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民事执行的概念、执行程序的启动及执行过程的基本规定。
熟悉: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关系、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执行主体。
掌握:执行依据、执行标的的概念和特征、执行管辖以及执行阻却的原因和法律后果、执行救济的规定。
课程思政要点:
1. 通过讲述民事执行的概念、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关系。引导学生理解民事执行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关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执行难”问题,深入分析“执行难”的原因和解决对策,熟悉我国民事执行法治化建设情况。
2. 通过讲述执行和解,阐释执行和解蕴含的中国文化中“以和为贵”的理念,引导学生理解执行和解制度的贯彻落实,能够最大限度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平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构建和睦相处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培养学生树立和谐理念的职业素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3. 通过讲述执行救济,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为逃避执行,依据虚假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构成虚假诉讼为例,阐释执行救济制度的意义,引导学生理解案例的典型意义: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不讲诚信、铤而走险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也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培养学生的法治思维。
教学重点与难点:
1. 执行异议的界定及其类型
2. 确定执行案件管辖法院的方法
3. 发生执行回转的原因
4. 终结执行与执行完毕之间的不同
教学时数:4学时
19.1 民事执行程序概述
19.1.1 民事执行概述
1. 民事执行的概念
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程序,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实体义务的诉讼活动。
民事执行中,有权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称为申请执行人;对方当事人,称为被执行人。由于申请人在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中是债权人,而被申请人则是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所以,执行当事人双方也分别被称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民事执行不同于行政执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执行由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根据包括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决定书、命令书等;而民事执行在我国只由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根据包括法院的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
民事执行也不同于刑事执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执行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下属的劳动改造机关执行,刑事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等判决的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执行的执行根据只能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等。
2. 民事执行的特点
(1)执行主体的特定性
(2)执行依据的有效性
(3)执行手段的强制性
(4)执行过程的法定性
3. 民事执行的立法体例
民事执行主要有以下三种立法体例:(1)并入民事诉讼法。(2)编入破产法。(3)制定单行法。
我国现行做法也是将执行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在《民事诉讼法》中单列一编规定民事执行程序。200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列入当年的立法规划,并委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负责起草,至2003年8月该法的草案已有了第四稿,内容日臻完善。估计不久的将来,一部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就会出台。
19.1.2 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关系
1. 联系
(1)同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
(2)诉讼过程中存在前后相继的关系
(3)存在大量通用的制度与规则
2. 区别
(1)权力基础不同:民事执行权;民事审判权
(2)任务与作用不同:履行义务,实现权利;查明案件事实,确认实体关系
(3)价值取向不同:效益优先;公正优先
(4)程序类型不同:单一类型;多种类型
注意:执行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1)经审判程序处理的民事案件并不必然也要经过执行程序。
(2)执行程序所适用的案件不只限于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范围。
因此,执行程序既不绝对地依赖于审判程序而存在,也不必然地是审判程序的继续。
例解多选题:关于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民事审判程序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民事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
B.法院对案件裁定进行再审时,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C.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
D.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继续
19.1.3 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1. 依法执行原则
依法执行原则是指执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并且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依法执行原则要求法院的执行活动既要符合实体法,又要符合程序法。
2. 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执行标的是指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所指向的对象。执行标的仅指财产和行为,人身通常不能成为执行标的。
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有两层含义:
其一,执行的标的限于财产或行为,而不包括人身。
其二,对财产的执行也有一定的范围。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
(2)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时,在未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维持其正常生产的设备、厂房等;
(3)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时,进行正常活动必不可少的流动资金。
此外,还有些财产在性质上不适于强制执行,如遗像、牌位等,因而它们不可能作为执行的标的。
3. 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指民事执行不仅要全部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同时也应当照顾债务人的实际需要。
4.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民事执行机构应当以强制执行为后盾,尽量通过说理和教育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其义务,以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益。
5. 执行效益原则
执行效益原则体现了民事执行程序的基本价值要求。民事执行工作应当尽量降低执行成本,争取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执行成果。
参看网页: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