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在线开放课程

课程负责人:李爱玲

目录

  • 1 民事诉讼法概述
    • 1.1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 1.2 民事诉讼法
    • 1.3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任务与效力
    • 1.4 章节测验
  • 2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 2.1 诉与诉权
    • 2.2 诉讼标的
    • 2.3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 2.4 民事诉讼价值
    • 2.5 民事诉讼模式
    • 2.6 既判力
    • 2.7 章节测验
  • 3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3.1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 3.2 当事人平等原则
    • 3.3 处分原则
    • 3.4 辩论原则
    • 3.5 诚信原则
    • 3.6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 3.7 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 3.8 支持起诉原则
    • 3.9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效力等同原则
    • 3.10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 3.11 章节测验
  • 4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 4.1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 4.2 合议制度
    • 4.3 回避制度
    • 4.4 公开审判制度
    • 4.5 两审终审制度
    • 4.6 章节测验
  • 5 管辖制度
    • 5.1 民事审判权与管辖
    • 5.2 级别管辖
    • 5.3 地域管辖
    • 5.4 裁定管辖
    • 5.5 管辖权异议
    • 5.6 章节测验
  • 6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 6.1 当事人
    • 6.2 共同诉讼
    • 6.3 诉讼代表人
    • 6.4 第三人
    • 6.5 诉讼代理人
    • 6.6 章节测验
  • 7 民事诉讼证据
    • 7.1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 7.2 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
    • 7.3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 7.4 章节测验
  • 8 民事诉讼证明
    • 8.1 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
    • 8.2 证明责任
    • 8.3 证明标准
    • 8.4 证明程序
    • 8.5 章节测验
  • 9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 9.1 法院调解
    • 9.2 诉讼和解
    • 9.3 章节测验
  • 10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 10.1 期间与期日
    • 10.2 送达
    • 10.3 保全
    • 10.4 先予执行
    • 10.5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10.6 诉讼费用
    • 10.7 章节测验
  • 11 第一审普通程序
    • 11.1 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
    • 11.2 起诉和受理
    • 11.3 审理前准备
    • 11.4 开庭审理
    • 11.5 审理中的特殊情形
    • 11.6 判决、裁定和决定
    • 11.7 章节测验
  • 12 简易程序
    • 12.1 简易程序概述
    • 12.2 简易程序的适用和内容
    • 12.3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 12.4 章节测验
  • 13 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 13.1 公益诉讼
    • 13.2 第三人撤销之诉
    • 13.3 章节测验
  • 14 第二审程序
    • 14.1 第二审程序概述
    • 14.2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 14.3 上诉案件的审理
    • 14.4 章节测验
  • 15 再审程序
    • 15.1 再审程序概述
    • 15.2 再审的提起
    • 15.3 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 15.4 章节测验
  • 16 特别程序
    • 16.1 特别程序概述
    • 16.2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3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4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5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6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 16.7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 16.8 章节测验
  • 17 督促程序
    • 17.1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 17.2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 17.3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 17.4 支付令异议与督促程序终结
    • 17.5 章节测验
  • 18 公示催告程序
    • 18.1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 18.2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 18.3 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 18.4 章节测验
  • 19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 19.1 民事执行概述
    • 19.2 民事执行主体
    • 19.3 执行依据
    • 19.4 执行标的
    • 19.5 执行过程
    • 19.6 执行救济
    • 19.7 章节测验
  • 20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 20.1 执行措施概述
    • 20.2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 20.3 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 20.4 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 20.5 执行威慑机制
    • 20.6 章节测验
  • 2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21.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 21.2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
    • 21.3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 21.4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和期间
    • 21.5 章节测验
  • 22 司法协助
    • 22.1 司法协助概述
    • 22.2 一般司法协助
    • 22.3 特殊司法协助
    • 22.4 章节测验
第三人

     6.4 诉讼中的第三人


      6.4.1 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6.4.1.1 诉讼第三人概述

1. 诉讼第三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2. 诉讼第三人设立目的

设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实现诉讼经济。   

3. 诉讼第三人的分类

根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可以分为: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仅与他人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4. 诉讼第三人的特殊性

