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在线开放课程

课程负责人:李爱玲

目录

  • 1 民事诉讼法概述
    • 1.1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 1.2 民事诉讼法
    • 1.3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任务与效力
    • 1.4 章节测验
  • 2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 2.1 诉与诉权
    • 2.2 诉讼标的
    • 2.3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 2.4 民事诉讼价值
    • 2.5 民事诉讼模式
    • 2.6 既判力
    • 2.7 章节测验
  • 3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3.1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 3.2 当事人平等原则
    • 3.3 处分原则
    • 3.4 辩论原则
    • 3.5 诚信原则
    • 3.6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 3.7 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 3.8 支持起诉原则
    • 3.9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效力等同原则
    • 3.10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 3.11 章节测验
  • 4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 4.1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 4.2 合议制度
    • 4.3 回避制度
    • 4.4 公开审判制度
    • 4.5 两审终审制度
    • 4.6 章节测验
  • 5 管辖制度
    • 5.1 民事审判权与管辖
    • 5.2 级别管辖
    • 5.3 地域管辖
    • 5.4 裁定管辖
    • 5.5 管辖权异议
    • 5.6 章节测验
  • 6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 6.1 当事人
    • 6.2 共同诉讼
    • 6.3 诉讼代表人
    • 6.4 第三人
    • 6.5 诉讼代理人
    • 6.6 章节测验
  • 7 民事诉讼证据
    • 7.1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 7.2 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
    • 7.3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 7.4 章节测验
  • 8 民事诉讼证明
    • 8.1 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
    • 8.2 证明责任
    • 8.3 证明标准
    • 8.4 证明程序
    • 8.5 章节测验
  • 9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 9.1 法院调解
    • 9.2 诉讼和解
    • 9.3 章节测验
  • 10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 10.1 期间与期日
    • 10.2 送达
    • 10.3 保全
    • 10.4 先予执行
    • 10.5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10.6 诉讼费用
    • 10.7 章节测验
  • 11 第一审普通程序
    • 11.1 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
    • 11.2 起诉和受理
    • 11.3 审理前准备
    • 11.4 开庭审理
    • 11.5 审理中的特殊情形
    • 11.6 判决、裁定和决定
    • 11.7 章节测验
  • 12 简易程序
    • 12.1 简易程序概述
    • 12.2 简易程序的适用和内容
    • 12.3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 12.4 章节测验
  • 13 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 13.1 公益诉讼
    • 13.2 第三人撤销之诉
    • 13.3 章节测验
  • 14 第二审程序
    • 14.1 第二审程序概述
    • 14.2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 14.3 上诉案件的审理
    • 14.4 章节测验
  • 15 再审程序
    • 15.1 再审程序概述
    • 15.2 再审的提起
    • 15.3 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 15.4 章节测验
  • 16 特别程序
    • 16.1 特别程序概述
    • 16.2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3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4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5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6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 16.7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 16.8 章节测验
  • 17 督促程序
    • 17.1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 17.2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 17.3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 17.4 支付令异议与督促程序终结
    • 17.5 章节测验
  • 18 公示催告程序
    • 18.1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 18.2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 18.3 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 18.4 章节测验
  • 19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 19.1 民事执行概述
    • 19.2 民事执行主体
    • 19.3 执行依据
    • 19.4 执行标的
    • 19.5 执行过程
    • 19.6 执行救济
    • 19.7 章节测验
  • 20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 20.1 执行措施概述
    • 20.2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 20.3 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 20.4 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 20.5 执行威慑机制
    • 20.6 章节测验
  • 2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21.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 21.2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
    • 21.3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 21.4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和期间
    • 21.5 章节测验
  • 22 司法协助
    • 22.1 司法协助概述
    • 22.2 一般司法协助
    • 22.3 特殊司法协助
    • 22.4 章节测验
再审程序概述

    15 再审程序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再审程序的概念、特点和审判监督程序与其它诉讼程序的关系。

  熟悉:检察建议的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掌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提起的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的再审程序和因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再审而开始的再审程序。

课程思政要点:

通过讲述再审程序的概念、特点和再审的提起,引导学生深刻理解民事再审程序是为了保障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存在的错误而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司法救济程序,是保证裁判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不断提高学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化解矛盾纠纷的意识和能力,增强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教学重点与难点:

 1. 当事人申请再审

 2. 案外人申请再审

 3. 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

4. 检察监督引起再审

教学时数:4学时


   

   

    15.1  再审程序概述

    15.1.1 再审程序的概念

    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通常情况下,裁判一旦生效,就必须维护其稳定性和权威性,当事人不得再对此裁判确认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争议法院也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判

    严格说来,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应当再次进入诉讼程序。但是,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必须建立在其公正性的基础上,甚至要靠公正性来保障。要维护裁判的公正性,就必须及时纠正裁判中的错误,确保裁判的正确性。裁判错误的不可避免性,决定了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又有必要再次进入诉讼程序。

