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16.2.1 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于选举委员会所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不服选举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选民名单是确定选民资格的重要依据,列入选民名单的公民,才能够参加选举活动。选民登记是一项相当复杂的工作,由于人口的流动,公民年龄、政治权利的变化等原因,公布的选民名单可能会出现差错。为了纠正选民名单中的错误,有必要让有选举权而未被列入选民名单的公民提出异议,也有必要让其他公民指出名单中的错误。
为此,我国《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法院通过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既可以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又可以排除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参加选举活动,从而使国家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16.2.2 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1. 起诉
关于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包括三个问题:一是起诉人,二是前置程序,三是起诉时间的规定。
(1)起诉人。起诉人既可以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选民本人,也可以是其他公民,但不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前置程序。起诉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只有在对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情况下,才能诉至人民法院。
(3)起诉时间。起诉人必须在选举日的5日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
2. 管辖法院
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便于法院查明事实,方便公民和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参加诉讼活动。
3. 审判组织
选民资格案件涉及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处理起来应当特别慎重。人民法院在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时,不仅要采取合议制的审判组织形式,而且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审判员,陪审员不得参加选民资格案件的合议庭。
4. 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时,在开庭之前必须及时通知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参加。另外,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之前审结。否则,如果案件的审结日晚于选举日,就没有任何意义。
5. 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到有关公民。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不得上诉。
16.2.3 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1.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涉及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仅仅解决的是选民的资格问题。
2.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公民对选民名单的申诉为前置程序
公民对选民名单的申诉为前置程序,选民资格案件未经申诉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 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裁判均有时间限制
起诉人应当在选举日前5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以前审结案件,作出判决。所作出的判决还要送达选民本人与选举委员会。
例解单选题:在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村民刘某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遗漏了同村村民张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认为,刘某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申诉,故驳回了刘某的申诉,刘某不服诉至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张某、刘某和选举委员会的代表都必须参加诉讼
B.法院应该驳回刘某的起诉,因刘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C.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D.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做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
例解单选题: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B.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C.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
D.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