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公开审判制度
参考视频:
4.4.1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所谓向群众公开,是指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主要是庭审过程和宣判过程。
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作采访,允许其对案件审理过程作报道,将案件向社会披露。
4.4.2 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
公开审判制的内容包括: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开庭时允许群众旁听(合议庭评议除外)和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公开宣告判决;公众可以查阅生效的裁判文书。
参见司法解释:
参见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https://splcgk.court.gov.cn/gzfwww/
4.4.3 公开审判公开的对象
公开审判公开的对象是案件的开庭审理和宣告判决阶段的活动。
两绝对:评议绝对不公开;宣判绝对要公开。
4.4.4 公开审理制的例外
1. 一律不公开的情形(法院依职权)
法院依职权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包括: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2. 可以不公开的情形(依当事人申请)
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包括:
(1)离婚案件;
(2)商业秘密案件。
这两类案件由当事人申请,法院裁量是否公开。
3. 裁判文书的公众查阅权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156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注意:仅限于公众查阅,和当事人、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相关诉讼材料是不同的。
4.4.5 公开审判的程序要求
1. 公告
开庭三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要公告(案由、当事人姓名,时间、地点);
2. 事实认定
证据要出示、辩论、质证。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3. 法律后果
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而未公开审理的:当事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可以决定再审;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