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在线开放课程

课程负责人:李爱玲

目录

  • 1 民事诉讼法概述
    • 1.1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 1.2 民事诉讼法
    • 1.3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任务与效力
    • 1.4 章节测验
  • 2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 2.1 诉与诉权
    • 2.2 诉讼标的
    • 2.3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 2.4 民事诉讼价值
    • 2.5 民事诉讼模式
    • 2.6 既判力
    • 2.7 章节测验
  • 3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3.1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 3.2 当事人平等原则
    • 3.3 处分原则
    • 3.4 辩论原则
    • 3.5 诚信原则
    • 3.6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 3.7 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 3.8 支持起诉原则
    • 3.9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效力等同原则
    • 3.10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 3.11 章节测验
  • 4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 4.1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 4.2 合议制度
    • 4.3 回避制度
    • 4.4 公开审判制度
    • 4.5 两审终审制度
    • 4.6 章节测验
  • 5 管辖制度
    • 5.1 民事审判权与管辖
    • 5.2 级别管辖
    • 5.3 地域管辖
    • 5.4 裁定管辖
    • 5.5 管辖权异议
    • 5.6 章节测验
  • 6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 6.1 当事人
    • 6.2 共同诉讼
    • 6.3 诉讼代表人
    • 6.4 第三人
    • 6.5 诉讼代理人
    • 6.6 章节测验
  • 7 民事诉讼证据
    • 7.1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 7.2 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
    • 7.3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 7.4 章节测验
  • 8 民事诉讼证明
    • 8.1 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
    • 8.2 证明责任
    • 8.3 证明标准
    • 8.4 证明程序
    • 8.5 章节测验
  • 9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 9.1 法院调解
    • 9.2 诉讼和解
    • 9.3 章节测验
  • 10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 10.1 期间与期日
    • 10.2 送达
    • 10.3 保全
    • 10.4 先予执行
    • 10.5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10.6 诉讼费用
    • 10.7 章节测验
  • 11 第一审普通程序
    • 11.1 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
    • 11.2 起诉和受理
    • 11.3 审理前准备
    • 11.4 开庭审理
    • 11.5 审理中的特殊情形
    • 11.6 判决、裁定和决定
    • 11.7 章节测验
  • 12 简易程序
    • 12.1 简易程序概述
    • 12.2 简易程序的适用和内容
    • 12.3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 12.4 章节测验
  • 13 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 13.1 公益诉讼
    • 13.2 第三人撤销之诉
    • 13.3 章节测验
  • 14 第二审程序
    • 14.1 第二审程序概述
    • 14.2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 14.3 上诉案件的审理
    • 14.4 章节测验
  • 15 再审程序
    • 15.1 再审程序概述
    • 15.2 再审的提起
    • 15.3 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 15.4 章节测验
  • 16 特别程序
    • 16.1 特别程序概述
    • 16.2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3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4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5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6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 16.7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 16.8 章节测验
  • 17 督促程序
    • 17.1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 17.2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 17.3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 17.4 支付令异议与督促程序终结
    • 17.5 章节测验
  • 18 公示催告程序
    • 18.1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 18.2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 18.3 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 18.4 章节测验
  • 19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 19.1 民事执行概述
    • 19.2 民事执行主体
    • 19.3 执行依据
    • 19.4 执行标的
    • 19.5 执行过程
    • 19.6 执行救济
    • 19.7 章节测验
  • 20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 20.1 执行措施概述
    • 20.2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 20.3 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 20.4 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 20.5 执行威慑机制
    • 20.6 章节测验
  • 2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21.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 21.2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
    • 21.3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 21.4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和期间
    • 21.5 章节测验
  • 22 司法协助
    • 22.1 司法协助概述
    • 22.2 一般司法协助
    • 22.3 特殊司法协助
    • 22.4 章节测验
简易程序的适用和内容

    12.2 简易程序的适用和内容

    12.2.1 简易程序的适用 

   

    1. 适用的法院

    根据民诉法157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仅限于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实践中,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包括两种类型:

  (1)基层法院在其辖区内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设立的固定的人民法庭;

  (2)基层法院巡回审判就地办案的审判组织。

    2. 适用的审级

    第一审民事案件

    3. 适用的案件

 (1)法定适用案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约定适用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即简单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3)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民诉解释》第257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2.2.1 简易程序的内容

    1. 起诉与答辩

  (1)起诉方式:《简易程序规定》第4 条规定,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 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2)被告的答辩: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3)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时的处理: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第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 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第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 审理前准备

   《简易程序规定》第12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简易程序规定》第13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3. 开庭审理

   

  (1)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

   《简易程序规定》第18条: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2)开庭次数

   《简易程序规定》第23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3)宣判方式

  《简易程序规定》第27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4. 判决

    注意:调解书的补正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5条,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注意:

  (1)这时还是需要制作调解书的。

  (2)调解协议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当事人不能反悔,当事人不能仅仅凭调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仍然需要调解书。

  (3)在普通程序中,调解的生效时间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书进行签收,但在简易程序当中,调解的生效时间是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或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

   

    例解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简单的民事案件 (      )

    A. 应当当即受理,另定日期审理

    B. 应当当即受理并当即审理

    C. 可以当即受理和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D. 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

    例解多选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 (      )

  A. 组织合议庭审理

  B. 不按照普通程序的法庭辩论顺序进行

  C. 不按照普通程序的法庭调查顺序进行

  D. 当即审理

    例解多选题:章俊诉李泳借款纠纷案在某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县法院判决后,章俊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县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适用简易程序重审此案。在答辩期间,李泳提出管辖权异议,县法院不予审查。案件开庭前,章俊增加了诉讼请求,李泳提出反诉,县法院受理了章俊提出的增加诉讼请求,但以重审不可提出反诉为由拒绝受理李泳的反诉。关于本案,该县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A.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适用简易程序重审此案

    B.对李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C.受理章俊提出的增加诉讼请求

    D.拒绝受理李泳的反诉

    例解多选题:郑飞诉万雷侵权纠纷一案,虽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同意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了开庭时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回复)。开庭时被告万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送达判决书时法院通过各种方式均未联系上万雷,遂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了判决书。对此,法院下列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

    A.同意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B.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开庭时间

    C.作出缺席判决

    D.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判决书

    例解单选题:夏某因借款纠纷起诉陈某,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依夏某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时,发现有误,经多方了解和查证也无法确定准确地址。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     )

    A. 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B. 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C. 裁定中止诉讼

    D. 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分析:李某和张某2009年5月结婚,婚后不久,张某突然外出无音,经多方寻找而无下落。李某于2018年8月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法院认为该案简单,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理此案。2018年12月20日,区人民法院某法庭判决原被告离婚,并在判决书上加盖了该人民法庭的印章。问:

  (1)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哪些错误?

  (2)法院依法应当如何审理本案?   

    案例分析:肖某与吴某是邻居,2000年初,肖某向吴某借款5000元,言明一年归还。一年后,吴某找肖某多次索要,肖某不仅不还,还提出吴某盖房时用了肖某的木材,应当一起结算。2001年3月吴某到某基层法院的法庭起诉了肖某,要求肖某还款。肖某提起了反诉,要求吴某归还所借的木材。法庭的张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了此案,2001年8月作出了判决,在判决书上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印章。肖某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法庭的张法官又重审了此案,改变了原来的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再上诉。

     问:该案在程序上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