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在线开放课程

课程负责人:李爱玲

目录

  • 1 民事诉讼法概述
    • 1.1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 1.2 民事诉讼法
    • 1.3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任务与效力
    • 1.4 章节测验
  • 2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 2.1 诉与诉权
    • 2.2 诉讼标的
    • 2.3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 2.4 民事诉讼价值
    • 2.5 民事诉讼模式
    • 2.6 既判力
    • 2.7 章节测验
  • 3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3.1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 3.2 当事人平等原则
    • 3.3 处分原则
    • 3.4 辩论原则
    • 3.5 诚信原则
    • 3.6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 3.7 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 3.8 支持起诉原则
    • 3.9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效力等同原则
    • 3.10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 3.11 章节测验
  • 4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 4.1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 4.2 合议制度
    • 4.3 回避制度
    • 4.4 公开审判制度
    • 4.5 两审终审制度
    • 4.6 章节测验
  • 5 管辖制度
    • 5.1 民事审判权与管辖
    • 5.2 级别管辖
    • 5.3 地域管辖
    • 5.4 裁定管辖
    • 5.5 管辖权异议
    • 5.6 章节测验
  • 6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 6.1 当事人
    • 6.2 共同诉讼
    • 6.3 诉讼代表人
    • 6.4 第三人
    • 6.5 诉讼代理人
    • 6.6 章节测验
  • 7 民事诉讼证据
    • 7.1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 7.2 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
    • 7.3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 7.4 章节测验
  • 8 民事诉讼证明
    • 8.1 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
    • 8.2 证明责任
    • 8.3 证明标准
    • 8.4 证明程序
    • 8.5 章节测验
  • 9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 9.1 法院调解
    • 9.2 诉讼和解
    • 9.3 章节测验
  • 10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 10.1 期间与期日
    • 10.2 送达
    • 10.3 保全
    • 10.4 先予执行
    • 10.5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10.6 诉讼费用
    • 10.7 章节测验
  • 11 第一审普通程序
    • 11.1 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
    • 11.2 起诉和受理
    • 11.3 审理前准备
    • 11.4 开庭审理
    • 11.5 审理中的特殊情形
    • 11.6 判决、裁定和决定
    • 11.7 章节测验
  • 12 简易程序
    • 12.1 简易程序概述
    • 12.2 简易程序的适用和内容
    • 12.3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 12.4 章节测验
  • 13 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 13.1 公益诉讼
    • 13.2 第三人撤销之诉
    • 13.3 章节测验
  • 14 第二审程序
    • 14.1 第二审程序概述
    • 14.2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 14.3 上诉案件的审理
    • 14.4 章节测验
  • 15 再审程序
    • 15.1 再审程序概述
    • 15.2 再审的提起
    • 15.3 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 15.4 章节测验
  • 16 特别程序
    • 16.1 特别程序概述
    • 16.2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3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4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5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6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 16.7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 16.8 章节测验
  • 17 督促程序
    • 17.1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 17.2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 17.3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 17.4 支付令异议与督促程序终结
    • 17.5 章节测验
  • 18 公示催告程序
    • 18.1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 18.2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 18.3 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 18.4 章节测验
  • 19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 19.1 民事执行概述
    • 19.2 民事执行主体
    • 19.3 执行依据
    • 19.4 执行标的
    • 19.5 执行过程
    • 19.6 执行救济
    • 19.7 章节测验
  • 20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 20.1 执行措施概述
    • 20.2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 20.3 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 20.4 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 20.5 执行威慑机制
    • 20.6 章节测验
  • 2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21.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 21.2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
    • 21.3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 21.4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和期间
    • 21.5 章节测验
  • 22 司法协助
    • 22.1 司法协助概述
    • 22.2 一般司法协助
    • 22.3 特殊司法协助
    • 22.4 章节测验
简易程序概述

    12 简易程序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熟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

掌握: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的适用和内容、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适用和审理。

课程思政要点:

通过讲述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结合2021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阐释我国《民事诉讼法》构建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意义,引导学生深刻理解“无救济则无权利”,即使是小额的权利也应当提供相适应的救济程序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培养学生通过法律救济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意识。

