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在线开放课程

课程负责人:李爱玲

目录

  • 1 民事诉讼法概述
    • 1.1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 1.2 民事诉讼法
    • 1.3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任务与效力
    • 1.4 章节测验
  • 2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 2.1 诉与诉权
    • 2.2 诉讼标的
    • 2.3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 2.4 民事诉讼价值
    • 2.5 民事诉讼模式
    • 2.6 既判力
    • 2.7 章节测验
  • 3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3.1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 3.2 当事人平等原则
    • 3.3 处分原则
    • 3.4 辩论原则
    • 3.5 诚信原则
    • 3.6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 3.7 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 3.8 支持起诉原则
    • 3.9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效力等同原则
    • 3.10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 3.11 章节测验
  • 4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 4.1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 4.2 合议制度
    • 4.3 回避制度
    • 4.4 公开审判制度
    • 4.5 两审终审制度
    • 4.6 章节测验
  • 5 管辖制度
    • 5.1 民事审判权与管辖
    • 5.2 级别管辖
    • 5.3 地域管辖
    • 5.4 裁定管辖
    • 5.5 管辖权异议
    • 5.6 章节测验
  • 6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 6.1 当事人
    • 6.2 共同诉讼
    • 6.3 诉讼代表人
    • 6.4 第三人
    • 6.5 诉讼代理人
    • 6.6 章节测验
  • 7 民事诉讼证据
    • 7.1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 7.2 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
    • 7.3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 7.4 章节测验
  • 8 民事诉讼证明
    • 8.1 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
    • 8.2 证明责任
    • 8.3 证明标准
    • 8.4 证明程序
    • 8.5 章节测验
  • 9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 9.1 法院调解
    • 9.2 诉讼和解
    • 9.3 章节测验
  • 10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 10.1 期间与期日
    • 10.2 送达
    • 10.3 保全
    • 10.4 先予执行
    • 10.5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10.6 诉讼费用
    • 10.7 章节测验
  • 11 第一审普通程序
    • 11.1 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
    • 11.2 起诉和受理
    • 11.3 审理前准备
    • 11.4 开庭审理
    • 11.5 审理中的特殊情形
    • 11.6 判决、裁定和决定
    • 11.7 章节测验
  • 12 简易程序
    • 12.1 简易程序概述
    • 12.2 简易程序的适用和内容
    • 12.3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 12.4 章节测验
  • 13 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 13.1 公益诉讼
    • 13.2 第三人撤销之诉
    • 13.3 章节测验
  • 14 第二审程序
    • 14.1 第二审程序概述
    • 14.2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 14.3 上诉案件的审理
    • 14.4 章节测验
  • 15 再审程序
    • 15.1 再审程序概述
    • 15.2 再审的提起
    • 15.3 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 15.4 章节测验
  • 16 特别程序
    • 16.1 特别程序概述
    • 16.2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3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4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5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6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 16.7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 16.8 章节测验
  • 17 督促程序
    • 17.1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 17.2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 17.3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 17.4 支付令异议与督促程序终结
    • 17.5 章节测验
  • 18 公示催告程序
    • 18.1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 18.2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 18.3 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 18.4 章节测验
  • 19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 19.1 民事执行概述
    • 19.2 民事执行主体
    • 19.3 执行依据
    • 19.4 执行标的
    • 19.5 执行过程
    • 19.6 执行救济
    • 19.7 章节测验
  • 20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 20.1 执行措施概述
    • 20.2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 20.3 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 20.4 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 20.5 执行威慑机制
    • 20.6 章节测验
  • 2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21.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 21.2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
    • 21.3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 21.4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和期间
    • 21.5 章节测验
  • 22 司法协助
    • 22.1 司法协助概述
    • 22.2 一般司法协助
    • 22.3 特殊司法协助
    • 22.4 章节测验
当事人

     06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当事人的概念、种类和称谓、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的关系、代表人诉讼的意义、性质和种类、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种类、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

 熟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以及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表人、诉讼中第三人的概念。

 掌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与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的区别、诉讼代表人的权限、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和代理权限。

 课程思政要点:


1. 通过讲述当事人适格,以我国首例厦门市民林某状告教科书出版社为例,引导学生从诉讼当事人适格的确定标准理解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强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理解。从案件事实中林某反复做实验、写论文论证自己的观点质疑中学物理教科书存在的问题到受邀参加国际统计物理学大会,引导学生深刻理解并自觉实践实事求是的职业精神和职业规范,增强职业责任感,培养开拓创新的职业品格和行为习惯。

2. 通过讲述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的特别规定,以视频材料——全国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宣判为例,引导学生理解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英烈权益的必要性,以此宣传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通过的《英雄烈士保护法》(该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有助于形成“尊重英雄、争当英雄”的良好社会风尚。

教学重点与难点:

1. 共同诉讼人

2. 诉讼中的第三人

3. 委托代理人

教学时数:6学时


 

 

    6.1 当事人

    6.1.1 当事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通常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在不同的程序中,当事人的称谓也不同,如图示: 

      适用程序                           当事人称谓
    第一审程序                            原告和被告
    第二审程序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再审程序    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原审上诉人和原审被上诉人
      特别程序                          起诉人或申请人
      督促程序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6.1.2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6.1.2.1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诉讼权利能力只是一种抽象的能力或资格,具有这种能力或资格的人,并不必然地成为当事人,能够实际地成为当事人,还需要在具体案件中通过起诉或应诉来实现。

