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在线开放课程

课程负责人:李爱玲

目录

  • 1 民事诉讼法概述
    • 1.1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 1.2 民事诉讼法
    • 1.3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任务与效力
    • 1.4 章节测验
  • 2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 2.1 诉与诉权
    • 2.2 诉讼标的
    • 2.3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 2.4 民事诉讼价值
    • 2.5 民事诉讼模式
    • 2.6 既判力
    • 2.7 章节测验
  • 3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3.1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 3.2 当事人平等原则
    • 3.3 处分原则
    • 3.4 辩论原则
    • 3.5 诚信原则
    • 3.6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 3.7 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 3.8 支持起诉原则
    • 3.9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效力等同原则
    • 3.10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 3.11 章节测验
  • 4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 4.1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 4.2 合议制度
    • 4.3 回避制度
    • 4.4 公开审判制度
    • 4.5 两审终审制度
    • 4.6 章节测验
  • 5 管辖制度
    • 5.1 民事审判权与管辖
    • 5.2 级别管辖
    • 5.3 地域管辖
    • 5.4 裁定管辖
    • 5.5 管辖权异议
    • 5.6 章节测验
  • 6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 6.1 当事人
    • 6.2 共同诉讼
    • 6.3 诉讼代表人
    • 6.4 第三人
    • 6.5 诉讼代理人
    • 6.6 章节测验
  • 7 民事诉讼证据
    • 7.1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 7.2 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
    • 7.3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 7.4 章节测验
  • 8 民事诉讼证明
    • 8.1 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
    • 8.2 证明责任
    • 8.3 证明标准
    • 8.4 证明程序
    • 8.5 章节测验
  • 9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 9.1 法院调解
    • 9.2 诉讼和解
    • 9.3 章节测验
  • 10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 10.1 期间与期日
    • 10.2 送达
    • 10.3 保全
    • 10.4 先予执行
    • 10.5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10.6 诉讼费用
    • 10.7 章节测验
  • 11 第一审普通程序
    • 11.1 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
    • 11.2 起诉和受理
    • 11.3 审理前准备
    • 11.4 开庭审理
    • 11.5 审理中的特殊情形
    • 11.6 判决、裁定和决定
    • 11.7 章节测验
  • 12 简易程序
    • 12.1 简易程序概述
    • 12.2 简易程序的适用和内容
    • 12.3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 12.4 章节测验
  • 13 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 13.1 公益诉讼
    • 13.2 第三人撤销之诉
    • 13.3 章节测验
  • 14 第二审程序
    • 14.1 第二审程序概述
    • 14.2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 14.3 上诉案件的审理
    • 14.4 章节测验
  • 15 再审程序
    • 15.1 再审程序概述
    • 15.2 再审的提起
    • 15.3 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 15.4 章节测验
  • 16 特别程序
    • 16.1 特别程序概述
    • 16.2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3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4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5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6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 16.7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 16.8 章节测验
  • 17 督促程序
    • 17.1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 17.2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 17.3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 17.4 支付令异议与督促程序终结
    • 17.5 章节测验
  • 18 公示催告程序
    • 18.1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 18.2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 18.3 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 18.4 章节测验
  • 19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 19.1 民事执行概述
    • 19.2 民事执行主体
    • 19.3 执行依据
    • 19.4 执行标的
    • 19.5 执行过程
    • 19.6 执行救济
    • 19.7 章节测验
  • 20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 20.1 执行措施概述
    • 20.2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 20.3 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 20.4 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 20.5 执行威慑机制
    • 20.6 章节测验
  • 2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21.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 21.2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
    • 21.3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 21.4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和期间
    • 21.5 章节测验
  • 22 司法协助
    • 22.1 司法协助概述
    • 22.2 一般司法协助
    • 22.3 特殊司法协助
    • 22.4 章节测验
管辖权异议

    5.5 管辖权异议

   


    5.5.1 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以后,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意见或者主张。

    5.5.2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 提出主体:通常是本案的被告。注意:通说认为,第三人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2. 提出客体: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注意:只要是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又能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

3. 提出时间: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时间的例外规定: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第3条)

    5.5.3 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对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注意:民事诉讼中有三种裁定可以上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

《民诉解释》第39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5.5.4 审查管辖权异议时原告撤诉的处理

在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注明


例解多选题: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其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救济措施?(     )

A.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受诉法院对管辖权的归属进行审查

B.向受诉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异议,要求上级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审查

C.在法院对管辖异议驳回的情况下,可以对该裁定提起上诉

D.在法院对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以管辖错误作为法定理由申请再审


    


参见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于正管辖异议申请|中院|纠纷案_凤凰资讯  http://news.ifeng.com/a/20140715/41167478_0.shtml     


参见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驳回百度管辖异议申请 - 审判信息 - 新闻资讯 -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知产法网) http://www.chinaiprlaw.cn/index.php?id=3396

 

知识拓展: 就一个具体的民事案件而言, 确定案件管辖法院应当遵循怎样的逻辑思路?

这是在学习民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时,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的条文很多,我们必须明确,就一个具体的民事诉讼案件而言,究竟应当适用什么条文的规定以正确确定该案的管辖法院。
    (1 ) 特定纠纷发生后,必须确定纠纷的性质。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就其一般性质而言, 纠纷分为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刑事纠纷。刑事纠纷通常称为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具有社会危害性,除法律规定的可由受害人自诉的案件外,对刑事案件实行“国家追诉主义”,禁止当事人间“私了”。具有行政可诉性的行政纠纷由当事人自己决定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途径予以救济,民事纠纷完全实行当事人自由选择救济途径。
    (2) 当明确是民事纠纷后,则必须确定该纠纷是否具有民事案件的可诉性,即确定法院主管。
    (3) 属于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需确定依法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在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时,遵循以下步骤:
       第一,首先确定该案应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时,只有该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时,即确定了本案的管辖法院。除此之外,级别管辖不能实现特定管辖法院。
       第二,当案件的级别管辖确定后,若此案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则完成了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
       第三,此案不属于专属管辖,但符合协议管辖的规定,则完成了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
       第四,此案不属于专属管辖、协议管辖,但若符合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完成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若此案不属于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则需判定该案是否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即适用“被告就原告”规则确定本案管辖;若此案不属于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形,则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通常规则“原告就被告”以确定本案管辖法院。
       第五,由于据以确定民事案件管辖法院因素的多样性,级别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中皆可能出现两个以上的法院依法享有对特定案件的管辖权。此时必须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选择管辖的规则以实现管辖法院的法定性、唯一性。
       第六,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作用出现实际受理案件的法院无法定管辖的依据、法院之间因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以及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定原因不能(或不宜)审理此案,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裁定管辖的规定分别适用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或管辖权转移予以处理,以实现特定案件管辖法院的法定性。
       第七,为确保管辖法院法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管辖权异议制度;这一制度能够保证法定管辖规定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予以具体落实,实现法定恒定原则的要求。



本章思考题:

1. 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2. 就一个具体的民事案件而言,确定案件管辖法院应当遵循怎样的逻辑思路?

3. 如何理解协议管辖中的协议形式?

4. 如何理解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的范围?

5. 对于一审法院因指定管辖而取得对本案的管辖权,当事人能否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