(1)第三人(有独三和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时间:从被告应诉时起,到法庭辩论终结止

(2)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6.4.1.2 诉讼第三人的特征

1.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

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1)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 

(2)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1)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2)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6.4.2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6.4.2.1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概述

1.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2.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相当于原告,是独立的诉讼当事人。其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

3.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

原被告对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他们提起独立的请求,将他们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6.4.2.2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据和方式

1. 参诉依据: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 

(1)有独三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即有独三的权利主张将否定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争议。* 

(2)司法考试常考:有独三基于物权或者继承权,对原被告争议的标的物提出独立请求。*

2. 参诉方式以起诉的方式参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参加之诉继续进行

例解单选.丁一诉弟弟丁二继承纠纷一案,在一审中,妹妹丁爽向法院递交诉状,主张应由自己继承系争的遗产,并向法院提供了父亲生前所立的其过世后遗产全部由丁爽继承的遗嘱。法院予以合并审理,开庭审理前,丁一表示撤回起诉,丁二认为该遗嘱是伪造的,要求继续进行诉讼。法院裁定准予丁一撤诉后,在程序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B.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一、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C.丁一、丁爽为另案原告,丁二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D.丁爽、丁二为另案原告,丁一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6.4.3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

是指虽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其不具有与当事人相同的诉讼地位,只辅助本诉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

2.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1)一般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等。

(2)无权行使的诉讼权利:在一审诉讼中,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申请撤诉。 

(3)可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出上诉

例解多选.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

B.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

C. 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   

D.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和参加案件的调解活动,与案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6.4.4 第三人的撤销之诉 

民诉法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1. 起诉

《民诉解释》第292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2. 受理:审查立案* 

《民诉解释》第293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 审理

《民诉解释》第294条: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民诉解释》第298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民诉解释》第299条: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4. 裁判

《民诉解释》第300条: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3)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5. 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上的特点

(1)诉讼主体: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须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应当具备诉的利益,即其民事权益受到了原案判决书的损害。

(2)诉讼客体:损害了第三人民事权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3)提起诉讼的期限、条件与受理法院: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条件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判决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受诉法院为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例解单选题: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B.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

        C.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D.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案例分析1:李某与赵某是邻居,李某委托张某包工包料保证质量砌一段墙,并付工钱、料钱1000元。但该墙砌完后不到三天便倒塌,并砸坏了赵某的财产,致使赵某受损失800元。赵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在诉讼中,李某称该墙是委托张某砌的,不到三天就倒了,纯属工程质量问题,张某应负责任,应为被告。故要求法院更换被告。* 问:李某的要求对不对?张某应否参加诉讼?

  案例分析2:2013年,李某因工作需要出国,临行前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两间交邻居王某代管,言明代管三年,其间可以出租但不能出卖。三年过后,李某未能回国,王某要去外地工作,所以,又将该房屋出租给张某,并让其代管。王某向张某表明该房屋所有权属李某,不可出卖。2018年,承租人张某未经王某同意,将房屋以30万元卖给吴某。由于房屋过户手续无法办理,吴某诉诸法院,要求张某立即交房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诉讼中李某回国,得知张某与吴某之间正在对自己所有的房屋进行诉讼,即向法院提出房屋所有权归自己享有。

问:李某在诉讼中居于什么诉讼地位?法院应否通知王某参加诉讼?王某如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

案例分析3:张老汉住在A市某区,有二子一女,分别是张山、张水、张燕。张山与其父亲同住一个城市,张水与张燕在外地工作。张老汉立一遗嘱交给其女张燕。遗嘱中说,其遗产房屋全部由张燕继承。张老汉去世后,丧葬费用均由张山承担。张山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了李海,得价款6万元。张水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在诉讼过程中,张水因病死亡,张水之子张明和女儿张红要求参加诉讼。A市某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张燕也从外地赶来,在该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该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该法院将房屋判给自己。问:

(1)张山、张水、张燕、李海、张明、张红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2)如果张老汉没有上述遗嘱,张燕要求同其兄长一起继承遗产,张燕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3)如果张老汉没有上述遗嘱,而张燕不知其父已死,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张燕在张水诉张山一案进入二审后才闻讯请求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应当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