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判程序
上一节
下一节
16.5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16.5.1 申请和受理
申请认定的财产必须是有形财产。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管辖法院为无主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16.5.2 公告
公告期是1年。
16.5.3 判决
16.5.4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出现的处理
1. 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
2. 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参见民诉法条文:
民诉法第191条: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民诉法第192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民诉法第193条: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