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在线开放课程

课程负责人:李爱玲

目录

  • 1 民事诉讼法概述
    • 1.1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 1.2 民事诉讼法
    • 1.3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任务与效力
    • 1.4 章节测验
  • 2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 2.1 诉与诉权
    • 2.2 诉讼标的
    • 2.3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 2.4 民事诉讼价值
    • 2.5 民事诉讼模式
    • 2.6 既判力
    • 2.7 章节测验
  • 3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3.1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 3.2 当事人平等原则
    • 3.3 处分原则
    • 3.4 辩论原则
    • 3.5 诚信原则
    • 3.6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 3.7 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 3.8 支持起诉原则
    • 3.9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效力等同原则
    • 3.10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 3.11 章节测验
  • 4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 4.1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 4.2 合议制度
    • 4.3 回避制度
    • 4.4 公开审判制度
    • 4.5 两审终审制度
    • 4.6 章节测验
  • 5 管辖制度
    • 5.1 民事审判权与管辖
    • 5.2 级别管辖
    • 5.3 地域管辖
    • 5.4 裁定管辖
    • 5.5 管辖权异议
    • 5.6 章节测验
  • 6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 6.1 当事人
    • 6.2 共同诉讼
    • 6.3 诉讼代表人
    • 6.4 第三人
    • 6.5 诉讼代理人
    • 6.6 章节测验
  • 7 民事诉讼证据
    • 7.1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 7.2 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
    • 7.3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 7.4 章节测验
  • 8 民事诉讼证明
    • 8.1 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
    • 8.2 证明责任
    • 8.3 证明标准
    • 8.4 证明程序
    • 8.5 章节测验
  • 9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 9.1 法院调解
    • 9.2 诉讼和解
    • 9.3 章节测验
  • 10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 10.1 期间与期日
    • 10.2 送达
    • 10.3 保全
    • 10.4 先予执行
    • 10.5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10.6 诉讼费用
    • 10.7 章节测验
  • 11 第一审普通程序
    • 11.1 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
    • 11.2 起诉和受理
    • 11.3 审理前准备
    • 11.4 开庭审理
    • 11.5 审理中的特殊情形
    • 11.6 判决、裁定和决定
    • 11.7 章节测验
  • 12 简易程序
    • 12.1 简易程序概述
    • 12.2 简易程序的适用和内容
    • 12.3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 12.4 章节测验
  • 13 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 13.1 公益诉讼
    • 13.2 第三人撤销之诉
    • 13.3 章节测验
  • 14 第二审程序
    • 14.1 第二审程序概述
    • 14.2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 14.3 上诉案件的审理
    • 14.4 章节测验
  • 15 再审程序
    • 15.1 再审程序概述
    • 15.2 再审的提起
    • 15.3 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 15.4 章节测验
  • 16 特别程序
    • 16.1 特别程序概述
    • 16.2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3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4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5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6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 16.7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 16.8 章节测验
  • 17 督促程序
    • 17.1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 17.2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 17.3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 17.4 支付令异议与督促程序终结
    • 17.5 章节测验
  • 18 公示催告程序
    • 18.1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 18.2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 18.3 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 18.4 章节测验
  • 19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 19.1 民事执行概述
    • 19.2 民事执行主体
    • 19.3 执行依据
    • 19.4 执行标的
    • 19.5 执行过程
    • 19.6 执行救济
    • 19.7 章节测验
  • 20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 20.1 执行措施概述
    • 20.2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 20.3 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 20.4 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 20.5 执行威慑机制
    • 20.6 章节测验
  • 2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21.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 21.2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
    • 21.3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 21.4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和期间
    • 21.5 章节测验
  • 22 司法协助
    • 22.1 司法协助概述
    • 22.2 一般司法协助
    • 22.3 特殊司法协助
    • 22.4 章节测验
起诉和受理

11.2 起诉和受理

   

权威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09551.html

11.2.1 起诉

1. 起诉的概念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判,以解决权利义务关系争议的诉讼行为

起诉是当事人获得司法保护的手段,也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2. 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适格的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要求是明确的而不是正确的)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条件,原告起诉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民诉解释》第209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第210条:原告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诉讼。

