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在线开放课程

课程负责人:李爱玲

目录

  • 1 民事诉讼法概述
    • 1.1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 1.2 民事诉讼法
    • 1.3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任务与效力
    • 1.4 章节测验
  • 2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 2.1 诉与诉权
    • 2.2 诉讼标的
    • 2.3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 2.4 民事诉讼价值
    • 2.5 民事诉讼模式
    • 2.6 既判力
    • 2.7 章节测验
  • 3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3.1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 3.2 当事人平等原则
    • 3.3 处分原则
    • 3.4 辩论原则
    • 3.5 诚信原则
    • 3.6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 3.7 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 3.8 支持起诉原则
    • 3.9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效力等同原则
    • 3.10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 3.11 章节测验
  • 4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 4.1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 4.2 合议制度
    • 4.3 回避制度
    • 4.4 公开审判制度
    • 4.5 两审终审制度
    • 4.6 章节测验
  • 5 管辖制度
    • 5.1 民事审判权与管辖
    • 5.2 级别管辖
    • 5.3 地域管辖
    • 5.4 裁定管辖
    • 5.5 管辖权异议
    • 5.6 章节测验
  • 6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 6.1 当事人
    • 6.2 共同诉讼
    • 6.3 诉讼代表人
    • 6.4 第三人
    • 6.5 诉讼代理人
    • 6.6 章节测验
  • 7 民事诉讼证据
    • 7.1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 7.2 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
    • 7.3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 7.4 章节测验
  • 8 民事诉讼证明
    • 8.1 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
    • 8.2 证明责任
    • 8.3 证明标准
    • 8.4 证明程序
    • 8.5 章节测验
  • 9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 9.1 法院调解
    • 9.2 诉讼和解
    • 9.3 章节测验
  • 10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 10.1 期间与期日
    • 10.2 送达
    • 10.3 保全
    • 10.4 先予执行
    • 10.5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10.6 诉讼费用
    • 10.7 章节测验
  • 11 第一审普通程序
    • 11.1 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
    • 11.2 起诉和受理
    • 11.3 审理前准备
    • 11.4 开庭审理
    • 11.5 审理中的特殊情形
    • 11.6 判决、裁定和决定
    • 11.7 章节测验
  • 12 简易程序
    • 12.1 简易程序概述
    • 12.2 简易程序的适用和内容
    • 12.3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 12.4 章节测验
  • 13 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 13.1 公益诉讼
    • 13.2 第三人撤销之诉
    • 13.3 章节测验
  • 14 第二审程序
    • 14.1 第二审程序概述
    • 14.2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 14.3 上诉案件的审理
    • 14.4 章节测验
  • 15 再审程序
    • 15.1 再审程序概述
    • 15.2 再审的提起
    • 15.3 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 15.4 章节测验
  • 16 特别程序
    • 16.1 特别程序概述
    • 16.2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3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4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5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6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 16.7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 16.8 章节测验
  • 17 督促程序
    • 17.1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 17.2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 17.3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 17.4 支付令异议与督促程序终结
    • 17.5 章节测验
  • 18 公示催告程序
    • 18.1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 18.2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 18.3 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 18.4 章节测验
  • 19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 19.1 民事执行概述
    • 19.2 民事执行主体
    • 19.3 执行依据
    • 19.4 执行标的
    • 19.5 执行过程
    • 19.6 执行救济
    • 19.7 章节测验
  • 20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 20.1 执行措施概述
    • 20.2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 20.3 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 20.4 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 20.5 执行威慑机制
    • 20.6 章节测验
  • 2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21.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 21.2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
    • 21.3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 21.4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和期间
    • 21.5 章节测验
  • 22 司法协助
    • 22.1 司法协助概述
    • 22.2 一般司法协助
    • 22.3 特殊司法协助
    • 22.4 章节测验
执行标的

19.4 执行标的

   

19.4.1 执行标的的概念

 也称执行对象或执行客体。

 19.4.2 执行标的特征

    1. 范围有限性

    执行标的仅指财产和行为,人身通常不能成为执行标的。

    2. 确定性

    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执行标的。

    3. 非抗辩性

    无需举证证明

    19.4.3 执行标的的类型

    19.4.3.1 财产

    1. 可以作为执行标的之财产

  (1)有体物

  (2)无形财产权

    2. 不得作为执行标的的财产

  (1)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

  (2)性质上不适于强制执行的财产

  (3)执行豁免的财产

    19.4.3.2 行为

    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应当履行的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在义务人不自觉履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由第三人履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19.4.3.3 人身

    人身执行是以人的身体或者债务人的自由权为执行标的。现代各国均以财产执行为原则,以人身执行为例外

     在现代法治国家,仅允许在例外情况下以人身为执行标的,包括:

   (1)人的身体:对于交出子女的执行根据,可以用直接强制方法,将该子女交给债权人。这是可以将人的身体作为执行标的的惟一特殊情形。  

   (2)人的自由:我国法律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尤其是不可以替代的行为),允许以人的自由权为执行标的,采取拘传、拘留、限制出境、罚款等间接执行措施。比如,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如果该项行为义务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为由,对义务人(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思考题: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赔礼道歉行为,怎么办?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第111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法院刊登判决书 强制执行赔礼道歉实为"老大难"问题_【快资讯】  https://www.360kuai.com/pc/9a19872c3ed98640f?cota=4&kuai_so=1&tj_url=so_rec&sign=360_57c3bbd1&refer_scene=so_1

    典型案例:2006年12月14日搜狐新闻报道:拒不道歉郭敬明被强执

    本报讯 (记者朱燕 通讯员 郭京霞) 记者昨天从市一中院获悉,闹得沸沸扬扬的郭敬明剽窃案在事隔近三年之后终于尘埃落定,经原告庄羽申请,郭敬明被法院强制公开致歉。

    法院在昨天的《中国青年报上》刊登了约1000字的公告,刊载了郭敬明侵权案的主要内容及判决主文。

    据记者了解,在庄羽诉郭敬明抄袭案终审宣判后,郭敬明自动履行了赔偿21万元的义务,但一直未公开致歉。为此,庄羽于2006年6月16日向北京一中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

    一中院执行法官向郭敬明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履行法律义务。执行通知发出后,法院收到了郭敬明交来的案件受理费10010元以及执行费50元,但是郭敬明本人并未露面,也未公开致歉。

    为此,执行法官多次联络郭敬明,但其对公开致歉一事不置可否。执行法官多次要求其自拟致歉声明,郭敬明一直未予理睬。

    执行法官告知郭敬明的代理人杨某,由于郭敬明拒绝拟写致歉声明,一中院决定依据生效判决,在《中国青年报》上刊登公告,公告费14000元由郭敬明支付。据了解,该公告刊发在12月13日的《中国青年报》上。

    案件回放:庄羽、郭敬明均是国内知名青年作家。庄羽以《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抄袭《圈里圈外》为由,起诉作者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及销售商北京图书大厦。

    2004年12月,一中院一审判决郭敬明侵权,判令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立即停止《梦里花落知多少》的出版发行,赔偿庄羽20万元,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向庄羽道歉,北京图书大厦停止销售该书。

 2006年5月,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事件发展:

时隔15年 郭敬明终于就抄袭事件向庄羽道歉|郭敬明_新浪新闻  https://news.sina.com.cn/s/2020-12-31/doc-iiznezxs9837011.shtml

庄羽发声接受郭敬明道歉:希望我们一起成立一个反剽窃基金_娱乐_腾讯网  https://ent.qq.com/a/20201231/00544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