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处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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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处分原则的概念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处分即自由支配,对于权利可行使,也可放弃。处分原则是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与延伸。
3.3.2 处分原则的法条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3.3 处分原则的内容
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1.纠纷发生以后是否向法院起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2.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3.原告可以增加、变更、撤回、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4.是否上诉、是否申请再审以及是否申请执行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处分原则包括对民事权利的处分。起诉时诉讼主体可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起诉后原告可以提出、变更、扩大、缩小诉讼请求。但是,法院的判决不得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可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可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之前,双方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准许。
处分原则还包括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一审中原告有权决定是否起诉、是否撤诉;被告有权决定是否反诉;双方可以请求法院调解;双方可以决定是否提供证据;双方都有权进行辩论,承认或否认对方提出的事实。一审后双方可以决定是否上诉。生效后是否申请再审,是否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其申请。
注意: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
3.3.4 处分权的行使要求
处分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处分权的对象为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权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处分权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个人的利益。处分权的行使必须经法院的审查,才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