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两审终审制度
4.5.1 两审终审制度的概念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4.5.2 两审终审制度的适用范围
第一审裁判,当事人不服,可上诉至上一级法院(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做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再次上诉。
4.5.3 两审终审制度的内容
1.民事案件由第一审地方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作出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即使不服也不能再行上诉。
3.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出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服也不能提起上诉。
4.5.4 我国两审终审制的特点
我国两审终审制的特点:
1. 初审法院与上诉审法院没有审判职能的专业划分;
2. 上诉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
3. 普遍上诉审。
注意: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没有规定直接原则、集中审理原则。
直接原则就是指谁参加这个案子的审理,谁就可以对这个案子作出判决。集中审理原则就是指合议庭接了这个案子,三个人就得不间断的审下去,直到作出裁判,中间不能换人。
4.5.5 两审终审制的例外
我国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形包括:
(1)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案件;
(2)一审中适用调解结案的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4)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5)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本章思考题:
1.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议制包括哪些内容?
2. 回避制适用于哪些人员?他们可以采用什么方式回避?
3.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否开庭审理,判决是否公开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