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17.2.1 支付令的申请
1.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民诉解释》第429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1)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思考:支付令能否留置送达?)
(6)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7)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民诉解释》第431条: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2. 申请支付令的方式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债权文书。债权人不得采用口头方式申请支付令。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诉讼代理人的,也一并写明。
(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和请求给付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包括引起债权发生的事实以及证明债权存在并已到期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并写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3)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申请人要明确表达请求法院发出支付令,而不是提起诉讼的意思表示。
3. 案件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民诉解释》第427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4.2.2 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受理
法院收到支付令申请后,由一名审判员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已受理;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参考条文:
民诉法第215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民诉解释》第430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
(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
(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
(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