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在线开放课程

课程负责人:李爱玲

目录

  • 1 民事诉讼法概述
    • 1.1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 1.2 民事诉讼法
    • 1.3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任务与效力
    • 1.4 章节测验
  • 2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 2.1 诉与诉权
    • 2.2 诉讼标的
    • 2.3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 2.4 民事诉讼价值
    • 2.5 民事诉讼模式
    • 2.6 既判力
    • 2.7 章节测验
  • 3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3.1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 3.2 当事人平等原则
    • 3.3 处分原则
    • 3.4 辩论原则
    • 3.5 诚信原则
    • 3.6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 3.7 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 3.8 支持起诉原则
    • 3.9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效力等同原则
    • 3.10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 3.11 章节测验
  • 4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 4.1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 4.2 合议制度
    • 4.3 回避制度
    • 4.4 公开审判制度
    • 4.5 两审终审制度
    • 4.6 章节测验
  • 5 管辖制度
    • 5.1 民事审判权与管辖
    • 5.2 级别管辖
    • 5.3 地域管辖
    • 5.4 裁定管辖
    • 5.5 管辖权异议
    • 5.6 章节测验
  • 6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 6.1 当事人
    • 6.2 共同诉讼
    • 6.3 诉讼代表人
    • 6.4 第三人
    • 6.5 诉讼代理人
    • 6.6 章节测验
  • 7 民事诉讼证据
    • 7.1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 7.2 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
    • 7.3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 7.4 章节测验
  • 8 民事诉讼证明
    • 8.1 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
    • 8.2 证明责任
    • 8.3 证明标准
    • 8.4 证明程序
    • 8.5 章节测验
  • 9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 9.1 法院调解
    • 9.2 诉讼和解
    • 9.3 章节测验
  • 10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 10.1 期间与期日
    • 10.2 送达
    • 10.3 保全
    • 10.4 先予执行
    • 10.5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10.6 诉讼费用
    • 10.7 章节测验
  • 11 第一审普通程序
    • 11.1 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
    • 11.2 起诉和受理
    • 11.3 审理前准备
    • 11.4 开庭审理
    • 11.5 审理中的特殊情形
    • 11.6 判决、裁定和决定
    • 11.7 章节测验
  • 12 简易程序
    • 12.1 简易程序概述
    • 12.2 简易程序的适用和内容
    • 12.3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 12.4 章节测验
  • 13 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 13.1 公益诉讼
    • 13.2 第三人撤销之诉
    • 13.3 章节测验
  • 14 第二审程序
    • 14.1 第二审程序概述
    • 14.2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 14.3 上诉案件的审理
    • 14.4 章节测验
  • 15 再审程序
    • 15.1 再审程序概述
    • 15.2 再审的提起
    • 15.3 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 15.4 章节测验
  • 16 特别程序
    • 16.1 特别程序概述
    • 16.2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3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4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5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6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 16.7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 16.8 章节测验
  • 17 督促程序
    • 17.1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 17.2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 17.3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 17.4 支付令异议与督促程序终结
    • 17.5 章节测验
  • 18 公示催告程序
    • 18.1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 18.2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 18.3 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 18.4 章节测验
  • 19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 19.1 民事执行概述
    • 19.2 民事执行主体
    • 19.3 执行依据
    • 19.4 执行标的
    • 19.5 执行过程
    • 19.6 执行救济
    • 19.7 章节测验
  • 20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 20.1 执行措施概述
    • 20.2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 20.3 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 20.4 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 20.5 执行威慑机制
    • 20.6 章节测验
  • 2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21.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 21.2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
    • 21.3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 21.4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和期间
    • 21.5 章节测验
  • 22 司法协助
    • 22.1 司法协助概述
    • 22.2 一般司法协助
    • 22.3 特殊司法协助
    • 22.4 章节测验
法院调解

    09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法院调解的概念和性质、诉讼和解的概念、诉讼和解的适用范围和诉讼和解后的程序事项。

  熟悉:法院调解的程序、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不同。

掌握:法院调解的原则、调解书及其效力。

课程思政要点:

通过讲授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以视频资料——漏水没修好为例,阐释调解在定分止争、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强化学生运用调解解决民事纠纷的意识,引导学生深刻理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讲仁爱、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的思想精华和时代价值,传承“以和为贵”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学生学习调解方案的制作技巧,培养运用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技能。

