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先予执行
10.4.1 先予执行的概念和意义
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紧迫需要,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申请人一定的钱物,或者停止实施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一项制度。
先予执行制度是为了保护有特殊需要的原告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它可以救原告的燃眉之急,可以在满足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前实现其内容。
10.4.2 先予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具有先予执行的迫切需要。
(3)当事人提出申请。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5)如果法院审查后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那么提供担保也是先予执行的条件之一。
10.4.3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适用先予执行的案件有三类: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民诉解释》第170条规定,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5)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10.4.4 先予执行的程序
1. 当事人提出申请
先予执行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当事人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时间应当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终审判决前。
2. 审查与责令担保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可以责令”的含义是,提供担保不是必经程序,是否责令由法院视具体情况而定。
3. 裁定
经审查后,法院对符合条件的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则应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申请须在收到裁定书的5日内提出,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对于复议申请,法院应在10日内进行审查。
10.4.5 先予执行错误的补救
如果申请人败诉,或者虽未败诉但判决给付的数额小于先予执行的数额,申请人通过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全部或者部分利益就失去了法律依据,而对方当事人却蒙受损失。因此,需要通过返还与赔偿进行补救。
申请人拒不返还的,法院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强制其返还。
10.4.6 先予执行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处理
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申请先予执行的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或者有关的案外人。在接到通知至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前,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以及有关的案外人对撤诉提出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撤诉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