    再审制度正是在裁判稳定性、权威性与裁判正确性、公正性之间寻求平衡的结果。再审制度的确立,体现了法治社会既要维护裁判权威,又要追求裁判公正的价值取向。

    再审以案件的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前提,并有严格的范围和条件限制。再审作为存在于审级结构制度之外的救济制度,与重审存在根本区别。

   再审不同于重审。重审是指上诉案件被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即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裁判确实有错误且不宜直接改判,于是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由原审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重审是对裁判尚未生效的案件,利用原审程序纠正裁判错误的机制,而再审是对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利用新的程序(即再审程序)纠正裁判错误的机制。

    再审程序,是指为了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与作出裁判的诉讼程序。

    关于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谭兵: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

    江伟:是先后有序的两种不同程序

    杨荣新:审判监督程序是再审程序的一部分

    思考:你认同哪一种观点?

    15.1.2 再审程序的特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一种纠正裁判错误的非常救济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相比,再审程序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1. 它是审级制度结构之外的救济程序

    在审级制度结构内,当事人认为第一审裁判有错误的,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声明不服,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使自己的权利获得救济。而再审程序是一种事后救济程序,即法院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的补救程序,它不属于审级制度内的结构,不构成独立的审级。

    2. 法院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存在严重错误,程序才能启动

    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为了维护其稳定性和权威性,一般不能轻易被废弃或者变更。但是,当生效裁判确实存在严重错误时,也不能全然不顾,否则就会造成司法不公,最终破坏司法的权威。再审程序正是作为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特殊通道”存在于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之中的。当法院裁判确实存在严重错误,对司法公正造成重大威胁时,就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以纠正该裁判错误。显然,在程序的启动原因方面,再审程序与一审、二审程序存在重大区别:第一审程序的启动原因是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第二审程序的启动原因是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不服,再审程序的启动原因是为了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和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3. 启动程序的主体不限于当事人

    生效裁判中存在的错误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国家法律制度的统一正确实施,破坏司法的权威与尊严,因此,专门用于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不限于当事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除包括当事人外,还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中,当事人基于诉权启动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启动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启动再审程序,这与启动一审、二审程序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有明显的差异。

    4. 再审案件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审判程序

    再审案件的审判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审判程序,而是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如果案件只经过第一审裁判就已生效,应当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如果案件经过第二审裁判才生效,或者是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15.1.3 再审程序的功能

    再审程序的设立,对于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权威与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意义通过再审程序的下列功能而实现:

    1. 纠错功能

    再审程序的首要功能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中存在的错误。在通过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解决纠纷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裁判错误几乎是无法避免的。一方面,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消灭以及纠纷发生的事实发生在诉讼程序之前,法官不可能亲历该事实发生的全过程,与纠纷有关的各种证明材料可能没有全面保存与收集,即使全面保存与收集了也不可能使案件回复至纠纷发生时的初始状态而重现于法庭,加之为了求得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当事人总是有意无意地扭曲事实或者掩盖事实真相,影响甚至干扰法官的思维与判断,因此,从客观上来看,法官难以避免发生裁判错误;另一方面,法官是人而不是神,法官对事实的判断、对法律的适用总是受其认识能力和法律修养水平的限制,甚至可能受到其偏私或者以权谋私心理的影响,因此,从主观上来看,法官也难以避免发生裁判错误。

    一般来说,案件经过不同的法官审理以及审理的次数越多,案件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就越少。因为,在由不同的法官进行的反复审理过程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错误将会逐渐被发现、被过滤、被纠正,最终,裁判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就会越来越少。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其他法官对案件进行再一次审理,不但增加了审理次数,而且更换了审理法官,这样显然有可能发现并纠正生效裁判中存在的错误。可见,再审程序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通过更换审理法官和增加审理次数,纠正生效裁判中存在的错误

    2. 救济功能

    任何人都有获得公正裁判的权利。正确裁判是公正裁判的重要内容,然而裁判错误又是不可以避免的。为了解决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必须给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机会,因为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法院对案件进行再一次审理,除了能够发现并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外,还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声明不服和进一步陈述理由的机会。利用这个机会,当事人不但可以声明自己对生效裁判的不满,提出撤销或者变更裁判的主张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而且可以依法补充自己在前面的诉讼程序中尚未提出的主张及证明材料,从而确保获得公正的司法裁判。可见,再审程序是当事人获得权利救济的非常途径之一,再审程序具有救济功能。

    3. 监督与保障功能

    通过对裁判已生效的案件进行再一次审理,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不但是对当事人权利的进一步救济,也是对法官行使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从而促使法官正确行使权力,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这就是再审程序的监督与保障功能。

    通过再审程序撤销或者变更已生效的裁判,能够对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中的法官形成震慑与压力:如不秉公办案,即使作出裁判也会被撤销或者变更。从而促使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中的法官认真对待和正确行使权力,控制与约束自己的行为,尽量预防与降低偏差,克服偏私与滥用权力,避免或者减少裁判的随意性,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可见,再审程序的设立,事实上形成了审判监督权对审判权的制衡与监督。同时,通过再审程序撤销或者变更已生效的裁判,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确保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