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 执行救济
19.6.1 执行救济概述
执行救济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或不当而受到侵害时,为了保护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方法和制度。
民事诉讼法上的执行救济一般分为程序上的救济(执行异议)和实体上的救济(执行异议之诉)。
19.6.2 执行异议
民诉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 执行异议的主体
包括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2. 执行异议的事由
(1)对于执行命令不服。
(2)对于执行的措施不服。
(3)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4)其他侵害利益的行为。
3. 执行异议的程序
(1)异议的提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书面。
(2)管辖法院:(专属)执行法院;受托法院。
(3)异议的时间: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前。
(4)裁判: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申请复议: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 执行异议的效力
(1)原则上不停止执行行为。
(2)撤销或更正原执行行为。
(3)执行程序终结后的救济。
19.6.3 执行异议之诉
民诉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管辖
《民诉解释》第304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2. 提起条件
《民诉解释》第305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诉解释》第306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2)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 当事人
《民诉解释》第307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民诉解释》第308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民诉解释》第309条: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4. 适用程序
《民诉解释》第310条: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民诉解释》第311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民诉解释》第314条: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5. 处理情形
《民诉解释》第312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2)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民诉解释》第313条: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2)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6. 其他规定
《民诉解释》第315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
《民诉解释》第316条: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
例解单选题:张某诉江某财产所有权纠纷案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张对该项财产享有部分权利。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李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
B.李某有权向法院起诉
C.如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应当追加李某为当事人
D.李某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例解单选题:关于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对诉讼标的异议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异议都是在执行过程中提出
B. 异议都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
C. 申请异议当事人有部分相同
D. 申请异议人对法院针对异议所作裁定不服,可采取的救济手段相同
例解单选题:对于甲和乙的借款纠纷,法院判决乙应归还甲借款。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乙无现金,法院扣押了乙住所处的一架钢琴准备拍卖。乙提出钢琴是其父亲的遗物,申请用一台价值与钢琴相当的相机替换钢琴。法院认为相机不足以抵偿乙的债务,未予同意。乙认为扣押行为错误,提出异议。法院经过审查,驳回该异议。关于乙的救济渠道,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
B.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D.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例解多选题:汤某设宴为母祝寿,向成某借了一尊清代玉瓶装饰房间。毛某来祝寿时,看上了玉瓶,提出购买。汤某以30万元将玉瓶卖给了毛某,并要其先付钱,寿典后15日内交付玉瓶。毛某依约履行,汤某以种种理由拒绝交付。毛某诉至甲县法院,要求汤某交付玉瓶,得到判决支持。汤某未上诉,判决生效。在该判决执行时,成某知晓了上述情况。对此,成某依法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
A. 以案外人身份向甲县法院直接申请再审
B. 向甲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C. 向甲县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D. 向甲县法院申诉,要求甲县法院依职权对案件启动再审
【案例讨论】
陈某与宋某50万元货款纠纷一案,经甲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宋某应向陈某支付50万元货款。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上诉期内上诉。该判决生效后,宋某仍然拒绝支付货款。陈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宋某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人民法院根据陈某提供的线索对宋某所有的一套价值52万元的房屋采取查封措施。
该查封措施采取后,案外人赵某提出,宋某已将该房屋卖给自己,并且正在准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赵某的主张能否构成执行异议?此时,如果陈某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本章思考题:
1. 民事执行主体的范围是什么?
2. 执行依据包括哪些?
3. 执行标的有什么特点?
4. 当事人对执行和解协议反悔的话,如何处理?
5.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