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和期间
21.4.1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
1. 按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2.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 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
4. 向有权代收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 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 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收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 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8. 公告送达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21.4.2 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
1. 关于被告、被上诉人答辩期间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 关于上诉期的规定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有权在30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 关于审结期限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期间不受本法第149条、第176条的限制。
案例分析题:王长江与张瑞是大学本科的同学,1995年两人在上海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7年王长江去加拿大留学,开始时,二人信件来往还较频繁。1999年1月王长江加入加拿大籍后,二人感情迅速降温。2000年后,二人完全失去了联系,张瑞寄给王长江的信均因“查无此人”被退回。2001年1月,张瑞向某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后,因王长江下落不明,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公告期为60日,要求王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因王长江未提出答辩状,也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2001年12月,该人民法院缺席判决二人离婚。并公告的方式向王送达判决书,说明本送达公告期为60日,受送达人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问: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在程序上有哪些错误或不当之处?
本章思考题:
1. 是否要求外国人、 无国籍人、 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时一律
不得聘请外国律师?
2. 民事诉讼中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权有什么特点?
3.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有哪些特别规定?
4. 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有哪些特别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