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在线开放课程

课程负责人:李爱玲

目录

  • 1 民事诉讼法概述
    • 1.1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 1.2 民事诉讼法
    • 1.3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任务与效力
    • 1.4 章节测验
  • 2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 2.1 诉与诉权
    • 2.2 诉讼标的
    • 2.3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 2.4 民事诉讼价值
    • 2.5 民事诉讼模式
    • 2.6 既判力
    • 2.7 章节测验
  • 3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3.1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 3.2 当事人平等原则
    • 3.3 处分原则
    • 3.4 辩论原则
    • 3.5 诚信原则
    • 3.6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 3.7 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 3.8 支持起诉原则
    • 3.9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效力等同原则
    • 3.10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 3.11 章节测验
  • 4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 4.1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 4.2 合议制度
    • 4.3 回避制度
    • 4.4 公开审判制度
    • 4.5 两审终审制度
    • 4.6 章节测验
  • 5 管辖制度
    • 5.1 民事审判权与管辖
    • 5.2 级别管辖
    • 5.3 地域管辖
    • 5.4 裁定管辖
    • 5.5 管辖权异议
    • 5.6 章节测验
  • 6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 6.1 当事人
    • 6.2 共同诉讼
    • 6.3 诉讼代表人
    • 6.4 第三人
    • 6.5 诉讼代理人
    • 6.6 章节测验
  • 7 民事诉讼证据
    • 7.1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 7.2 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
    • 7.3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 7.4 章节测验
  • 8 民事诉讼证明
    • 8.1 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
    • 8.2 证明责任
    • 8.3 证明标准
    • 8.4 证明程序
    • 8.5 章节测验
  • 9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 9.1 法院调解
    • 9.2 诉讼和解
    • 9.3 章节测验
  • 10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 10.1 期间与期日
    • 10.2 送达
    • 10.3 保全
    • 10.4 先予执行
    • 10.5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10.6 诉讼费用
    • 10.7 章节测验
  • 11 第一审普通程序
    • 11.1 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
    • 11.2 起诉和受理
    • 11.3 审理前准备
    • 11.4 开庭审理
    • 11.5 审理中的特殊情形
    • 11.6 判决、裁定和决定
    • 11.7 章节测验
  • 12 简易程序
    • 12.1 简易程序概述
    • 12.2 简易程序的适用和内容
    • 12.3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 12.4 章节测验
  • 13 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 13.1 公益诉讼
    • 13.2 第三人撤销之诉
    • 13.3 章节测验
  • 14 第二审程序
    • 14.1 第二审程序概述
    • 14.2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 14.3 上诉案件的审理
    • 14.4 章节测验
  • 15 再审程序
    • 15.1 再审程序概述
    • 15.2 再审的提起
    • 15.3 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 15.4 章节测验
  • 16 特别程序
    • 16.1 特别程序概述
    • 16.2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3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4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5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6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 16.7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 16.8 章节测验
  • 17 督促程序
    • 17.1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 17.2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 17.3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 17.4 支付令异议与督促程序终结
    • 17.5 章节测验
  • 18 公示催告程序
    • 18.1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 18.2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 18.3 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 18.4 章节测验
  • 19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 19.1 民事执行概述
    • 19.2 民事执行主体
    • 19.3 执行依据
    • 19.4 执行标的
    • 19.5 执行过程
    • 19.6 执行救济
    • 19.7 章节测验
  • 20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 20.1 执行措施概述
    • 20.2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 20.3 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 20.4 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 20.5 执行威慑机制
    • 20.6 章节测验
  • 2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21.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 21.2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
    • 21.3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 21.4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和期间
    • 21.5 章节测验
  • 22 司法协助
    • 22.1 司法协助概述
    • 22.2 一般司法协助
    • 22.3 特殊司法协助
    • 22.4 章节测验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14.2 上诉的提起和受理  

   

14.2.1 上诉的提起

14.2.1.1 上诉的概念

上诉是指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作出评价,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上诉与起诉的区别:

(1)提起的原因不同。提起上诉的原因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即当事人认为第一审裁判有错误,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之进行审查并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而起诉的原因是当事人与他人发生了民事权益争议,或者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为了解决纠纷而依法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    

(2)提起的目的不同。上诉的目的是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作出有利于上诉人的新裁判。而起诉的目的是请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通过行使审判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保护其民事实体权益。    

(3)提起的时间不同 。上诉的提起,受上诉期间的限制,当事人超过上诉期间提出上诉请求的,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起诉的提起,一般不受时间的限制。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任何时间内都可以起诉,诉讼时效是否超过,并不影响当事人起诉。    

(4)提起的形式不同。上诉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仅在口头上提出上诉的,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而起诉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5)受理的法院不同。上诉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因此,受理上诉的人民法院只可能是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而且当事人无权选择。而起诉的管辖法院既可能是基层人民法院,也可能是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 

14.2.1.2 提起上诉的条件

1. 上诉必须针对依法可以上诉的裁判提出

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对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下列程序作出的判决不得上诉:(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3)根据婚姻法规定,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4)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 上诉必须有适格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凡是在第一审程序中具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都可能成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其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

如何列二审当事人? 

