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 再审程序的启动
15.2.1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发现本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决定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1. 适用条件
(1)案件的性质必须是诉讼案件;
(2)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调解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调解书必须确有错误;
(4)必须由法定的主体提起或者决定。
2.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方式
(1)本法院决定再审:院长+审判委员会
(2)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3)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3.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程序
(1)作出再审的决定或者提审、指令再审的裁定
(2)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3)进行再审
例解单选题: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而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又未上诉,原审人民法院应当( )
A. 告知当事人提起上诉
B. 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处理
C. 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D. 不予处理
15.2.2 当事人申请再审
民诉法第199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诉法第201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民诉法第202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 ,不得申请再审。
《民诉解释》第376条: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的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诉解释》第379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民诉法第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包括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诉法第205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民诉解释》第384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1.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1)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生效且准予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申请再审的时间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特殊情形应当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
(3)申请再审的法院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申请再审的理由必须符合法定情形。(13项)
2. 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1)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
(2)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民诉解释》第383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例解多选题:对于下列哪些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不得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
A. 甲某诉乙某离婚案件,人民法院经过两审终审,判决仅解除甲某与乙某夫妻关系,而不涉及共同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
B. 张辉的哥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张辉失踪,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的宣告张辉为失踪人的判决
C. 天意贸易公司诉有色金属公司铝锭质量问题纠纷一案,经过区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后,基于天意贸易公司的再审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作出的维持原判决的再审判决
D. 蔡清诉哥哥侵犯其平等继承权一案,经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后,蔡清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经过审理后作出的判决
3. 申请再审的形式
民诉法第203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4. 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民诉法第204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15.2.3 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
抗诉,也称民事抗诉,通常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
民诉法第20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民诉法第20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民诉法第210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民诉法第211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民诉法第212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民诉法第213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15.2.3.1 抗诉
1. 抗诉的条件
(1)案件存在民事权益争议。但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人民检察院不能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法院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人民检察院也不受理当事人的申诉。
(2)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具备法定的事由。
(4)由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才有权提出抗诉。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外,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提出抗诉。
(5)提出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
2. 抗诉的程序
(1)立案审查(3个月内)
(2)决定提出抗诉
(3)制作抗诉书
(4)派员出席法庭(注意:回避否?)
民诉法第213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民诉解释》第421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3. 抗诉的效力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
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后维持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就该案再次提出抗诉。
《民诉解释》第420条:人民法院审理因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的案件,不受此前已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影响。
15.2.3.2 检察建议
1. 与抗诉的关系
检察建议权是抗诉权的有益补充:
(1)可以由同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提出,减少了提请抗诉等程序限制,便于检察监督权行使;
(2)并不必然导致法院启动再审,将检察院外部监督转化为法院内部监督,形成检法关系的良性互动。
但适用条件、运行程序、实施效力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经验总结和制度规范。
2. 再审检察建议受理的条件
《民诉解释》第416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1)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2)建议再审的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3)再审检察建议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4)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5)再审检察建议经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应当函告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3. 再审检察建议受理的其他规定
(1)《民诉解释》第413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经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民诉解释》第415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有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 人民法院受理再审检察建议的处理
《民诉解释》第419条: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民诉解释》第420条:人民法院审理因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裁定再审的案件,不受此前已经作出的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裁定的影响。
例解单选题: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县检察院认为乙县法院的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其提出检察建议
B.丙市检察院就合同纠纷向仲裁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重新仲裁
C.丁县检察院认为丁县法院某法官在制作除权判决时收受贿赂,向该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D.戊县检察院认为戊县法院认定某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存在程序错误,报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
例解多选题:周某因合同纠纷起诉,甲省乙市的两级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周某申请再审,但被驳回。周某又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以原审主要证据系伪造为由提出抗诉,法院裁定再审。关于启动再审的表述,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
A.周某只应向甲省高院申请再审
B.检察院抗诉后,应当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
C.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撤销原判
D.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执行
例解多选题:就瑞成公司与建华公司的合同纠纷,某省甲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判。建华公司不服,打算启动再审程序。后其向甲市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甲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关于检察监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建华公司可在向该省高院申请再审的同时,申请检察建议
B.在甲市检察院驳回检察建议申请后,建华公司可向该省检察院申请抗诉
C.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建华公司调查核实案情
D.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瑞成公司调查核实案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