教学重点与难点:

  1. 简易程序的特点

  2. 简易程序的适用和内容

  3.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4. 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

教学时数:2学时

   

   

 体验河南金水区法院立案的智能高效便捷-法治观察-中工网  http://right.workercn.cn/164/201803/06/180306102546739.s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676501


    12.1 简易程序概述

    12.1.1 简易程序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57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12.1.2 简易程序的意义

  1. 有利于实现两便原则

    我国地广人多,许多地区交通不便,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案件种类繁多,性质不同,完全按照普通程序进行,不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和保护当事人利益。由于简易程序手续简便、方式灵活,从而方便当事人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办案。    

    2. 有利于迅速及时地解决简单民事案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大量的简单民事案件,如果按部就班地适用繁琐的普通程序,造成很大的诉讼浪费。适用简易程序可以有效地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3. 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部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解决,法院可以腾出时间和精力集中审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使民事纠纷的解决类型化,以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4. 有利于民事诉讼机制的良性运行

    合理的诉讼机制,可实现原则性规定与灵活性规定的统一,详细规定和简便规定的统一,有利于诉讼机制的协调和正常运行

     12.1.3 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

   1. 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

    因简易程序“简、便、易”,对法院和当事人而言所耗费的诉讼资源都小于普通程序,其直接成本趋于最小化,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用花费较少的简易程序处理数额较小、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而用花费较多的普通程序处理数额较大、案情较复杂或涉及某一重大法律问题的案件,这种制度安排实现了资源的合理化配置,也能够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实现司法大众化

    在法治国家,裁判请求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为实现这一权利,客观上要求法院的司法程序能够更好地为民众所利用。如果诉讼成本过高,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当事人可能为避免讼累而放弃通过审判实现正义的努力。这样的结果无疑会阻碍司法的大众化。简易程序为民众接近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3. 民事纠纷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

    现代社会的高度复杂化对纠纷解决的专业化提出了新的挑战,它要求对民事案件作进一步的划分,按照各类案件的特点和需要设置专门的诉讼程序加以处理。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都体现了民事纠纷的程序设置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原理。

    4. 保障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

    所谓民事程序选择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利以及在诉讼过程中选择有关程序或与程序有关事项的权利。它是对程序主体原则的肯定,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基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可处分性,当事人有权决定采取何种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因此,在强调解决纠纷的程序设置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同时,根据处分原则,还应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承认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合意选择解决纠纷的程序的权利。尤其在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选择适用方面,应当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志,由当事人基于保护其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需要,合意自由选择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普通程序来解决双方的争议。

    12.1.4 简易程序的特点

   

1. 起诉方式简便

   《民事诉讼法》 第158条: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简易程序规定》)第8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 受理程序简便

    《简易程序规定》第7条: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3. 传唤和通知方式简便

   《民事诉讼法》 第159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民诉解释》第261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4. 审判组织实行独任制

   《民事诉讼法》 第160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5. 开庭审理程序简便

  (1)原则一次开庭审结,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原则当庭宣判,但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除外。

  (2)可以当庭举证;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3)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

  (4)《民诉解释》第259条: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6. 审理期限较短

   《民事诉讼法》第161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诉解释》第258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另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7. 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民诉解释》第27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4)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但是,无论怎么简化,判决结案的,都应当公开宣判。而且,裁判文书必须加盖基层法院印章,不得盖派出法庭印章。

    例解单选题: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

    A.受理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受理,当即审理

    B.审判程序简便,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

    C.庭审笔录简便,可以不记录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等通常性程序内容

    D.裁判文书简便,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

    12.1.5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

    1. 普通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基础

    2. 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与补充

    3. 一定条件下两个程序可以转化适用

  (1)基层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3)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注意:

  (1)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

  (2)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3)审限计算:从立案次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程序转化时计算。

    例解单选题:甲与乙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甲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准备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甲为了能够尽快结案,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乙也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法院不可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B. 法院有权将普通程序审理转为简易程序,因此,甲、乙的意见无意义

    C. 甲、乙可以自愿协商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无须经法院同意

    D. 甲、乙有权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但须经法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