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 判决、裁定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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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 民事判决
1. 民事判决的概念
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民事判决的实质是将人民法院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用法定的判定形式确定下来。
2. 民事判决的特点
(1)民事判决由审判组织依法制作,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表现形式
民事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作出裁判的权力,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有权行使审判权的职能机关仅限于人民法院,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审理民事案件,无权作出民事判决,也无权干涉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2)民事判决是用以确定案件的实体问题的法定形式
确定案件的实体问题,就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肯定、否定一些特定的法律事实。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的意思表示,是对案件的实体问题的断定,这种断定是依法进行的确认,判决本身并不为当事人创设什么权利,或者减免什么义务,因为权利义务本身是由实体法所确定的。
(3)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结果
判决与审理活动紧密相连,审理是判决的前提,判决是审理的结果。审理与判决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判决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审理案件的结果,也是当事人运用法律进行诉讼的结果。因此,在我国,判决实际上就是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当事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特定形式。
(4)民事判决具有权威性
判决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作出终结审理案件的审判行为。它是一种强制性结论,一经作出,对当事人、法院和社会都产生相应的拘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的,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除了判决确有错误,可以依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改变。
3. 民事判决的种类
(1)根据其所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民事判决可以分为诉讼案件的判决和非诉讼案件的判决
诉讼案件的判决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确认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判决。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作出的判决,都是诉讼案件的判决。
非诉讼案件的判决,是指对申请人要求确认的法律事实,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决。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以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作出的判决,是非诉讼案件的判决。
(2)根据其所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民事判决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
给付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责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或者给付一定金钱、财物的判决。例如,责令败诉方归还胜诉方的借款;责令败诉方停止或者履行某种行为等。给付判决的特点是,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确认当事人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某项法律事实的判决。例如,判决确定某房屋的所有权不是原告享有;判决确认甲乙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等。
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来存在的无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之判决。
(3)根据其所依据的审级和审判程序不同,民事判决可以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一审判决是一审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它包括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对于一审判决,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如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作出的一审判决即是。法律规定不准许上诉的,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根据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即是。
二审判决是二审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的判决。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判决书在宣告或者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此不得上诉。
再审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适用再审程序,对案件再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当事人仍然可以于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
(4)根据其是否生效,民事判决可以分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
生效判决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或者依法不能上诉的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以及所有的二审判决。
未生效判决是指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例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所作的未过上诉期的一审判决。
(5)根据其是终结案件的全部还是一部,民事判决可以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
全部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全部审理结束时所作出的判决。全部判决作出后,该案的诉讼程序即宣告结束。
部分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那些案情比较复杂、全部案件事实难以在短期内查清的案件,为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已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判决。部分判决作出后,该案的诉讼程序并未结束,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余下的部分事实并作出判决。部分判决的法律效力与全部判决的法律效力相同。
(6)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都出庭,民事判决可以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
对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自始至终都参加诉讼活动的情况下所作出的判决。
缺席判决是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所作出的判决。
(7)根据其作出的先后时间,民事判决可以分为原判决和补充判决
原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个案件审理后首次作出的判决。
补充判决是指在原判决宣告后,人民法院在原判决主文不明难以执行或者有遗漏错误的情况下,针对原判决所作的更正、解释或者补充的判决。补充判决与原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 民事判决的内容和形式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结民事案件的重要标志,是对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因此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即制作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制作民事判决书时,应当依据案件事实并正确适用法律,同时,必须文字简洁、表达准确无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中的做法,民事判决书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等三大部分,各个部分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如下:
(1)首部
首部主要包括标题、案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开庭审理的时间、审判组织、所适用的程序等内容。
(2)正文
正文部分是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含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权利请求、判决理由和判决主文。
(3)尾部
