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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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辩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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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辩论原则的概念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4.2 辩论原则的法条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2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3.4.3 辩论原则的内容
1. 辩论权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2. 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案件的实体方面(事实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证据方面等);适用法律;程序法上的争议(受诉法院有无管辖权、审判人员应否回避、当事人是否合格、代理权是否合法等)。
3. 辩论可以采用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4. 辩论权贯穿程序的全过程,除特别程序外,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应当贯彻辩论原则。即辩论适用于诉讼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非讼程序与执行程序不适用。
5. 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
例解多选题: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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