教学重点与难点:

  1.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异同

2. 法院调解的程序

3. 调解书的效力

教学时数:2学时

 

  

   

参见: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http://tiaojie.court.gov.cn/

   

   

    9.1 法院调解

    9.1.1 法院调解概述

    1. 法院调解的概念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其民事纠纷的活动。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形式,是一种诉讼活动。法院调解有利于及时、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的团结;有利于法治宣传,预防和减少诉讼。

    注意:法院调解也称诉讼调解,或者诉讼中调解,体现了法院行使审判权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有机结合。

     我国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诉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调解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简称《特邀调解规定》)

   

   

    2. 法院调解的特征

    (1)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

    (2)法院调解的主持者是审判人员

    (3)法院调解具有适用的广泛性

    (4)法院调解具有自愿性和合法性

    (5)法院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3. 法院调解的形成

    (1)调解为主: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12字方针。从建国一直到上个世纪70年代末,我国始终奉行“调解为主”民事审判方针。

   (2)着重调解:1982年的试行民事诉讼法中,将“调解为主”方针修改为“着重调解”原则。

    (3)自愿合法调解:1991年4月,我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法典颁布,其中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参考文献:

坚持发展“枫桥经验”--专题报道--人民网  http://cpc.people.com.cn/GB/67481/422249/

坚持发展“枫桥经验”_新华网  http://www.xinhuanet.com/legal/fzzsyzt/2018fqjyhy.htm

    

    4. 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1)案件范围: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民事案件   

     (2)程序范围: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程序,即审判程序一般都可适用调解。

     (3)时间范围: 答辩期满后,案件宣判前

     《调解规定》第1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民诉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民诉法第133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思考题: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出现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两种情况,你认为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有何区别?

    

    注意:调解是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但不应久调不决。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调解并非判决的必经程序。

  1.《调解规定》第2条,下列程序中不得适用调解:

 (1)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4)执行案件。执行中只有执行和解。

     2. 调解作为必经程序的有两种情况:

 (1)根据《民诉解释》第92条,离婚诉讼应当调解;

 (2)根据《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第14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六种情况下应当先行调解。具体有: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5. 法院调解的方式

    根据《民诉法》、《调解规定》和《特邀调解规定》,法院调解的方式主要有:  

    (1)协助调解方式

    (2)委托调解方式

    (3)协议确认方式     

    (4)和解协调方式

    (5)特邀调解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2016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4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9.1.2 法院调解的原则

    1. 自愿原则

    2. 合法原则

    3. 保密原则

    4. 灵活性原则

    《民诉解释》第146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主持调解以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对调解过程以及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当保守秘密,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例解多选题:法院调解中,自愿原则的内容包括(   )

     A. 双方当事人自愿请求或接受调解    

     B. 审判人员自愿主持调解工作

     C. 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D. 当事人自愿履行调解书

    也有学者提出法院调解应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效率原则等。         

    思考题:法院调解有没必要再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效率原则等为其原则?  

    9.1.3 法院调解的程序

    1. 调解的开始

   (1)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

   (2)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     

    2. 调解的进行

  根据《调解规定》第7-18条的规定,调解的进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2)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

    (3)调解方案的提出有两种方式: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4)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注意:根据处分权原则,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只能在诉讼请求范围内做出判决,但是在调解的情况下,可以存在超出诉讼请求的例外。

     (5)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6)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3. 调解的结束

    《民诉解释》第151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制作调解书的注意事项:

  (1)调解根据当事人的自愿,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有关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否则不应确认。

  (2)叙述调解书的事实,一般可不必分清是非,确定责任,但如果一方坚持要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也要可在事实中将之反映出来,总之,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

  (3)调解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便于当事人的履行。调解书中不应使用强制性的词语,不宜写进教育性无法律上实体意义的词句。调解书也无需写撤销原判决。

   

    4. 第二审法院的调解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例解单选题:某借款纠纷案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当场将欠款付清。关于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制作调解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因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实现

   B.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因为本案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C.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二审法院的调解结果除解决纠纷外,还具有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效力发生影响的功能    

     D.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被上诉人已经提出请求,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9.1.4 调解书及其效力

    1. 法院调解生效的时间

    (1)调解书的生效时间:双方签收即生效

    注意:

