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 支付令申请的发出和效力
民诉法第216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7.3.1 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
审查内容:依债权人提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审查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
17.3.2 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1. 发出支付令
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督促其限期清偿债务的法律文书。
支付令应当记明以下事项: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以及事实和理由;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诉讼费用的负担。
支付令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 驳回支付令申请
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17.3.2 支付令的效力
1.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这里的“清偿”既包括债务人实际履行了义务,也包括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2. 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的,支付令发生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诉解释》第433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民诉解释》第434条: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民诉解释》第435条: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民诉解释》第436条: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