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公益诉讼的特殊性、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
熟悉: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检察公益诉讼的特别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
掌握:公益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课程思政要点:
1. 通过讲述检察公益诉讼的特别规定,阐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引导学生深刻理解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改革要求,是十九大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制度安排,进一步强化制度自信。
2. 通过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讲述,强调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对虚假诉讼的作用,阐释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引导学生认识到虚假诉讼既会对国家的司法制度造成严重的破坏,也直接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引导学生把国家、社会、公民的价值要求融为一体,提高个人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修养,自觉把小我融入大我,不断追求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和社会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精神追求、外化为自觉行动。
教学重点与难点:
1. 公益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2.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教学时数:2学时
13.1 公益诉讼
13.1.1 公益诉讼概述
1. 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采用的是狭义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2. 公益诉讼的特征
(1)原告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
(2)原告起诉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3. 我国公益诉讼的类型(开放式)
(1)环境公益诉讼
(2)消费者公益诉讼
4.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
(1)《民事诉讼法》第58条:对公益诉讼原告原则性规定。
(2)《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公益诉讼原告作出了规定。
(3)《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民诉法解释》也对公益诉讼程序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13.1.2 公益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13.1.2.1 原告资格
1.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
(1)法律规定的机关;(2)有关组织。
2.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
(1)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
(2)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
(3)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3.1.2.2 管辖
1.级别管辖:中级法院
2.地域管辖: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污染海洋环境的情况比较特殊,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13.1.2.3 起诉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13.1.2.4 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相衔接
《民诉法解释》第286条规定,法院受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
13.1.2.5 其他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参与诉讼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后, 其他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也提起公益诉讼,法院不再受理。但在开庭前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将其作为本案的共同原告准许参加诉讼。
13.1.2.6 对自认与反诉的限制
1. 不允许原告承认了被告主张的对原告不利的事实,或者认可了被告提出的对原告不利的证据。
2. 不允许反诉。
13.1.2.7 对和解与撤诉的限制
1. 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法院也可以调解。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后,法院需要将协议进行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以便公众进行监督。
2. 原告可以撤诉,但撤诉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诉的,要经过法院审查,未损害公共利益的,才准许撤诉;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则不再允许撤诉。
13.1.2.8 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
1.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后,受到同一侵权行为损害的权益人,可以提起私益性质的诉讼。
2. 法院不能把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合并审理。私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搭便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