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在线开放课程

课程负责人:李爱玲

目录

  • 1 民事诉讼法概述
    • 1.1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 1.2 民事诉讼法
    • 1.3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任务与效力
    • 1.4 章节测验
  • 2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 2.1 诉与诉权
    • 2.2 诉讼标的
    • 2.3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 2.4 民事诉讼价值
    • 2.5 民事诉讼模式
    • 2.6 既判力
    • 2.7 章节测验
  • 3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3.1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 3.2 当事人平等原则
    • 3.3 处分原则
    • 3.4 辩论原则
    • 3.5 诚信原则
    • 3.6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 3.7 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 3.8 支持起诉原则
    • 3.9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效力等同原则
    • 3.10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 3.11 章节测验
  • 4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 4.1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 4.2 合议制度
    • 4.3 回避制度
    • 4.4 公开审判制度
    • 4.5 两审终审制度
    • 4.6 章节测验
  • 5 管辖制度
    • 5.1 民事审判权与管辖
    • 5.2 级别管辖
    • 5.3 地域管辖
    • 5.4 裁定管辖
    • 5.5 管辖权异议
    • 5.6 章节测验
  • 6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 6.1 当事人
    • 6.2 共同诉讼
    • 6.3 诉讼代表人
    • 6.4 第三人
    • 6.5 诉讼代理人
    • 6.6 章节测验
  • 7 民事诉讼证据
    • 7.1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 7.2 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
    • 7.3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 7.4 章节测验
  • 8 民事诉讼证明
    • 8.1 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
    • 8.2 证明责任
    • 8.3 证明标准
    • 8.4 证明程序
    • 8.5 章节测验
  • 9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 9.1 法院调解
    • 9.2 诉讼和解
    • 9.3 章节测验
  • 10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 10.1 期间与期日
    • 10.2 送达
    • 10.3 保全
    • 10.4 先予执行
    • 10.5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10.6 诉讼费用
    • 10.7 章节测验
  • 11 第一审普通程序
    • 11.1 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
    • 11.2 起诉和受理
    • 11.3 审理前准备
    • 11.4 开庭审理
    • 11.5 审理中的特殊情形
    • 11.6 判决、裁定和决定
    • 11.7 章节测验
  • 12 简易程序
    • 12.1 简易程序概述
    • 12.2 简易程序的适用和内容
    • 12.3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 12.4 章节测验
  • 13 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 13.1 公益诉讼
    • 13.2 第三人撤销之诉
    • 13.3 章节测验
  • 14 第二审程序
    • 14.1 第二审程序概述
    • 14.2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 14.3 上诉案件的审理
    • 14.4 章节测验
  • 15 再审程序
    • 15.1 再审程序概述
    • 15.2 再审的提起
    • 15.3 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 15.4 章节测验
  • 16 特别程序
    • 16.1 特别程序概述
    • 16.2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3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4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5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6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 16.7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 16.8 章节测验
  • 17 督促程序
    • 17.1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 17.2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 17.3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 17.4 支付令异议与督促程序终结
    • 17.5 章节测验
  • 18 公示催告程序
    • 18.1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 18.2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 18.3 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 18.4 章节测验
  • 19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 19.1 民事执行概述
    • 19.2 民事执行主体
    • 19.3 执行依据
    • 19.4 执行标的
    • 19.5 执行过程
    • 19.6 执行救济
    • 19.7 章节测验
  • 20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 20.1 执行措施概述
    • 20.2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 20.3 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 20.4 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 20.5 执行威慑机制
    • 20.6 章节测验
  • 2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21.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 21.2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
    • 21.3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 21.4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和期间
    • 21.5 章节测验
  • 22 司法协助
    • 22.1 司法协助概述
    • 22.2 一般司法协助
    • 22.3 特殊司法协助
    • 22.4 章节测验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16.7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民诉法第196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法第197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丰润法院:发出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民事裁定书_新浪法院频道_新浪网  https://finance.sina.com.cn/sf/news/2015-08-06/15091474.html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例分析_【快资讯】  https://www.360kuai.com/pc/9cc848d45776cc4ff?cota=4&kuai_so=1&tj_url=so_rec&sign=360_57c3bbd1&refer_scene=so_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2013年)-法律知识|华律网  https://www.66law.cn/laws/88194.aspx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_【快资讯】  https://www.360kuai.com/pc/97b6b36265031eb8d?cota=4&tj_url=so_rec&sign=360_57c3bbd1&refer_scene=so_1

    16.7.1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概念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指具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在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已到期的义务时,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法院审查通过后出具裁定,权利人可以直接根据该裁定向法院申请执行担保物的案件类型。

    16.7.2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16.7.2.1 申请

    1. 申请人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法院提出。

    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2. 管辖法院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该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如果是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作为一类特别程序案件,依据上述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约定管辖,当事人不能通过自由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3. 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B 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C 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D 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E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 申请费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申请费由债务人、担保人负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其已经交纳的申请费可以从案件受理费中扣除。

    16.7.2.2 审查

    1. 受理条件

   (1)物保人保共存时的受理条件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多个担保同时存在时的受理条件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2. 审查程序

   (1)通知被申请人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2)审查内容

    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3. 受理后可申请保全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16.7.2.3 裁定

    1. 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3)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人民法院在审理担保物权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2. 对裁定不服的处理方式

  (1)提出异议

    针对担保物权案件作出的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需要注意的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起诉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担保物权案件的过程中,因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而裁定终结特别程序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上述起诉程序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进行。

    3. 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法院为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执行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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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依据:

   《民诉解释》第361条: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民诉解释》第362条: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解释》第363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解释》第364条: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民诉解释》第365条:依照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诉解释》第366条: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民诉解释》第368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

    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民诉解释》第369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民诉解释》第370条: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民诉解释》第371条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民诉解释》第373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对担保财产提出保全申请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保全的规定办理。

   《民诉解释》第374条: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例解单选题:甲公司与银行订立了标的额为8000万元的贷款合同,甲公司董事长美国人汤姆用自己位于W市的三套别墅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归还,银行向法院申请适用特别程序实现对别墅的抵押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由于本案标的金额巨大,且具有涉外因素,银行应向W市中院提交书面申请

    B.本案的被申请人只应是债务人甲公司

    C.如果法院经过审查,作出拍卖裁定,可直接移交执行庭进行拍卖

    D.如果法院经过审查,驳回银行申请,银行可就该抵押权益向法院起诉

    例解单选题: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

  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

  D.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



本章思考题:

1. 如何理解民事非讼案件的概念?

2. 特别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有什么特点?

3.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有哪些特点?

4.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有哪些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