判决书的尾部包括本判决是否准许上诉、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同时要注明该判决书制作的年、月、日,并应当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判决书的上述三个组成部分,主要是对一审诉讼案件判决书的要求。非诉讼案件和二审诉讼案件的判决书,在内容和要求上与此不同。非诉讼案件的判决书,由于不存在民事权益之争,所以不存在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又由于非诉讼案件是要求确认法律事实,所以应当记明申请人申请确认的事实和根据。同时,也不要求写出上诉期间和上诉审法院,只需表明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即可。
如果制作判决书时发生失误,如错写、错算,或者经过法庭审理核实的事实、口头宣判时已经宣告的事项被判决书遗漏,或者其他应列入判决的事项未被列入判决,可以用裁定的方式对判决书的内容进行补正,但这种裁定不属于补充判决。
例解单选题:某死亡赔偿案件,二审法院在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后,发现其中死亡赔偿金计算错误(数学上的错误),导致总金额少了7万余元。关于二审法院如何纠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制作判决书
B.直接作出改正原判决的新判决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C.作出裁定书予以补正
D.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后作出裁定予以补正
5. 民事判决的效力
民事判决的效力是指生效的民事判决在诉讼法上发生的效果。也就是说,民事判决的效力,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民事判决生效的时间;二是生效民事判决产生的法律效果(也称法律后果)。
1)民事判决生效的时间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谓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时也称生效判决。民事判决生效时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上诉期届满当事人未上诉的判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允许上诉的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上诉期届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是不能上诉的判决。这类判决包括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所作的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不准上诉的一审判决,如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除权判决。上述判决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2)生效民事判决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般认为,民事判决生效后产生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1)拘束力
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上诉审判决,在其宣告或者送达后,就发生一定的形式效力。即作出该判决的法院,自判决成立后,即受其拘束;以后该法院在同一审级内不得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其判决,即使当事人同意撤销或者变更时,也不能变更或者撤销该判决。判决对法院的拘束力是判决的内在属性。为此,各国民事诉讼法都认为,判决成立之后就产生拘束力。
(2)既判力
既判力又称实质上的确定力(也有人称为对事的确定力),是指确定的终局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强制性适用力。
(3)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给付判决可以作为执行根据,判决中的权利人在义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时,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11.6.2 民事裁定
1. 民事裁定的概念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当解决的事项作出的权威性判定。也就是说,法院处理程序的事项,应当使用民事裁定。裁定不仅是人民法院判定程序问题的法定形式,也成为人民法院指挥民事诉讼的有效方式。
民事诉讼从立案直至诉讼的结束阶段,以及执行程序,都有可能出现一些阻碍程序正常推进的程序问题。人民法院可以用裁定的方式,对这些问题进行及时处理,以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民事判决和裁定,都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诉讼的公正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生效之后,都具有同等的权威性和非依法不可更改性。但是,判决和裁定是两种不同的诉讼法律文书。主要区别:
(1)判决和裁定的作用不同。判决主要是解决民事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是解决民事案件的程序问题。即使有些程序问题涉及实体问题,法院并不能用裁定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作出判定。
(2)判决和裁定的适用阶段不同。判决通常只能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而裁定可以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也可以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作出。在案件审理终结后还可以裁定改正判决书中的失误。
(3)判决和裁定的表现形式不同。判决只能用书面形式表现,而且有严格的格式,裁定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4)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期间不同。依法准许上诉的民事判决的上诉期是15天,而依法准许上诉的民事裁定的上诉期只有10天。
2. 民事裁定的形式和内容
裁定既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口头形式作出。但在审判实践中,裁定大多为书面形式,尤其是依法准予上诉的裁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民事裁定的书面形式就是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也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首部应当写明标题、案号以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其要求与民事判决书的要求基本相同。正文应当写明事实、理由和结论。事实即该案诉讼程序进行中所遭遇到的客观情况;理由即该案的审判组织依据法律所确认的理由。结论,即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理由对所遇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断。民事裁定书的尾部应当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凡法律允许当事人上诉的民事裁定,人民法院必须在民事裁定书中注明上诉的期间及上诉的法院。
以口头形式作出的裁定,书记员应当记入笔录。
3. 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
裁定的适用范围,即哪些程序上的问题,需要适用裁定的方式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裁定的适用范围是:
(1)不予受理
当事人不享有民事程序上的诉权,或者该法院对此案件无管辖权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具体来说,一是原告起诉的事项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或者虽属法院主管范围,但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二是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又无法补正或者原告未在一定期限内按时补正;三是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但原告在此期限内起诉。对上述情形,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有权在接到裁定书后10日内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法院撤销不予受理的裁定,并要求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管辖权异议
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受诉法院予以受理后,另一方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可以在应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对此,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异议没有理由的,书面裁定驳回异议;认为有理由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该项裁定不服,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3)驳回起诉
