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在线开放课程

课程负责人:李爱玲

目录

  • 1 民事诉讼法概述
    • 1.1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 1.2 民事诉讼法
    • 1.3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任务与效力
    • 1.4 章节测验
  • 2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 2.1 诉与诉权
    • 2.2 诉讼标的
    • 2.3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 2.4 民事诉讼价值
    • 2.5 民事诉讼模式
    • 2.6 既判力
    • 2.7 章节测验
  • 3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3.1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 3.2 当事人平等原则
    • 3.3 处分原则
    • 3.4 辩论原则
    • 3.5 诚信原则
    • 3.6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 3.7 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 3.8 支持起诉原则
    • 3.9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效力等同原则
    • 3.10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 3.11 章节测验
  • 4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 4.1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 4.2 合议制度
    • 4.3 回避制度
    • 4.4 公开审判制度
    • 4.5 两审终审制度
    • 4.6 章节测验
  • 5 管辖制度
    • 5.1 民事审判权与管辖
    • 5.2 级别管辖
    • 5.3 地域管辖
    • 5.4 裁定管辖
    • 5.5 管辖权异议
    • 5.6 章节测验
  • 6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 6.1 当事人
    • 6.2 共同诉讼
    • 6.3 诉讼代表人
    • 6.4 第三人
    • 6.5 诉讼代理人
    • 6.6 章节测验
  • 7 民事诉讼证据
    • 7.1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 7.2 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
    • 7.3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 7.4 章节测验
  • 8 民事诉讼证明
    • 8.1 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
    • 8.2 证明责任
    • 8.3 证明标准
    • 8.4 证明程序
    • 8.5 章节测验
  • 9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 9.1 法院调解
    • 9.2 诉讼和解
    • 9.3 章节测验
  • 10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 10.1 期间与期日
    • 10.2 送达
    • 10.3 保全
    • 10.4 先予执行
    • 10.5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10.6 诉讼费用
    • 10.7 章节测验
  • 11 第一审普通程序
    • 11.1 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
    • 11.2 起诉和受理
    • 11.3 审理前准备
    • 11.4 开庭审理
    • 11.5 审理中的特殊情形
    • 11.6 判决、裁定和决定
    • 11.7 章节测验
  • 12 简易程序
    • 12.1 简易程序概述
    • 12.2 简易程序的适用和内容
    • 12.3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 12.4 章节测验
  • 13 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 13.1 公益诉讼
    • 13.2 第三人撤销之诉
    • 13.3 章节测验
  • 14 第二审程序
    • 14.1 第二审程序概述
    • 14.2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 14.3 上诉案件的审理
    • 14.4 章节测验
  • 15 再审程序
    • 15.1 再审程序概述
    • 15.2 再审的提起
    • 15.3 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 15.4 章节测验
  • 16 特别程序
    • 16.1 特别程序概述
    • 16.2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3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4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5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6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 16.7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 16.8 章节测验
  • 17 督促程序
    • 17.1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 17.2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 17.3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 17.4 支付令异议与督促程序终结
    • 17.5 章节测验
  • 18 公示催告程序
    • 18.1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 18.2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 18.3 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 18.4 章节测验
  • 19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 19.1 民事执行概述
    • 19.2 民事执行主体
    • 19.3 执行依据
    • 19.4 执行标的
    • 19.5 执行过程
    • 19.6 执行救济
    • 19.7 章节测验
  • 20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 20.1 执行措施概述
    • 20.2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 20.3 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 20.4 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 20.5 执行威慑机制
    • 20.6 章节测验
  • 2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21.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 21.2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
    • 21.3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 21.4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和期间
    • 21.5 章节测验
  • 22 司法协助
    • 22.1 司法协助概述
    • 22.2 一般司法协助
    • 22.3 特殊司法协助
    • 22.4 章节测验
审理前准备

11.3 审理前的准备

11.3.1 审理前的准备的概念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开庭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也可以叫审前准备程序。