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同时有当事人能力。外国法律和我国法律都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作为其当事人能力的依据。法人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也有当事人能力。

但是,当事人能力独立于民事权利能力而存在,无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却有当事人能力,无当事人能力的人却有民事权利能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因此,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就自然人来说,从“始于出生”来说,例外表现在法律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上;从“终于死亡”来说,各国立法一般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死亡时终止,而在事实上各国又往往在特别法中赋予死者人格权。

就法人来说,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能力的分离,主要表现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定性与当事人能力的普遍性。

就其他组织来说,也称非法人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6.1.2.2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也称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诉讼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是相对应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也具有民事诉讼能力。但两者又不完全一致,民事行为能力存在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三种,而诉讼能力只存在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两种。

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可作为当事人,但不能亲自实施诉讼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活动,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有诉讼权利能力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实际上只有公民。

例解单选题: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及相关诉讼理论,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是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基础的

B.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是以民事行为能力为基础的

C.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者在实体上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D.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者在实体上不一定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6.1.3 当事人适格   *   


6.1.3.1 当事人适格的含义

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当事人适格与形式上的当事人*当事人适格则是指对本案的诉讼标的,谁应当有权要求法院作出判决和谁应当作为被请求的相对人。(应然*   

形式上的当事人仅以原告主观上主张为准,作为原告就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请求权利保护的主体,作为被告即为被诉的主体。(实然

 


    6.1.3.2 当事人适格的作用

当事人适格的作用主要有:排除不适当的当事人,避免无意义的诉讼程序发生;在多数人诉讼的场合具有节约诉讼资源功能;实现当事人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6.1.3.3 判断当事人适格的标准*   

当事人适格与否是针对具体诉讼而言的,即在该具体诉讼中是否是正当的当事人。

从原则上来说,当事人是否为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实体当事人)。但例外情形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非实体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非实体当事人的几种情况:

(1)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主要有:破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著作权管理组织;清算人。

(2)在消极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3)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    6.1.3.4 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区别

当事人能力是针对一般诉讼(抽象诉讼)而言的一种资格,属于诉讼主体中的抽象要件。公民的当事人能力不会因案件的不同而不同。有当事人能力未必是适格的当事人。

当事人适格是针对具体诉讼的具体要件,因具体的案件而有所不同。公民在此诉讼中是适格的当事人,在彼诉讼中未必是适格的当事人。

例解单选题:关于当事人适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没有直接的联系;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

B.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标准,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当事人

C.清算组织、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是适格的当事人,原因在于根据权利主体意思或法律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 

D.检察院就生效民事判决提起抗诉,抗诉的检察院是适格的当事人

例解多选题: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

B.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

C.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

D.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6.1.3.4 公益诉讼当事人*    

              

 


 

参考视频:

          

1. 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所增条文)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该款于2017年7月1日施行)*

   

2. 公益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

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3. 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主体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1)消费者公益诉讼: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2)环境公益诉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3)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也可以在没有人提起公益诉讼时直接起诉。

参考资料: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法定领域外要重点办理妇女权益保障等案件  http://www.cnwomen.com.cn/2022/01/17/99242483.html


 


《民诉解释》第287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4. 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

《民诉解释》第284条: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民诉解释》第286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民诉解释》第288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

5. 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

《民诉解释》第285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6. 公益诉讼案件的和解与调解

《民诉解释》第289条: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7. 公益诉讼案件的撤诉

《民诉解释》第290条: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8. 公益诉讼案件的重复起诉

《民诉解释》第291条: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其他依法具有原告资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就同一侵权行为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书目:

 

例解单选题:关于公益诉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B.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限于法律授权的机关或团体

C.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D.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例解单选题: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厂前预装众多程序,大幅侵占标明内存,某省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B.本案原告没有撤诉权

C.本案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法院也不可以调解

D.因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不予受理

例解多选题:关于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的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B.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C.不是民事主体的非法人组织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

D.中国消费者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

    6.1.4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6.1.4.1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程序性质的诉讼权利包括:起诉权与应诉权;撤诉权;上诉权;申诉权;申请执行权;回避权;委托诉讼代理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管辖异议权。

和实体密切相联系的诉讼权利反诉权;取证与举证权;辩论权;处分权;经法院许可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权;和解权;申请调解权;诉讼保全的权利(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的权利。

    6.1.4.2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是指: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无理缠讼;必须遵守法庭秩序和诉讼程序;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具体包括:按时到庭;遵守法庭秩序;提供证据;真实陈述;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拖延;保守案件机密;自觉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缴纳诉讼费用。

    6.1.5 诉讼承担

《民诉解释》第55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民诉解释》第63条: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民诉解释》第322条: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

例解单选题:四方公司与海通公司因合同纠纷进行诉讼,一审判决海通公司胜诉。四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海通公司分立为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

A.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B.将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C.将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调解或者判决,不必发回

D.仍将海通公司列为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判决,执行程序中再裁定海鸥公司和海洋公司为被执行人

    

 参考视频:   

 

案例分析:幼儿王甲在幼儿园玩耍时不慎将另一幼儿张乙的眼睛碰伤,张的父母为其治疗伤势,医疗费、误工损失等共计5000元人民币,张的父母请求王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而王的父母则以王为幼儿,其致害行为并无过错为由不予赔偿。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张的父母起诉至人民法院。问:

(1)张乙的父母能否以原告的身份起诉?为什么?   

(2)本案的当事人应当包括哪些?诉讼地位分别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