诉讼规则体系。《民事诉讼法》确立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效力等同原则,便是以该司法解释以及依据该司法解释进行的在线诉讼实践为基础的。
在线诉讼的意义表现在:
1. 便民诉讼
2. 提高审判效率
3. 促进司法改革
3.9.2 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
在线诉讼的适用范围。可以从诉讼类型和诉讼环节两个方面进行概括。
(一)在线诉讼的诉讼类型
根据《在线诉讼规则》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可以对以下案件适用在线诉讼:
(1)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2)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
(3)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破产程序和非诉执行审查案件;
(4)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案件;
(5)其他适宜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的案件。
(二)在线诉讼的诉讼环节
根据《在线诉讼规则》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可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通过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
3.9.3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效力等同的依据
(一)程序保障的全面性
《在线诉讼规则》规定:“为推进和规范在线诉讼活动,完善在线诉讼规则,依法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诉讼主体的合法权利,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自愿适用的全面性
《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款:“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在线诉讼规则》第4条第1款:“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告知适用在线诉讼的具体环节、主要形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等。”
《在线诉讼规则》第10条第1款:“案件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被上诉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询问其是否同意以在线方式参与诉讼。”
(三)技术保障的全面性
《在线诉讼规则》第7条:“参与在线诉讼的诉讼主体应当先行在诉讼平台完成实名注册。”
《在线诉讼规则》第15条:“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化材料和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后,依法认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未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9.4 在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公正高效原则
严格依法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完善审判流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技术保障,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二)合法自愿原则
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三)权利保障原则
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强化提示、说明、告知义务,不得随意减少诉讼环节和减损当事人诉讼权益。
(四)便民利民原则
优化在线诉讼服务,完善诉讼平台功能,加强信息技术应用,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升纠纷解决效率。统筹兼顾不同群体司法需求,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加强诉讼引导,提供相应司法便利。
(五)安全可靠原则
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有效保障在线诉讼数据信息安全。规范技术应用,确保技术中立和平台中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