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在线开放课程

课程负责人:李爱玲

目录

  • 1 民事诉讼法概述
    • 1.1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 1.2 民事诉讼法
    • 1.3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任务与效力
    • 1.4 章节测验
  • 2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 2.1 诉与诉权
    • 2.2 诉讼标的
    • 2.3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 2.4 民事诉讼价值
    • 2.5 民事诉讼模式
    • 2.6 既判力
    • 2.7 章节测验
  • 3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3.1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 3.2 当事人平等原则
    • 3.3 处分原则
    • 3.4 辩论原则
    • 3.5 诚信原则
    • 3.6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 3.7 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 3.8 支持起诉原则
    • 3.9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效力等同原则
    • 3.10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 3.11 章节测验
  • 4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 4.1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 4.2 合议制度
    • 4.3 回避制度
    • 4.4 公开审判制度
    • 4.5 两审终审制度
    • 4.6 章节测验
  • 5 管辖制度
    • 5.1 民事审判权与管辖
    • 5.2 级别管辖
    • 5.3 地域管辖
    • 5.4 裁定管辖
    • 5.5 管辖权异议
    • 5.6 章节测验
  • 6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 6.1 当事人
    • 6.2 共同诉讼
    • 6.3 诉讼代表人
    • 6.4 第三人
    • 6.5 诉讼代理人
    • 6.6 章节测验
  • 7 民事诉讼证据
    • 7.1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 7.2 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
    • 7.3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 7.4 章节测验
  • 8 民事诉讼证明
    • 8.1 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
    • 8.2 证明责任
    • 8.3 证明标准
    • 8.4 证明程序
    • 8.5 章节测验
  • 9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 9.1 法院调解
    • 9.2 诉讼和解
    • 9.3 章节测验
  • 10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 10.1 期间与期日
    • 10.2 送达
    • 10.3 保全
    • 10.4 先予执行
    • 10.5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10.6 诉讼费用
    • 10.7 章节测验
  • 11 第一审普通程序
    • 11.1 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
    • 11.2 起诉和受理
    • 11.3 审理前准备
    • 11.4 开庭审理
    • 11.5 审理中的特殊情形
    • 11.6 判决、裁定和决定
    • 11.7 章节测验
  • 12 简易程序
    • 12.1 简易程序概述
    • 12.2 简易程序的适用和内容
    • 12.3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 12.4 章节测验
  • 13 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 13.1 公益诉讼
    • 13.2 第三人撤销之诉
    • 13.3 章节测验
  • 14 第二审程序
    • 14.1 第二审程序概述
    • 14.2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 14.3 上诉案件的审理
    • 14.4 章节测验
  • 15 再审程序
    • 15.1 再审程序概述
    • 15.2 再审的提起
    • 15.3 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 15.4 章节测验
  • 16 特别程序
    • 16.1 特别程序概述
    • 16.2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3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4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5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6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 16.7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 16.8 章节测验
  • 17 督促程序
    • 17.1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 17.2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 17.3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 17.4 支付令异议与督促程序终结
    • 17.5 章节测验
  • 18 公示催告程序
    • 18.1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 18.2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 18.3 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 18.4 章节测验
  • 19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 19.1 民事执行概述
    • 19.2 民事执行主体
    • 19.3 执行依据
    • 19.4 执行标的
    • 19.5 执行过程
    • 19.6 执行救济
    • 19.7 章节测验
  • 20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 20.1 执行措施概述
    • 20.2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 20.3 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 20.4 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 20.5 执行威慑机制
    • 20.6 章节测验
  • 2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21.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 21.2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
    • 21.3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 21.4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和期间
    • 21.5 章节测验
  • 22 司法协助
    • 22.1 司法协助概述
    • 22.2 一般司法协助
    • 22.3 特殊司法协助
    • 22.4 章节测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0.5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10.5.1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

    1.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特征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法院为制止和排除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强制手段。

    从性质上讲,它是一种排除妨害的强制性手段,是对行为人的一种教育手段,从目的上讲,是为了维护民事诉讼秩序,从直接功能上说,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排除。

    特征:

  (1)针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而设置;

  (2)适用的对象具有广泛性;

  (3)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既适用于民事审判程序又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

  (4)法院依职权适用。

    2.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作用

  (1)保障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

  (2)维护法庭的威严;

  (3)保障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强制诉讼参与人、案外人履行义务;

  (4)教育实施妨害行为人及其他公民遵守法庭规则和诉讼秩序。

    10.5.2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1. 行为主体既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以是其他案外人。(主体要件)

    2. 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客观要件)

    3. 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一般是在诉讼过程中。 (注意:诉前保全)(时间要件)

    4. 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主观要件)

    10.5.3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有14种:

    1.当事人拒不到庭或到场

    一般是指依法必须到庭的被告,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主要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除必须到庭的被告外,如果只有在原告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原告也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

    执行程序中,在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调查询问时,上述人员也必须到法院指定的场所,如拒不到场,也构成妨害诉讼。

    2.扰乱法庭秩序

    其具体表现形式为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不听劝阻强行录音、录像、拍照;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方式现场转播审判活动等。

   对后两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法院可以暂扣录音、录像等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法院可采取措施删除。

    3.伪造、毁灭重要证据

    这种妨害行为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一是故意以编造、涂改等方式制造假证据;二是故意将证据销毁,使对方当事人和法院无法收集。

