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在线开放课程

课程负责人:李爱玲

目录

  • 1 民事诉讼法概述
    • 1.1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 1.2 民事诉讼法
    • 1.3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任务与效力
    • 1.4 章节测验
  • 2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 2.1 诉与诉权
    • 2.2 诉讼标的
    • 2.3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 2.4 民事诉讼价值
    • 2.5 民事诉讼模式
    • 2.6 既判力
    • 2.7 章节测验
  • 3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3.1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 3.2 当事人平等原则
    • 3.3 处分原则
    • 3.4 辩论原则
    • 3.5 诚信原则
    • 3.6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 3.7 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 3.8 支持起诉原则
    • 3.9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效力等同原则
    • 3.10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 3.11 章节测验
  • 4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 4.1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 4.2 合议制度
    • 4.3 回避制度
    • 4.4 公开审判制度
    • 4.5 两审终审制度
    • 4.6 章节测验
  • 5 管辖制度
    • 5.1 民事审判权与管辖
    • 5.2 级别管辖
    • 5.3 地域管辖
    • 5.4 裁定管辖
    • 5.5 管辖权异议
    • 5.6 章节测验
  • 6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 6.1 当事人
    • 6.2 共同诉讼
    • 6.3 诉讼代表人
    • 6.4 第三人
    • 6.5 诉讼代理人
    • 6.6 章节测验
  • 7 民事诉讼证据
    • 7.1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 7.2 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
    • 7.3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 7.4 章节测验
  • 8 民事诉讼证明
    • 8.1 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
    • 8.2 证明责任
    • 8.3 证明标准
    • 8.4 证明程序
    • 8.5 章节测验
  • 9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 9.1 法院调解
    • 9.2 诉讼和解
    • 9.3 章节测验
  • 10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 10.1 期间与期日
    • 10.2 送达
    • 10.3 保全
    • 10.4 先予执行
    • 10.5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10.6 诉讼费用
    • 10.7 章节测验
  • 11 第一审普通程序
    • 11.1 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
    • 11.2 起诉和受理
    • 11.3 审理前准备
    • 11.4 开庭审理
    • 11.5 审理中的特殊情形
    • 11.6 判决、裁定和决定
    • 11.7 章节测验
  • 12 简易程序
    • 12.1 简易程序概述
    • 12.2 简易程序的适用和内容
    • 12.3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 12.4 章节测验
  • 13 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 13.1 公益诉讼
    • 13.2 第三人撤销之诉
    • 13.3 章节测验
  • 14 第二审程序
    • 14.1 第二审程序概述
    • 14.2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 14.3 上诉案件的审理
    • 14.4 章节测验
  • 15 再审程序
    • 15.1 再审程序概述
    • 15.2 再审的提起
    • 15.3 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 15.4 章节测验
  • 16 特别程序
    • 16.1 特别程序概述
    • 16.2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3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4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5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6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 16.7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 16.8 章节测验
  • 17 督促程序
    • 17.1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 17.2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 17.3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 17.4 支付令异议与督促程序终结
    • 17.5 章节测验
  • 18 公示催告程序
    • 18.1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 18.2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 18.3 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 18.4 章节测验
  • 19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 19.1 民事执行概述
    • 19.2 民事执行主体
    • 19.3 执行依据
    • 19.4 执行标的
    • 19.5 执行过程
    • 19.6 执行救济
    • 19.7 章节测验
  • 20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 20.1 执行措施概述
    • 20.2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 20.3 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 20.4 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 20.5 执行威慑机制
    • 20.6 章节测验
  • 2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21.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 21.2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
    • 21.3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 21.4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和期间
    • 21.5 章节测验
  • 22 司法协助
    • 22.1 司法协助概述
    • 22.2 一般司法协助
    • 22.3 特殊司法协助
    • 22.4 章节测验
回避制度

    4.3 回避制度

参考视频:

     4.3.1 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4.3.2 回避的适用情形

回避适用的主要情形包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4.3.3 回避的适用范围

《民诉解释》第48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民诉解释》第49条: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1. 适用的人员: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技术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注意:证人、诉讼代理人不需要回避)

2. 适用时间范围:民事审判程序的始终,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

注意:审判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参加审委会讨论案件中,如果符合回避情形的,也应当自行回避。

3. 不属于回避的范围:(1)证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优先性,只要符合证人的条件,即使和当事人有密切关系,也应当作证人;(2)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不存在回避问题。

参考资料:http://www.law114.com.cn/pufa_x.php?id=26891&l=6&pid=6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例解多选题:甲和乙因买卖合同纠纷发生争议,甲要求将从乙处购买电脑退货,理由是电脑质量不合格。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哪些人员应当回避(    )

A. 翻译人员陈某,系甲的哥哥

B. 合议庭组成人员人民陪审员李某,本案中的电脑为李某卖给乙的

C. 证人黄某,系乙的妹妹

D. 甲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某,系甲的同学、好友

课堂讨论:法院是否属于回避的主体?

如果当事人的亲友是法院的领导时,这种回避尤为必要。从某种意义上说法院回避属于法院管辖权的一种转移,被回避的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课堂讨论:律师和法官谁更应回避?

 《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4.3.4 回避的程序

     4.3.4.1 回避的方式

1. 申请回避: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要说明理由)

2. 自行回避:主动提出。

3. 责令回避(指令回避)

《民诉解释》第46条: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4.3.4.2  回避的提出时间

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4.3.4.3 回避的决定权限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由审判长决定。

      4.3.4.4 回避的处理

法院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在申请提出 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4.3.4.5 回避的法律效力

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如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强制措施等。)作出回避决定以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违反回避制度要发回重审。

例解多选题: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因邻居纠纷打架,王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在开庭审理时提出申请,要求审判长张某回避,理由是张某是王某的学生。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被告回避申请,被告申请复议,人民法院院长认为张某应当回避,决定回避,由李某替代张某参加合议庭。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审判长张某的回避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B.在被告提出回避申请到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前,张某不需要暂停有关审判活动

 C.在人民法院复议期间,张某应当暂停有关职务行为,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D.李某参加合议庭之后,应当由合议庭决定已经进行的程序是否需要重新进行

 例解单选题:张某与贺某因为侵权纠纷在人民法院诉讼,由审判员李某担任独任审判员,张某发现李某与贺某曾在初中同学一年,并曾经在同一单位共事半年多,遂申请李某回避。在人民法院作出回避决定之前,张某听说李某一向为人正派、办事公正,于是主动要求李某继续调解本案。经李某反复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贺某同意赔偿500元,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进行调解是不合法的

 B.张某虽提出回避申请,但其要求李某调解,符合自愿原则,调解因而是有效的

 C.人民法院如果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李某的调解就是合法的

 D.人民法院如果作出李某回避的决定,李某的调解就是不合法的    

例解多选题:周敏与王庆胜因打架斗殴互相造成伤害。周花去医药费1000元,王花去医药费200元,周起诉要求王赔偿全部医药费。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周提出书记员是王的亲戚应当回避,同时提出证人和王有利害关系也应当回避。下列关于回避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周提出回避申请只能在开始审理时提出,因此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回避的,人民法院直接驳回  

B.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C.证人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也不应当回避

D.对于回避决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参考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