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在线开放课程

课程负责人:李爱玲

目录

  • 1 民事诉讼法概述
    • 1.1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 1.2 民事诉讼法
    • 1.3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任务与效力
    • 1.4 章节测验
  • 2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 2.1 诉与诉权
    • 2.2 诉讼标的
    • 2.3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 2.4 民事诉讼价值
    • 2.5 民事诉讼模式
    • 2.6 既判力
    • 2.7 章节测验
  • 3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3.1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 3.2 当事人平等原则
    • 3.3 处分原则
    • 3.4 辩论原则
    • 3.5 诚信原则
    • 3.6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 3.7 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 3.8 支持起诉原则
    • 3.9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效力等同原则
    • 3.10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 3.11 章节测验
  • 4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 4.1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 4.2 合议制度
    • 4.3 回避制度
    • 4.4 公开审判制度
    • 4.5 两审终审制度
    • 4.6 章节测验
  • 5 管辖制度
    • 5.1 民事审判权与管辖
    • 5.2 级别管辖
    • 5.3 地域管辖
    • 5.4 裁定管辖
    • 5.5 管辖权异议
    • 5.6 章节测验
  • 6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 6.1 当事人
    • 6.2 共同诉讼
    • 6.3 诉讼代表人
    • 6.4 第三人
    • 6.5 诉讼代理人
    • 6.6 章节测验
  • 7 民事诉讼证据
    • 7.1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 7.2 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
    • 7.3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 7.4 章节测验
  • 8 民事诉讼证明
    • 8.1 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
    • 8.2 证明责任
    • 8.3 证明标准
    • 8.4 证明程序
    • 8.5 章节测验
  • 9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 9.1 法院调解
    • 9.2 诉讼和解
    • 9.3 章节测验
  • 10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 10.1 期间与期日
    • 10.2 送达
    • 10.3 保全
    • 10.4 先予执行
    • 10.5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10.6 诉讼费用
    • 10.7 章节测验
  • 11 第一审普通程序
    • 11.1 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
    • 11.2 起诉和受理
    • 11.3 审理前准备
    • 11.4 开庭审理
    • 11.5 审理中的特殊情形
    • 11.6 判决、裁定和决定
    • 11.7 章节测验
  • 12 简易程序
    • 12.1 简易程序概述
    • 12.2 简易程序的适用和内容
    • 12.3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 12.4 章节测验
  • 13 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 13.1 公益诉讼
    • 13.2 第三人撤销之诉
    • 13.3 章节测验
  • 14 第二审程序
    • 14.1 第二审程序概述
    • 14.2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 14.3 上诉案件的审理
    • 14.4 章节测验
  • 15 再审程序
    • 15.1 再审程序概述
    • 15.2 再审的提起
    • 15.3 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 15.4 章节测验
  • 16 特别程序
    • 16.1 特别程序概述
    • 16.2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3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4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5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6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 16.7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 16.8 章节测验
  • 17 督促程序
    • 17.1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 17.2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 17.3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 17.4 支付令异议与督促程序终结
    • 17.5 章节测验
  • 18 公示催告程序
    • 18.1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 18.2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 18.3 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 18.4 章节测验
  • 19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 19.1 民事执行概述
    • 19.2 民事执行主体
    • 19.3 执行依据
    • 19.4 执行标的
    • 19.5 执行过程
    • 19.6 执行救济
    • 19.7 章节测验
  • 20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 20.1 执行措施概述
    • 20.2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 20.3 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 20.4 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 20.5 执行威慑机制
    • 20.6 章节测验
  • 2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21.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 21.2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
    • 21.3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 21.4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和期间
    • 21.5 章节测验
  • 22 司法协助
    • 22.1 司法协助概述
    • 22.2 一般司法协助
    • 22.3 特殊司法协助
    • 22.4 章节测验
执行威慑机制

20.5 执行威慑机制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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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1 限制消费

    1. 限制消费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3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2. 限制消费的实施程序

  (1)申请执行人申请    执行机构审查决定    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    发出限制消费令

  (2)执行机构依职权决定    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    发出限制消费令

  《限制高消费规定》第6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限制高消费规定》第7条:限制高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3.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后果  

   《限制高消费规定》第11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20.5.2 限制出境

     1. 限制出境的适用对象

   (1)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是限制出境对象。

   (2)被执行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适用限制出境。

   (3)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出境。

    2. 限制出境的实施程序

    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机构提出申请,必要时执行机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然后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措施。

    20.5.3 在征信系统记录和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5月1日施行)第6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4)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5)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7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例解多选题:龙前铭申请执行郝辉损害赔偿一案,法院查扣了郝辉名下的一辆汽车。查扣后,郝辉的两个哥哥向法院主张该车系三兄弟共有。法院经审查,确认该汽车为三兄弟共有。关于该共同财产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 因涉及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法院应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B. 法院可查扣该共有财产

    C. 共有人可对该共有财产协议分割,经债权人同意有效

    D. 龙前铭可对该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


参考资料:河南灵宝法院:执行联动威慑强 远程追回抚养费_【快资讯】  https://www.360kuai.com/pc/921da233302d0fb73?cota=3&kuai_so=1&sign=360_57c3bbd1&refer_scene=so_1



参考资料:巴中恩阳:执行威慑机制扬海外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信息网  http://jszx.court.gov.cn/3000/ExecuteExperience/284460.jhtml




本章思考题:

1.  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措施时有哪些注意实现?  

2.  对被执行人居住房屋的执行有哪些特别规定?

3.  参与分配制度和破产制度有什么不同?

4.  构建执行威慑机制有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