    4.妨害证人作证

    这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威胁他人作伪证。上述行为干扰了法院的审判,妨碍法院对案件作出正确裁判。

    5.妨害法院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这种行为是指被告人隐藏、转移、变卖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被冻结的财产。

    6.侵害司法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的行为

    具体指的是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7.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构成这类妨害行为须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采用了暴力、威胁和其他性质相同的方法;(2)行为的对象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司法人员,且行为人的目的是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3)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客观上已产生了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的后果。

    该类行为具体包括在法院哄闹、滞留,不听司法人员劝阻等六种。

    8.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该类行为是指当事人败诉后,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而故意不履行裁判所确定的义务。具体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致使法院无法执行等情形。

   9.以虚假诉讼方式试图逃避债务、侵占他人财产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

    该类行为损害的利益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当事人实施上述行为的,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规避强制执行

    这类行为是指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针对此种妨碍执行的行为,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12.金融机构拒绝协助执行

    13.其他单位拒不协助法院执行

    主要包括: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1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此外,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89条中的规定,下列行为也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1)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2)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3)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4)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5)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小结: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包括妨害民事审判活动的行为: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2.违反法庭规则的。3.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4.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5.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妨害民事执行活动的行为:1.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3.有关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4.有关单位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5.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妨害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执行公务或履行义务的行为:1.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审判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

    恶意串通行为:1.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2.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10.5.4 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10.5.4.1 强制措施的种类

    针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不同类别及严重程度,《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五种强制措施:

    1.拘传

    指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当事人等到庭参加诉讼和到场接受询问。

    2.训诫

    指法院以口头方式训斥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责令其改正并保证不得再犯。训诫是一种较轻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性质较轻的妨害行为。

    3.责令退出法庭

    指法院命令违反法庭纪律的人离开法庭,如不服从命令,则由司法警察强制带离法庭。

    4.罚款

    罚款的限额是:对个人为人民币l0万元以下,对单位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5.拘留

    指法院决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10.5.4.2 强制措施的适用

   1.强制措施用的原则

 (1)与妨害行为相当原则。应根据妨害行为的种类、情节和严重程度,适用相应的强制措施。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既要能够有效地排除妨害行为,又不至于过于严厉。

 (2)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原则。如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等。

 (3)一行为一强制原则。法院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对同一妨害诉讼的行为,只能给予一次性强制,不得连续适用罚款、拘留。但该原则允许法院在同一次强制中适用两种措施。

    2.强制措施的具体适用

  (1)拘传的适用。适用拘传措施,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适用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对象。

  《民诉解释》第174条: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二,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适用拘传还须经过院长的批准。拘传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司法警察应向被告说明拒不到庭将被强制到庭,再给被告一次主动出庭的机会,被告仍拒绝到庭的,才适用拘传。

    第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训诫的适用

    训诫是一种相当轻的强制措施,适用训诫的决定,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作出。训诫的内容须由书记员记入笔录。

  (3)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

    责令退出法庭也是一种较轻的强制措施,适用这一强制措施,由法庭作出决定,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在宣布这一措施时,应说明责令退出法庭的理由,一经宣布,该强制措施立即生效,行为人如拒不退出,司法警察可将其强行带离法庭。

  (4)罚款的适用

    罚款是一种适用范围广泛的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罚款的决定权在法院院长,具体适用时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罚款的意见和理由,报院长审查,院长批准后再制作罚款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罚款决定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罚款决定的执行

  (5)拘留的适用

    适用拘留措施,须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和理由,报本院院长批准后,制作拘留决定书。对冲击、哄闹法庭以及暴力、威胁等紧急情况,可以先拘留再补办报批手续。被拘留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一级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的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拘留决定的执行。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错误并悔改的,可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也须经院长批准并制作决定书。

    法院采用拘留措施时,应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罚款合并适用。

    注意:罚款与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但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发生新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

    案例讨论:1. 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宅基地纠纷案件。宣判后,旁听群众何某、王某在法院门口议论该案时使用了一些不文明语句,如“审判员都傻乎乎的”、“简直把法院的脸部丢尽了”等等。书记员赵某听见这些话,认为是辱骂了审判人员,遂以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对何某、王某各处以罚款100元。

    问:对何某、王某的处理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什么?

    案例讨论:2. 原告甲与被告乙因拖欠房租一案开庭审理时,被告乙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故拒不到庭。法院合议庭便裁定将被告乙拘传到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乙又违反法庭规则,合议庭当庭裁定对其罚款2000元。

     问:该案审理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3. 对案外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强制措施

    适用情形: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不履行协助义务,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适用三种强制措施:罚款;拘留;司法建议(即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适用的顺序要求:(1)罚款后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2)罚款或拘留的同时可以提出司法建议。

    10.5.5 妨害民事司法的刑事责任及追究

    1. 妨害民事司法的犯罪及构成要件

    针对诉讼中出现的妨害司法的行为,《刑法》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妨害作证罪,扰乱法庭秩序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妨害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这些规定既是对民事诉讼程序的保护,也是追究妨害诉讼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

    在民事诉讼中因妨害诉讼而构成犯罪,须具备如下条件:(1)犯罪主体为自然人;(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3)侵犯的客体是民事诉讼秩序;(4)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情节严重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2. 追究妨害民事司法行为刑事责任的程序

    对实施妨害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人,应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院管辖。追究刑事责任,应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行为人已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