    双方不在同一时间签收的,以最后一个签收的时间为准

    调解书在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不是第二日。

    在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注意:调解书不得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民诉法第98条规定,下列案件在调解协议达成后,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2)未制作调解书的:调解笔录经签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书记员应当将协议条款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生效。

     (3)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可以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生效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生效的调解书不得上诉。

   例解单选题:甲诉乙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某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于2016年9月3日制作了调解书。后法院于同年9月7日将调解书送达给甲签收;次日将调解书送达给乙签收。本案调解书生效日期为(    )  

    A. 2016年9月3日  

    B. 2016年9月8日

    C. 2016年9月9日  

    D. 2016年9月7日

    例解多选题:下列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有(    )

    A. 小张和小丽因生活琐事闹离婚而诉至法院。在法官的调解劝说下,小张和小丽表示不离婚了,愿意回家好好过日子

    B. 甲欠乙人民币2000元,到期没有偿还,乙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甲表示一月之内可以把钱还给乙

    C. 大王和小光是邻居,因生活污水排放间题而起纠纷。有一天大王在小光家门口辱骂小光,惹得很多人围观,影响恶劣。小光以大王侵害自己的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大王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经法院调解,大王当即给小光诚恳地道了歉,小光也表示不再要求1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

    D. 李艳欠杨滨人民币5000元,到期没有偿还,杨滨因此诉至法院。在开庭的过程中,经法院调解,杨滨自愿放弃利息的请求,李艳当场拿出5000元还给了丁杨滨    

    案例讨论题:李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委托王律师作为他的委托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王律师要到外地办案,他就告诉李某:“在我出去的这段时间内,法院可能要进行调解,调解活动你可以参加,但千万不能收调解书,一收调解书调解协议就生效了,不收调解书调解协议就生不了效。”在这期间,李某并未收到法院送达的调解书,只是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但审判员却说调解协议已经生效了。

    问:律师和审判员的话哪个符合法律规定?请谈谈自己的看法。

    2. 调解协议可以约定的内容

  (1)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准许。

  (2)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3)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案外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3. 调解协议不得约定的内容

  (1)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法院不予准许。

  (2)调解协议不得具有以下情形: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案外人利益的;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例解多选题:甲起诉与丈夫乙离婚,同时主张抚养小孩、分割房屋和存款。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以下调解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甲抚养小孩并分得房屋;乙分得存款及双方共同经营的杂货店;共同债务2000元由甲承担。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 调解协议的内容超出诉讼请求范围,法院不应批准

    B. 除杂货店的分割,协议的其他内容法院应当批准

    C. 调解协议将债务约定由一人承担违法,法院不应批准

    D. 除债务承担部分,协议的其他内容法院应当批准

    4.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法院调解

  (1)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无独三)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2)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法院应当对全案及时判决。

    5. 法院调解的效力

  (1)结束诉讼程序

  (2)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3)不得对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书提出上诉

   (4)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例解单选题:甲、乙签收调解书后,乙认为调解结果不合法,其可以采取何种措施补救(   )

    A. 再次起诉     

    B. 提起上诉

    C. 要求原审法院重新调解或对案件继续审理

    D. 申请再审

    例解单选题:甲乙二人因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审判员对此案进行了调解,但未达成协议。于是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在送达判决书之前,甲又要求法院进行调解。这时法院应当(     )

      A. 继续审理此案   

      B. 撤回原判决,主持双方再行调解

      C. 送达判决书      

      D. 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技能训练题:2012年10月10日,司机小李驾车行驶过程中远看一小女孩正在横穿马路,刹车躲闪不及,将小女孩点点撞倒在地。点点肋骨骨折,脾脏破裂,伤势非常严重。后查,小李的车制动不好。交警队在责任认定书中判定点点的父母负主要责任,司机小李负次要责任。在诉讼中,双方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调解。

      法官是这样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先将原告叫到一边:“说到主要责任,可以认为是80%,也可以认为是60%,我判的话,如果按照80%来算的话,可能会赔更少,你们就作一点让步吧。”又将被告叫到一边说:“你就多赔一些吧,再加l万块,你看如何?次要责任可以是10%,也可以是40%,我判的话,如果按40%,你不就赔得更多吗?”经法官如此调解,双方当事人很快达成协议,案子很快调解结案。

      你认为法官的调解有问题吗?如果你是法官,会如何主持调解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