 3. 起诉的方式

《民诉法》第120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由此可知:起诉方式应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         

4. 起诉的内容

民诉法》第121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附:

诉讼指南 -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网  https://jsqfy.hncourt.gov.cn/public/index.php?LocationID=1200000000

 2025年【起诉状、答辩状】新模板已送达 请查收! https://mp.weixin.qq.com/s/SW6O_UB35GnaUe2-Il5pYQ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针对多种常见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制发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的示范文本,并于202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

5. 起诉的法律效力

(1)起诉符合规定的,法院应当登记立案,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禁止另行起诉。

(3)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起诉程序。

11.2.2 受理

2020年我国法院接收网上立案超千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96401.html

有案必立 有诉必理 ——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综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83922.html

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效新闻发布会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subjectdetail/id/MzAwNCioMIABAA.shtml

《民诉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民诉法》第123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119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诉解释》第208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12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1. 立案登记

(1)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12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

(2)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3)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如果在受理之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则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可在10日内上诉

2. 对几种不予受理的案件的处理

《民诉法》第124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例解多选题:甲诉乙离婚一案,诉讼过程中甲申请撤诉,法院于2018年3月2日裁定准许。根据下列假设的情况,法院对哪些起诉应当受理?(       )

A. 甲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未提出新情况、新理由

B. 甲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未提出新情况、新理由

C. 乙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未提出新情况、新理由

D. 乙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未提出新情况、新理由

3. 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形

(1)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

(2)撤诉案件再起诉的问题

撤诉是法院通过裁定作出的,解决的是程序性问题,因此无论是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之后,当事人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但是申请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离婚案件起诉的问题

第一,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二,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三,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的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送达期间届满后,可以缺席判决。
  第四,如果在生效的离婚判决书中,没有涉及到探望权问题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如果婚姻中一方不提起离婚诉讼,仅向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

例解单选题:甲与乙系夫妻关系,四年前乙下落不明。甲提起离婚之诉。对于该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

A. 法院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甲应当依照特别程序申请宣告乙死亡

B. 法院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甲应先依照特别程序申请宣告乙为失踪人

C. 法院应当受理,但在受理后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并依照特别程序认定乙为失踪人后,再对离婚之诉作出判决

     D. 法院应当受理,并向乙公告送达有关的诉讼文书

(5)收养关系的案件

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6)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再起诉问题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

(7)超诉讼时效起诉的处理

《民诉解释》第219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注意: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解多选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起诉,法院应予受理的有(      )

 A. 判决不准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

     B. 原告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又起诉的

 C. 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

 D.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判决生效后,有新情况、新理由,当事人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的

 4. 受理的法律后果

(1)受诉法院取得对该案的审判权

(2)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3)诉讼时效中断

  受理在程序法上的效力: 

 人民法院:取得专属审判权;承担审理裁判的职责。

当事人:取得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不得再就同一纠纷向其他法院起诉。  

  受理在实体法上的效力——诉讼时效中断。

例解单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一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      )

A. 2000年3月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妻子乙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同年6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

B. 甲与乙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甲要求法院确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C. 甲12岁时与邻居乙(当时13岁)玩耍,被乙不慎刺伤左眼,导致失明。当时由于两家关系甚好,邹家未提出赔偿要求。15年后,乙成了远近闻名的企业家,甲却因身有残疾生活窘迫,甲以乙伤害了其眼睛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其经济损失

D. 甲以其养子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维持了收养关系,3个月后甲又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起诉

例解单选题:2010年4月,黄小武诉黄亮给付赡养费一案由D市C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定黄亮每月给黄小武赡养费800元。2018年8月,黄小武又到D市C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每月的赡养费增加到1200元。对于黄小武的这一行为,D市C区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 按通常的起诉行为看待,作为新案处理

B. 按申请再审处理

C. 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不予受理

D. 不予立案,并告知黄小武此事只能由他们双方自己协商解决

例解多选题:下列有关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的处理,正确的有哪些?(      ) 

A.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B. 当事人撤诉后,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C. 甲村民想承包本村鱼塘,故起诉乙村民,请求判决解除乙村民与本村的鱼塘承包合同,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D.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另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增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