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合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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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 合议制度的概念
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单数的审判员、陪审员组成或由3名以上单数的审判员组成的审判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并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制度。
合议制度的内容包括:组织形式;权限及活动原则。
4.2.1.2 合议庭的组成
合议庭成员的组成数量:三人以上的单数。
合议庭的组成类型包括:
一审合议庭组成:由审判员组成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二审发回的重审案件,原审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审合议庭组成:全部为审判员。无人民陪审员;
再审合议庭组成: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判长的确定: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4.2.1.4 合议庭的评议原则与要求
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注意:对案件进行评议裁判时,合议庭成员都有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无法形成多数人意见时,不得按照审判长的意见作出裁判。
参考资料:
中国法院网-人民陪审员法施行三周年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subjectdetail/id/MzAwNMjLNoABAA.shtml
人民陪审:促进和彰显司法民主的最佳途径-中国法院网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12/id/5643548.shtml
民诉法相关规定(2021年、2023年部分修改):
第40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人民陪审员在在参加审判活动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41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42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第43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44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45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46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