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共同诉讼人
6.2.1 共同诉讼概述
6.2.1.1 共同诉讼的概念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
6.2.1.2 共同诉讼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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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属于诉的主体合并,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经济,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处理上作出矛盾的判决。 
6.2.1.3 共同诉讼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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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理上的分类
(1)积极的共同诉讼:原告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
(2)消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
(3)混合的共同诉讼:原告和被告均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
2. 法律上的分类
(1)必要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为不可分之诉
。
(2)普通共同诉讼: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为可分之诉。
6.2.2 必要共同诉讼
6.2.2.1 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1. 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防止矛盾判决。
2. 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产生的诉讼标的:财产案件中的财产共有人;债务案件中的连带债务人;继承案件中的共同继承人;侵权案件中的共同侵权人);
(3)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
(4)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6.2.2.2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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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个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都有权独立地实施诉讼行为,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承认原则来处理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的,即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承认包括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所谓默示承认,是指只要共同诉讼人未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实施的诉讼行为表示异议,即表明该共同诉讼人已经承认。
承认原则的例外情形:共同诉讼人中一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如果上诉后为不可分之诉,不管其他共同诉讼人是否承认该上诉行为,上诉的效力都及于共同诉讼人全体。
6.2.2.3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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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追加的原因
必要共同诉讼属于不可分之诉,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法院只能合一审理和判决,当事人只能一同起诉或应诉。因此,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或者当事人有权申请追加。
2. 应当追加的原告
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3. 应当追加的被告
不愿参加诉讼的,法院一般可以对其缺席判决,但对符合拘传条件的被告,则可以通过拘传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
4. 未追加的法律后果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例解单选.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 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
C. 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
D. 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例解多选:李某和张某到华美购物中心采购结婚物品。张某因购物中心打蜡地板太滑而摔倒,致使左臂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婚期也因而推迟。当时,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郑某目睹事情的发生经过。受害人认为购物中心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李某、张某应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B. 李某、郑某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C. 华美购物中心为本案的被告
D. 华美购物中心与郑某为本案共同被告
6.2.3 普通共同诉讼
6.2.3.1 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的经济性。
6.2.3.2 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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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即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6.2.3.3 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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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其中一人在诉讼中的作为或不作为,在法院认定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请求或答辩时,具有证明作用。
知识拓展: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相互独立性的具体表现:
第一,各共同诉讼人可以不受其他共同诉讼人的牵制进行诉讼。如在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可以自行撤诉、自认、 和解、 上诉, 其中一人的自认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
第二,各共同诉讼人可以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因共同诉讼人中一人发生的诉讼中止、终结事由, 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继续诉讼。
第四,共同诉讼人的对方当事人,对于各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可以不同,甚至对立。 如与其中一个共同诉讼人和解,但是拒绝与另外的共同诉讼人和解。
第五,法院可以在诉讼进行中,认为合并辩论不利诉讼或不经济时,将诉讼分开进行。
第六,法院对各共同诉讼人的资格审查中,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不予受理,但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进行。
例解单选题: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居于什么诉讼地位?( )
A. 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B.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 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D.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参考视频:
案例分析1:石老太有三个儿子和两个女儿,三个儿子先后结婚,大女儿也已出嫁,仅有小女儿和她一起生活。现石老太去世,留下房屋四间,存款若干。就遗产的继承问题,小女儿主张她同老人长期生活在一起,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而应当多分得遗产,而大儿子则主张平均分配遗产份额。因为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大儿子将小女儿诉至法院。问:
(1)该案件中,石老太的另外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处于何种诉讼地位?
(2)如果石老太去世的第三天,二儿子宣布放弃了继承权,法院对这件事应如何处理?
(3)如果法院经过依法处理后,小儿子没有来参加诉讼,但也没有做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在本案审理中,如果大儿子撤回了部分诉讼请求,大女儿表示同意,小儿子表示了反对,如何认定大儿子行为的效力?
案例分析2: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污染了甲、乙、丙、丁的农田,使四户农民种的粮食分别减产40%、50%、60%、65%,索赔协商无果,四户农民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审判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达成了赔偿协议。当人民法院按照赔偿协议制作调解书后送达时,化工厂、甲、乙、丙分别签收了调解书,丁则以调解非自愿和赔偿数额偏低为由拒绝签收,并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问:
(1)本案属于何种共同诉讼的形式?为什么?
(2)本案中的调解书对哪些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3)丁再次起诉是否必要?如果必要,请说明理由;如果不必要,丁应当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案例分析3:甲市某高校八位学生利用假日乘坐甲市运输公司的长途汽车去乙市某风景点旅游。汽车行至丁市时,司机称汽车刹车出现故障,请八位乘客下车另搭别的汽车到目的地,并退还剩余路程的车费给八位学生。八位学生认为所退余资不够他们到达目的地的费用,并认为司机还应该赔偿因耽误他们的时间造成的经济损失。司机不同意,因而产生了分歧。八位学生约定去法院起诉该运输公司。问:
(1)八位学生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2)应如何确定该案的管辖法院?
(3)如果八位学生的诉状为法院所接受并开始审理,此案属于什么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