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在线开放课程

课程负责人:李爱玲

目录

  • 1 民事诉讼法概述
    • 1.1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 1.2 民事诉讼法
    • 1.3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任务与效力
    • 1.4 章节测验
  • 2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 2.1 诉与诉权
    • 2.2 诉讼标的
    • 2.3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 2.4 民事诉讼价值
    • 2.5 民事诉讼模式
    • 2.6 既判力
    • 2.7 章节测验
  • 3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3.1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 3.2 当事人平等原则
    • 3.3 处分原则
    • 3.4 辩论原则
    • 3.5 诚信原则
    • 3.6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 3.7 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 3.8 支持起诉原则
    • 3.9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效力等同原则
    • 3.10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 3.11 章节测验
  • 4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 4.1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 4.2 合议制度
    • 4.3 回避制度
    • 4.4 公开审判制度
    • 4.5 两审终审制度
    • 4.6 章节测验
  • 5 管辖制度
    • 5.1 民事审判权与管辖
    • 5.2 级别管辖
    • 5.3 地域管辖
    • 5.4 裁定管辖
    • 5.5 管辖权异议
    • 5.6 章节测验
  • 6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 6.1 当事人
    • 6.2 共同诉讼
    • 6.3 诉讼代表人
    • 6.4 第三人
    • 6.5 诉讼代理人
    • 6.6 章节测验
  • 7 民事诉讼证据
    • 7.1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 7.2 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
    • 7.3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 7.4 章节测验
  • 8 民事诉讼证明
    • 8.1 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
    • 8.2 证明责任
    • 8.3 证明标准
    • 8.4 证明程序
    • 8.5 章节测验
  • 9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 9.1 法院调解
    • 9.2 诉讼和解
    • 9.3 章节测验
  • 10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 10.1 期间与期日
    • 10.2 送达
    • 10.3 保全
    • 10.4 先予执行
    • 10.5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10.6 诉讼费用
    • 10.7 章节测验
  • 11 第一审普通程序
    • 11.1 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
    • 11.2 起诉和受理
    • 11.3 审理前准备
    • 11.4 开庭审理
    • 11.5 审理中的特殊情形
    • 11.6 判决、裁定和决定
    • 11.7 章节测验
  • 12 简易程序
    • 12.1 简易程序概述
    • 12.2 简易程序的适用和内容
    • 12.3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 12.4 章节测验
  • 13 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 13.1 公益诉讼
    • 13.2 第三人撤销之诉
    • 13.3 章节测验
  • 14 第二审程序
    • 14.1 第二审程序概述
    • 14.2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 14.3 上诉案件的审理
    • 14.4 章节测验
  • 15 再审程序
    • 15.1 再审程序概述
    • 15.2 再审的提起
    • 15.3 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 15.4 章节测验
  • 16 特别程序
    • 16.1 特别程序概述
    • 16.2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3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4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5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6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 16.7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 16.8 章节测验
  • 17 督促程序
    • 17.1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 17.2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 17.3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 17.4 支付令异议与督促程序终结
    • 17.5 章节测验
  • 18 公示催告程序
    • 18.1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 18.2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 18.3 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 18.4 章节测验
  • 19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 19.1 民事执行概述
    • 19.2 民事执行主体
    • 19.3 执行依据
    • 19.4 执行标的
    • 19.5 执行过程
    • 19.6 执行救济
    • 19.7 章节测验
  • 20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 20.1 执行措施概述
    • 20.2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 20.3 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 20.4 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 20.5 执行威慑机制
    • 20.6 章节测验
  • 2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21.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 21.2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
    • 21.3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 21.4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和期间
    • 21.5 章节测验
  • 22 司法协助
    • 22.1 司法协助概述
    • 22.2 一般司法协助
    • 22.3 特殊司法协助
    • 22.4 章节测验
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

    08 民事诉讼证明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基本特征、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依据。

熟悉: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基本功能、证明程序的构成与功能。

掌握:当事人自认及其构成要件、设置证明责任分配特殊规则的主要理由。

课程思政要点:

从诉讼证据制度的规定阐释纠纷解决的关键在于证据的证明力,引导学生理解证据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明确做人诚实、做事守信的意义。

教学重点与难点:

1.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2. 证明责任

3. 证明标准

4. 证明程序

教学时数:0学时(自学)



    8.1 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


       8.1.1 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

民事诉讼证明,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运用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和事实主张的诉讼行为。

证明的分类:

  (1)广义的证明与狭义的证明

  (2)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8.1.2 证明对象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简称证明对象,也称待证事实、证明客体,是指由实体法律规范所决定的,在民事诉讼中由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和采用证据加以论证和证明的,并最终由裁判者加以确认的案件事实。

    1. 证明对象的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存在争议

  (2)对该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3)该案件事实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2. 确定证明对象的因素

  (1)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

  (2)当事人主张和争议的事实。

    3. 确定证明对象的作用

  (1)可以明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集证据的范围,促使其集中精力围绕证明对象进行证据准备;

  (2)可以确定当事人举证、申请法院调查证据以及进行质证的范围;

  (3)可以指引裁判者正确调查收集证据和审查核实证据。

    4. 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

  (1)实体法事实(最主要的证明对象)

   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和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民事争议的事实两个组成部分。

  (2)程序法事实

    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程序法事实虽然不直接涉及当事人之间实体权益的分配,但却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进行和终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3)证据性事实

  (4)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5. 免予证明的事实

  (1)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认的案件事实

  (2)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3)众所周知的事实

  (4)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5)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6)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7)已为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8)已为有效的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8.1.3 诉讼中的自认

    自认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表示的承认。

    1. 自认的构成要件   

  (1)自认的事实必须是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一方当事人主动承认对方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属于当事人陈述而不是自认。

  (2)自认的事实必须是于己不利的事实。

  (3)自认的时间必须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4)自认不得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

    2. 自认的类型

   (1)根据表现的形式不同,自认可分为明示自认与默示自认。明示自认规定于《民诉法解释》第92条第1款;默示自认,又称拟制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保持沉默而不加争执与反驳,经法定程序推定其承认该事实而成立的自认。规定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条第2款。

   (2)根据作出自认的主体不同,自认可分为当事人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

   (3)根据作出自认的时间不同,也将自认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

    3. 自认的效力

  (1)对自认当事人的拘束力。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必须受自认内容的拘束,不能再对自认所涉及的案件事实提出相反的主张。

  (2)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自认一旦作出,对方当事人就无需对自认的案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3)对法院的拘束力。通常情况下,法院应当将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且,自认对法院的拘束力并不仅限于第一审法院,对第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同样具有拘束力。但是,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自认是出于恶意或是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或其他非法目的的,或者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一致的,可以不受自认的拘束。

    4. 自认的撤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自认:

  (1)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自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

    5. 自认不同于认诺

 自认只是对于己不利的案件事实的承认,而认诺是对对方诉讼请求的承认。自认成立的,只是免除对方的证明责任,对方的诉讼请求并不一定会因此直接得到法院的支持;认诺成立的,法院应当直接支持对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