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 除权判决和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
18.3.1 除权判决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这种判决称为除权判决。
1. 除权判决的申请
申请除权判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必须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
(2)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
(3)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2. 除权判决的作出与公告
《民诉解释》第454条: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合议庭经审查和评议,确信除申请人外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申请人负担公告费),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3. 除权判决的效力
(1)票据失去效力
(2)失票人恢复权利
(3)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18.3.2 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与救济途径
1. 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
(1)自然终结
(2) 驳回申请终结
(3)撤回申请终结
(4)申报权利终结
(5)未申请判决终结
2. 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没有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宣告票据无效的除权判决,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利害关系人在判决前没有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第二,利害关系人没有申报权利有正当理由。
第三,利害关系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另行起诉。
第四,利害关系人必须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利害关系人只能以公示催告申请人为被告另行起诉。
《民诉解释》第460条: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包括:
(1)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
(2)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
(3)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
(4)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
(5)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
《民诉解释》第461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除权判决的,应当将申请人列为被告。
利害关系人仅诉请确认其为合法持票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确认利害关系人为票据权利人的判决作出后,除权判决即被撤销。
例解多选题:甲公司财务室被盗,遗失金额为80万元的汇票一张。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即通知支付人A银行停止支付,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期间,甲公司按原计划与材料供应商乙企业签订购货合同,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乙企业作为付款。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法院即组成合议庭作出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A银行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B.甲公司将该汇票权利转让给乙企业的行为有效
C.甲公司若未提出申请,法院可以作出宣告该汇票无效的判决
D.法院若判决宣告汇票无效,应当组成合议庭
例解单选题:海昌公司因丢失票据申请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海昌公司遂申请除权判决。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家佳公司看到权利申报公告,向法院申报权利。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 因公示催告期满,裁定驳回家佳公司的权利申报
B. 裁定追加家佳公司参加案件的除权判决审理程序
C. 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D. 作出除权判决,告知家佳公司另行起诉
案例分析题:市商业公司将一张号码为DW298740、金额为120万元的银行转账支票遗失后,于2000年9月3日向甲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甲区法院于9月4日受理案件并指派张审判员审理此案。9月9日,张审判员向付款人甲区某银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并发出公示催告公告,公告期60天。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因没有人前来申报权利,张审判员就于2000年11月17日作出判决宣告市商业公司所遗失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
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哪些程序性错误。
本章思考题:
1. 公示催告程序有哪些特点?
2.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有哪些特点?
3. 申请除权判决需要什么调解?
4. 没有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不服除权判决的话,应该怎么做?
5.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 宣告票据无效为什么不能用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