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或者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无权起诉或者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以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裁定驳回起诉与裁定不予受理不同。裁定驳回起诉是原告起诉、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所为裁定;裁定不予受理是原告起诉后、法院受理前,经审查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时所为裁定。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也不同。驳回起诉是驳回当事人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行使,只要经过初步调查和审查即可作出,不涉及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因而用裁定;而驳回诉讼请求表明原告的起诉在程序上是成立的,但其实体诉讼请求不存在,需要经过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才能作出,因而用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程序中两种必要的应急措施。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事实上要涉及实体问题,如财产保全要查封、扣押财产,先予执行要责令一方当事人预先履行一定义务。但是对财产的保全并非决定财产的归属,先予执行也只是基于某些案件原告人的特殊需要,责令被告预先履行一定的义务,而不是最终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问题。所以,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与程序问题紧密相关,人民法院采用裁定的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对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但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形式。当事人撤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就应当允许。但是,当事人的撤诉违背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不允许其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中止诉讼是由于出现了特殊情况,诉讼程序中途停止。终结诉讼是由于出现了特殊情况,使正在进行的诉讼既无必要也无可能继续进行下去,因而最终结束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遇有需要中止诉讼或者终结诉讼的情况,由人民法院裁定。
(7)补正判决书的笔误
补正判决书的笔误,是对判决书中的错误进行补充或者更正。由于不涉及法院断定的实体问题,因此采用裁定。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中止执行是由于出现了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中途停止。终结执行是由于出现了特殊情况,使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失去继续进行下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因而最终结束执行程序。在诉讼过程中,遇有需要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况,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不予执行的情节,法院经审查属实后,法院应当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法院确认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也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法律作出这一项弹性规定,以保证审判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得以顺利解决。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有:由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改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第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裁判的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督促程序中,申请人申请不成立的,驳回申请;经公示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后,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裁定等。
上述民事裁定中,除了前三种是当事人可以上诉的裁定,以及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外,对其他裁定不服的,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4. 民事裁定的效力
裁定生效后也在法律上产生拘束力,约束法院和当事人;有的裁定如先予执行等还具有执行力。
因为裁定解决的问题在内容、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所以生效的时间也不同。对于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上诉期限为10天,超过上诉期不上诉的,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其他不准许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布或者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虽然也不许上诉,但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不过在复议期间,并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包括:
(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2)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定;
(3)一审法院作出的依法不得上诉的裁定;
(4)一审法院作出的可以上诉但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的裁定。
裁定的效力表现在:
(1)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依裁定办事,不得再对同一事项提出相同要求。
(2)人民法院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生效裁定的内容。
(3)有些裁定对社会有关部门和人员也具有拘束力。如财产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笔误的裁定生效后,有关部门和人员有协助执行的义务。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3b4d8502c2747208646abab0129524c
11.6.3 民事决定
1. 民事决定的概念
民事决定指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的特殊事项依法作出的权威性判定。民事决定的特殊事项,是指在诉讼中都有相当的紧迫性和特别的重要性的特定事项。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地审理民事、经济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关系,常常使用民事决定。
人民法院适用民事决定处置特殊事项时,可以视情况选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如果口头作出民事决定,应当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如果使用书面形式时,应当写明人民法院的全称、决定书种类和案号、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以及该决定的内容,最后还应注明该决定是否准予申请复议。同时,应当有作出决定的组织、人员署名以及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民事决定依法一律不准上诉。
2. 民事决定的适用范围
(1)决定回避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但是,是否构成回避应当依据法定条件而定。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者应当决定其回避,否则决定不予回避。
(2)决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其中,拘传、罚款、拘留等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作出决定书。
(3)决定诉讼费用的减、免、缓
在审判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有一定的困难。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救济原则,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减交、免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4)决定顺延期限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5)决定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6)决定暂缓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7)其他需要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事项。
3. 民事决定的效力
民事决定是对特定事项作出的职务判定,为及时解决问题,法律对其何时生效,一般不作限制性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民事决定一经人民法院作出或者送达,就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论其是否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由于民事决定的制作有其紧迫性,法律为保护当事人权益,规定对有些决定,如是否回避决定、拘留罚款决定等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259a38c0e974309ac39ab330097ceac
可以上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裁定;驳回破产申请裁定。
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
例解多选题: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裁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判决解决民事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处理案件的程序问题,少数涉及实体问题
B.判决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某些裁定可以口头方式作出
C.一审判决都允许上诉,一审裁定有的允许上诉,有的不能上诉
D.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都有执行力,大多数裁定都没有执行力
本章思考题:
1. 为什么说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最基础的程序?
2. 实施起诉行为有时间限制吗?
3. 审理前准备有哪些功能?
4. 开庭审理活动有什么特点?
5. 一审的判决和裁定都允许上诉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