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在线开放课程

课程负责人:李爱玲

目录

  • 1 民事诉讼法概述
    • 1.1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 1.2 民事诉讼法
    • 1.3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任务与效力
    • 1.4 章节测验
  • 2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 2.1 诉与诉权
    • 2.2 诉讼标的
    • 2.3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 2.4 民事诉讼价值
    • 2.5 民事诉讼模式
    • 2.6 既判力
    • 2.7 章节测验
  • 3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3.1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 3.2 当事人平等原则
    • 3.3 处分原则
    • 3.4 辩论原则
    • 3.5 诚信原则
    • 3.6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 3.7 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 3.8 支持起诉原则
    • 3.9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效力等同原则
    • 3.10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 3.11 章节测验
  • 4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 4.1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 4.2 合议制度
    • 4.3 回避制度
    • 4.4 公开审判制度
    • 4.5 两审终审制度
    • 4.6 章节测验
  • 5 管辖制度
    • 5.1 民事审判权与管辖
    • 5.2 级别管辖
    • 5.3 地域管辖
    • 5.4 裁定管辖
    • 5.5 管辖权异议
    • 5.6 章节测验
  • 6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 6.1 当事人
    • 6.2 共同诉讼
    • 6.3 诉讼代表人
    • 6.4 第三人
    • 6.5 诉讼代理人
    • 6.6 章节测验
  • 7 民事诉讼证据
    • 7.1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 7.2 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
    • 7.3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 7.4 章节测验
  • 8 民事诉讼证明
    • 8.1 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
    • 8.2 证明责任
    • 8.3 证明标准
    • 8.4 证明程序
    • 8.5 章节测验
  • 9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 9.1 法院调解
    • 9.2 诉讼和解
    • 9.3 章节测验
  • 10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 10.1 期间与期日
    • 10.2 送达
    • 10.3 保全
    • 10.4 先予执行
    • 10.5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10.6 诉讼费用
    • 10.7 章节测验
  • 11 第一审普通程序
    • 11.1 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
    • 11.2 起诉和受理
    • 11.3 审理前准备
    • 11.4 开庭审理
    • 11.5 审理中的特殊情形
    • 11.6 判决、裁定和决定
    • 11.7 章节测验
  • 12 简易程序
    • 12.1 简易程序概述
    • 12.2 简易程序的适用和内容
    • 12.3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 12.4 章节测验
  • 13 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 13.1 公益诉讼
    • 13.2 第三人撤销之诉
    • 13.3 章节测验
  • 14 第二审程序
    • 14.1 第二审程序概述
    • 14.2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 14.3 上诉案件的审理
    • 14.4 章节测验
  • 15 再审程序
    • 15.1 再审程序概述
    • 15.2 再审的提起
    • 15.3 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 15.4 章节测验
  • 16 特别程序
    • 16.1 特别程序概述
    • 16.2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3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4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5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6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 16.7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 16.8 章节测验
  • 17 督促程序
    • 17.1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 17.2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 17.3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 17.4 支付令异议与督促程序终结
    • 17.5 章节测验
  • 18 公示催告程序
    • 18.1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 18.2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 18.3 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 18.4 章节测验
  • 19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 19.1 民事执行概述
    • 19.2 民事执行主体
    • 19.3 执行依据
    • 19.4 执行标的
    • 19.5 执行过程
    • 19.6 执行救济
    • 19.7 章节测验
  • 20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 20.1 执行措施概述
    • 20.2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 20.3 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 20.4 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 20.5 执行威慑机制
    • 20.6 章节测验
  • 2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21.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 21.2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
    • 21.3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 21.4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和期间
    • 21.5 章节测验
  • 22 司法协助
    • 22.1 司法协助概述
    • 22.2 一般司法协助
    • 22.3 特殊司法协助
    • 22.4 章节测验
送达

       10.2 送达



    10.2.1 送达的特征和意义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1. 送达的特征

  (1)送达是法院在诉讼中依职权实施的诉讼行为;

  (2)送达的客体是各种诉讼文书;

  (3)送达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2. 送达的意义

    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法院来说,依法送达诉讼文书是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保证诉讼程序合法性和诉讼行为有效性的重要措施。

    对当事人来说,送达直接关系到他们的权益,法院依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后,他们才能够了解诉讼文书的内容,才能依据文书的内容和要求实施必要的诉讼行为。

    10.2.2 送达的方式

    1. 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直接送达:

    (1)公民: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

      思考:有无案件例外?

    (2)单位: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

    《民诉解释》第131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2. 留置送达

     民诉法第86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根据民诉解释: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注意:  

   (1)适用条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如诉讼代理人)拒绝签收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

   (2)适用程序: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为见证人。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法院的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3. 电子送达(或称简易送达)

    民诉法第87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适用条件:

   (1)经受送达人同意;

   (2)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

   (3)适用范围的例外: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如电子传票可以电子送达。

   (4)送达日期: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优势:送达及时、成本极低、受众较广等,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也可采用微信、认证微博等方式,但在保证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电子送达公信力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摸索和完善。

  《民诉解释》第135条: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民诉解释》第136条: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4. 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委托送达。接受委托的只能是人民法院。

    《民诉解释》第134条: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5. 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诉讼文书附送达回证交邮局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成本较低,因而法院在审判实务中经常采用这一送达方式。

    采用邮寄送达时,应当附送达回证。送达的时间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当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时,或送达回证未寄回时,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6. 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在受送达人身份特殊的情况下适用的,具体包括:

   (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3)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民诉法第91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7. 公告送达

     民诉法第92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1)适用条件: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所适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民诉解释》第140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2)公告时间:法定期限是60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境内无住所的人是3个月。调解书,支付令不能公告送达)    

   (3)公告的方式。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4)公告的内容。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以及逾期不出庭的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除上述七种送达方式外,《民诉法解释》第141条还针对法院宣判时当事人拒收判决书、裁定书规定了送达的办法,即“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例解多选题:下列法院的行为哪些属于送达的行为?(      )

    A.法院向当事人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B.甲法院向乙法院出具委托函及相关文书

    C.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在公告栏中张贴起诉状要点、开庭时间、地点等

    D.法院通知有关证人出庭

    思考题:

    1. 有人说:直接送达难,留置送达适用性差,邮寄送达效率低,委托送达拖,公告送达乱。

 请分析民事诉讼送达难的原因。

    2. 请分析民事诉讼送达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案例分析题:A县的张某长期在B县做生意,与B县的刘某有稳定的合作关系。2018年11月,刘某因故未能及时履行与张某签订的合同而导致双方发生纠纷。2019年5月,张某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刘某自觉理亏愿意承担部分赔偿。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了调解书。在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时,张某觉得刘某给付的赔付太少,因此反悔而拒绝在调解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随后,法院送达人员将调解书放在张某家中,并在送达回证上记载为留置送达。

     问:法院送达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1. 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完成送达行为的书面凭证。其内容包括:实施送达的法院,受送达人的姓名、职务、住所或者居住地,应当送达文书的名称和案件编号;送达方式;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签收日期等。

    2. 送达的效力

   (1)受送达人实施有关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起始日期得以确定。

   (2)受送达人接受送达的诉讼文书后,若未依法定或诉讼文书的要求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将承担程序法上的相应后果。

   (3)引起某些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或者消灭。

   (4)送达是某些诉讼文书生效的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