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0.5.1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
1.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征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法院为制止和排除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强制手段。
从性质上讲,它是一种排除妨害的强制性手段,是对行为人的一种教育手段,从目的上讲,是为了维护民事诉讼秩序,从直接功能上说,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排除。
特征:
(1)针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而设置;
(2)适用的对象具有广泛性;
(3)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既适用于民事审判程序又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
(4)法院依职权适用。
2.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作用
(1)保障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
(2)维护法庭的威严;
(3)保障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强制诉讼参与人、案外人履行义务;
(4)教育实施妨害行为人及其他公民遵守法庭规则和诉讼秩序。
10.5.2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1. 行为主体既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以是其他案外人。(主体要件)
2. 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客观要件)
3. 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一般是在诉讼过程中。 (注意:诉前保全)(时间要件)
4. 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主观要件)
10.5.3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有14种:
1.当事人拒不到庭或到场
一般是指依法必须到庭的被告,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主要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除必须到庭的被告外,如果只有在原告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原告也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
执行程序中,在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调查询问时,上述人员也必须到法院指定的场所,如拒不到场,也构成妨害诉讼。
2.扰乱法庭秩序
其具体表现形式为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不听劝阻强行录音、录像、拍照;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方式现场转播审判活动等。
对后两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法院可以暂扣录音、录像等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法院可采取措施删除。
3.伪造、毁灭重要证据
这种妨害行为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一是故意以编造、涂改等方式制造假证据;二是故意将证据销毁,使对方当事人和法院无法收集。
4.妨害证人作证
这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威胁他人作伪证。上述行为干扰了法院的审判,妨碍法院对案件作出正确裁判。
5.妨害法院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这种行为是指被告人隐藏、转移、变卖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被冻结的财产。
6.侵害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的行为
具体指的是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7.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构成这类妨害行为须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采用了暴力、威胁和其他性质相同的方法;(2)行为的对象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司法人员,且行为人的目的是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3)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客观上已产生了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后果。
该类行为具体包括在法院哄闹、滞留,不听司法人员劝阻等六种。
8.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该类行为是指当事人败诉后,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而故意不履行裁判所确定的义务。具体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致使法院无法执行等情形。
9.以虚假诉讼方式试图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
该类行为损害的利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当事人实施上述行为的,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规避强制执行
这类行为是指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针对此种妨碍执行的行为,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12.金融机构拒绝协助执行
13.其他单位拒不协助法院执行
主要包括: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1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此外,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89条中的规定,下列行为也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1)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2)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3)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4)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5)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小结: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包括妨害民事审判活动的行为: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2.违反法庭规则的。3.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4.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5.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妨害民事执行活动的行为:1.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3.有关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4.有关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5.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妨害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执行公务或履行义务的行为:1.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审判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
恶意串通行为:1.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2.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10.5.4 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10.5.4.1 强制措施的种类
针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不同类别及严重程度,《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五种强制措施:
1.拘传
指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当事人等到庭参加诉讼和到场接受询问。
2.训诫
指法院以口头方式训斥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责令其改正并保证不得再犯。训诫是一种较轻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性质较轻的妨害行为。
3.责令退出法庭
指法院命令违反法庭纪律的人离开法庭,如不服从命令,则由司法警察强制带离法庭。
4.罚款
罚款的限额是:对个人为人民币l0万元以下,对单位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5.拘留
指法院决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10.5.4.2 强制措施的适用
1.强制措施适用的原则
(1)与妨害行为相当原则。应根据妨害行为的种类、情节和严重程度,适用相应的强制措施。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既要能够有效地排除妨害行为,又不至于过于严厉。
(2)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原则。如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等。
(3)一行为一强制原则。法院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对同一妨害诉讼的行为,只能给予一次性强制,不得连续适用罚款、拘留。但该原则允许法院在同一次强制中适用两种措施。
2.强制措施的具体适用
(1)拘传的适用。适用拘传措施,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适用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对象。
《民诉解释》第174条: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二,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适用拘传还须经过院长的批准。拘传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司法警察应向被告说明拒不到庭将被强制到庭,再给被告一次主动出庭的机会,被告仍拒绝到庭的,才适用拘传。
第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训诫的适用
训诫是一种相当轻的强制措施,适用训诫的决定,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作出。训诫的内容须由书记员记入笔录。
(3)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
责令退出法庭也是一种较轻的强制措施,适用这一强制措施,由法庭作出决定,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在宣布这一措施时,应说明责令退出法庭的理由,一经宣布,该强制措施立即生效,行为人如拒不退出,司法警察可将其强行带离法庭。
(4)罚款的适用
罚款是一种适用范围广泛的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罚款的决定权在法院院长,具体适用时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罚款的意见和理由,报院长审查,院长批准后再制作罚款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罚款决定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罚款决定的执行。
(5)拘留的适用
适用拘留措施,须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和理由,报本院院长批准后,制作拘留决定书。对冲击、哄闹法庭以及暴力、威胁等紧急情况,可以先拘留再补办报批手续。被拘留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一级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的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拘留决定的执行。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错误并悔改的,可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也须经院长批准并制作决定书。
法院采用拘留措施时,应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罚款合并适用。
注意:罚款与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但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案例讨论:1.
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宅基地纠纷案件。宣判后,旁听群众何某、王某在法院门口议论该案时使用了一些不文明语句,如“审判员都傻乎乎的”、“简直把法院的脸部丢尽了”等等。书记员赵某听见这些话,认为是辱骂了审判人员,遂以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对何某、王某各处以罚款100元。
问:对何某、王某的处理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案例讨论:2. 原告甲与被告乙因拖欠房租一案开庭审理时,被告乙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故拒不到庭。法院合议庭便裁定将被告乙拘传到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乙又违反法庭规则,合议庭当庭裁定对其罚款2000元。
问:该案审理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3. 对案外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强制措施
适用情形: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履行协助义务,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适用三种强制措施:罚款;拘留;司法建议(即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适用的顺序要求:(1)罚款后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2)罚款或拘留的同时可以提出司法建议。
10.5.5 妨害民事司法的刑事责任及追究
1. 妨害民事司法的犯罪及构成要件
针对诉讼中出现的妨害司法的行为,《刑法》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妨害作证罪,扰乱法庭秩序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妨害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这些规定既是对民事诉讼程序的保护,也是追究妨害诉讼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
在民事诉讼中因妨害诉讼而构成犯罪,须具备如下条件:(1)犯罪主体为自然人;(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3)侵犯的客体是民事诉讼秩序;(4)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情节严重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2. 追究妨害民事司法行为刑事责任的程序
对实施妨害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人,应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院管辖。追究刑事责任,应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行为人已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