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特别程序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特别程序的概念、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审判程序。
熟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判程序。
掌握:特别程序的特点、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课程思政要点:
通过讲述特别程序的概念和特点,阐释特别程序之所以特别,就在于贯彻于特别程序中的基本法学原理有特别之处,即解决的是非讼案件。这种非讼法理和诉讼法理形成鲜明对照,由此形成完整的、严密的民事审判原理,启发学生思考蕴藏于特别程序之中的非诉原理,有助于认识民事审判原理的全貌和本质。
教学重点与难点:
1. 特别程序的特点
2.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3.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4.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教学时数:2学时
16.1 特别程序概述
16.1.1 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是指与通常诉讼程序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
16.1.2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1. 选民资格案件
2. 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3.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16.1.3 特别程序的特点
1. 由几类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程序构成
2. 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
3. 没有利害关系相冲突的双方当事人
4. 审判组织特别
民诉法第178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5. 实行一审终审。(均有基层法院管辖)
6. 审结期限较短
民诉法第180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7. 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但可以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8. 免交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