审前准备程序是在普通程序中,为保证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及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必经程序,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审前准备程序使当事人了解对方掌握的证据和对案件事实的看法,为参加庭审作好充分准备,充分发挥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人民法院通过审前准备程序,特别是讼争点整理和证据交换,对案件事实和争执的问题有了初步了解,更好地发挥庭审的功能,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益价值的实现。   

11.3.2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1. 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送达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分别向原、被告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原告口述笔录内容告知被告。被告只有在了解了原告起诉的内容后,才能有针对性地依法提出答辩。被告提出答辩的法定期间是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被告应当在答辩期间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被告放弃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但是,被告答辩有助于人民法院了解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相关的证据材料。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其副本送达原告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2.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或者以口头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以便保证当事人正确地行使各种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必须实行合议制。为了使当事人有效地行使回避申请权,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3. 指定举证时限

所谓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二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质证,以体现诉讼契约精神,尊重对方当事人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 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对于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案件,仅通过指定举证期限不易达到整理争点、固定争点和证据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1)证据交换的适用范围

证据交换的范围包括:第一,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证据交换的案件;第二,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对于案情简单,证据不多,通过指定举证期限能够固定争点和证据的案件,一般不必采取证据交换的方式。

(2)证据交换的时间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38条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但都必须在开庭审理之前完成。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3)证据交换的过程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非审判人员不得主持证据交换。这里的“审判人员”可以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也可以是书记员或合议庭之外的审判人员,如法官助理。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证据交换拖延诉讼,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可不受两次的次数限制。

通过证据交换,人民法院可以将符合要求的证据固定下来,并根据现有已固定的证据,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以便于法庭审理。

5. 审核诉讼材料,整理争点

合议庭组成后,合议庭的成员应当认真审核案件的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答辩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通过对诉讼材料的审核,了解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基本态度和主要分歧,对证据材料的真伪及其证明力作出初步的判断,初步整理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确定是否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6. 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诉讼证据主要由当事人来提供,但在特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二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15条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解释为以下两种情形:其一是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其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7. 追加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人民法院在审查诉讼材料后,发现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

需要追加的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以不作为当事人;需要追加的原告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然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追加的当事人是必要共同诉讼的被告,则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必须参加诉讼,其不出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到庭。对于不是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被告,可以适用缺席判决

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追加或当事人提出申请时,也可以追加为当事人。

增改条文解读:  

 民诉法第125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民诉法第133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民诉解释》第224条:依照民事诉讼法133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民诉解释》第225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四)组织交换证据;(五)归纳争议焦点;(六)进行调解

《民诉解释》第226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民诉解释》227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问题思考:我国是否有必要建立答辩失权制度?

 答辩失权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民事诉讼中的一审被告、二审中的被上诉人如果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以法定的方式实施答辩行为,则丧失以后的答辩权利,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失权制度。

如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交答辩状,否则就导致答辩失权的法律后果:即法院将被告的不答辩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承认,在原告的请求下,可以直接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被告败诉,未进行答辩的被告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得提起反诉(如确有反诉内容,则被告可以另行起诉)。同时被告也不得就一审中的事实认定提起上诉或再审,仅可以对一审中的有关法律适用提出上诉或再审。

关键点:答辩的期限、答辩的方式和内容要求

     

     

参考文献:

     

例解单选题:在审理前的准备中,下列属于法院应当完成的工作是

A. 认定案件事实

B. 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

D

例解多选题:下列事项中属于法院审理前的准备内容的有

A. 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

B. 确定举证时限,举证证据交换,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C.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

D.

例解多选题:属于审理前准备阶段的内容是(        )  

A. 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B. 追加当事人

C. 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D. 如果案件审理需要,聘请翻译、鉴定人等

例解多选题:在普通程序中,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应做的工作为(       )

A、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B、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

C、审查原告是否适格

D、决定拘传不到庭的被告

例解多选题:关于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审理前的准备的相关规定,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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