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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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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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的概念
自愿合法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进行合意解决的诉讼活动和方式。
3.6.2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的法条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3.6.3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的内容
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始终,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要在自愿与合法基础上进行调解;自愿:一是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接受调解;二是当事人自愿形成与选择调解方案。合法:一是调解程序合法;二是调解协议的内容合法。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但下列案件必须先行调解:离婚案件、六种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六种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先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3.6.4 不适用调解的案件
根据《调解规定》,不适用调解的案件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执行案件。执行中只有执行和解;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3.6.5 适用调解原则要反对的两种倾向
忽视调解;滥用调解。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