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第三人撤销之诉
13.2.1 第三人撤销之诉概述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的第三人,针对法院所作出的存在错误并损害自己利益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将生效司法文书中的双方当事人作为被告,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的诉讼。
注意:如果在原诉讼中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人,被遗漏的共同诉讼人是不能通过撤销之诉来寻求救济的,但是可以通过申请再审救济。
13.2.2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1.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
2.有证据证明请求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或者部分存在错误。
3.被请求撤销的司法文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
4.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5.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13.2.3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
(一)当事人
原告: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
被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双方当事人。
(二)起诉与受理
与一般案件受理程序相比,审查起诉有两点不同:
1. 法院在受理前要把原告的诉状、证据材料交给被告,被告可以在收到诉状等后提出书面意见。收到被告提出的书面意见后,法院再对诉状、意见和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可以把双方当事人传唤到法院来进行询问。
2. 审查起诉所用的时间比一般民事案件长得多。
(三)审理与判决
1. 第一审普通程序,采用合议制进行审理。
2.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被请求撤销的司法文书可能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第三人在诉讼中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来请求法院中止执行。
3. 第三人可能仅仅是请求撤销生效司法文书或者文书中损害其权益的部分,也可能同时提出与请求撤销司法文书相关的或者独立于该文书内容的权利主张。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如果认为被请求撤销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且第三人主张的民事权利全部或部分成立,法院作出判决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2)如果认为第三人的撤销请求能够成立,但关于确认其享有全部或者部分实体权利的主张不能成立,或者第三人并未要求对其享有的权利作出确认,法院只需作出撤销判决即可。
(3)如果认为撤销请求不能成立,则驳回诉讼请求。
13.2.4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
1. 当两种程序并列时,以再审程序吸收撤销之诉为原则。
2. 但在撤销之诉中,已经有证据证明原审的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程序则相应予以中止。
13.2.5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
1.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参考文献:
参考资料: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例专题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6/0607/10/30880678_565727298.shtml
本章思考题:
1. 我国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2. 公益诉讼的当事人有什么特点?
3.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4.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和当事人申请再审有无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