1)共同上诉:《民诉解释》第317条: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2)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上诉:根据《民诉解释》第319条,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注意:总结为一句话:谁对一审判决有意见,就是上诉人;对谁有意见,即对与谁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有意见,谁就是被上诉人;其他人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普通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上诉:普通共同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对其他人不发生法律效力,部分共同诉讼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共同诉讼人不作为二审中的当事人。

例解单选题:甲、乙、丙诉丁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甲不服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分配给丙和丁的遗产份额过多,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是上诉人,乙、丙、丁是被上诉人

B.甲、乙是上诉人,丙、丁是被上诉人

C.甲、乙、丙是上诉人,丁为被上诉人

D.甲是上诉人,乙为原审原告,丙、丁为被上诉人

例解单选题:甲在某报发表纪实报道,对明星乙和丙的关系作了富有想象力的描述。乙和丙以甲及报社共同侵害了他们的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甲及报社赔偿精神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甲向乙和丙赔偿1万元,报社赔偿3万元,并责令甲及报社在该报上书面道歉。报社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甲和自己各承担2万元,以甲的名义在该报上书面道歉。二审法院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地位?(     )

A. 报社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乙和丙列为原审原告  

B. 报社是上诉人,甲、乙、丙是被上诉人

C. 报社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甲列为原审被告

D. 报社和甲是上诉人,乙和丙是被上诉人

例解单选题: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15万元债权,甲遂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向甲给付10万元。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请求法院判令丙向其支付剩余5万元债务,丙请求法院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B.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C.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

D.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

3. 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上诉期间: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日,从裁判送达之日起计算。

4. 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

《民诉解释》第320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状应写明以下内容:

第一,当事人的姓名。

第二,原审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第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例解单选题:吴某被王某打伤后诉至法院,王某败诉。一审判决书送达王某时,其当即向送达人郑某表示上诉,但因其不识字,未提交上诉状。关于王某行为的法律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王某已经表明上诉,产生上诉效力

B. 郑某将王某的上诉要求告知法院后,产生上诉效力

C. 王某未提交上诉状,不产生上诉效力

D. 王某口头上诉经二审法院同意后,产生上诉效力

14.2.1.3 提起上诉的程序

1.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而直接向第二审法院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接受,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

2.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

3.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法院

提起上诉的,都应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诉状副本。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时,应当预交上诉费,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分别预交上诉费。 

14.2.2 对上诉的审查和受理

对上诉的审查和受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起的上诉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诉条件的案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递交上诉状,还不能说第二审程序已经启动,只有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上诉,第二审程序才正式启动。

1. 对上诉的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诉状的次日起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的次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的次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状或者答辩期间届满之次日起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通过原审人民法院的协助,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之后,应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进行审查,以判断上诉人的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审查的具体内容就是上诉人的上诉是否符合前述的四个上诉条件,即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是否针对依法可以上诉的裁判提出、是否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是否提交上诉状。

2. 对上诉的受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审理,这便是上诉的受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

尽管法律规定上诉人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且由原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和送达答辩状副本,但是,第二审案件的受理权并不在第一审人民法院,而是在第二审人民法院。

首先,第一审程序自原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后就告终结,案件自第一审程序终结就脱离原审人民法院。其次,上诉的受理是第二审程序开始的标志,第二审程序只可能开始在第二审人民法院,而不可能自第一审人民法院开始。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并由原审人民法院送达上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既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又体现了原审人民法院对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工作协助。

14.2.3 上诉的撤回

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在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请求撤回上诉请求的诉讼行为。

从实质上看,撤回上诉是上诉人对其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处分。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如果上诉人不愿继续进行诉讼,或者愿意接受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可以申请撤回上诉,使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裁定

上诉人撤回上诉,应当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该申请既可以用书面的方式,也可以用口头的方式,口头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记入笔录。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准撤回上诉的裁定:

(1)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

(2)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一旦作出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立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第二审程序终结;

(2)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3)原审裁判生效。

各方当事人均为上诉人时,一方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撤回上诉的,第二审程序就不能终结。

【案例分析】某县基层人民法院判决了贾良诉吴真的名誉侵权赔偿案。3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3月16日,吴真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诉状退给吴真,告知其上诉状应当向某县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某县基层人民法院于3月18日收到上诉状以后,3月25日向贾良送达了上诉状副本,并要求贾良于10日内提交答辨状,贾良在4月2日提交答辩状时声称吴真的上诉行为已过上诉期,其上诉不应当受理。某基层人民法院认为贾良的答辩有理,吴真的上诉过期属实,于是裁定驳回吴真的上诉。问:

本案中,两级法院的做法哪些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简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