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裁定管辖
5.4.1 移送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7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5.4.1.1 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
移送管辖应具备的条件:
(1)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
(2)受诉法院对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或者原来有管辖权,但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受理该案;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5.4.1.2 移送管辖的限制
移送只能一次,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5.4.2 指定管辖
5.4.2.1 指定管辖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诉解释》第41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5.4.2.2 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
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情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权争议的。协商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4.3 管辖权的转移
5.4.3.1 管辖权转移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诉解释》第42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5.4.3.2 管辖权转移的条件
上级向下级转移管辖权应具备的条件:
(1)受诉法院依法律规定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交应当确有必要;
(3)移交应当在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4)移交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5.4.3.3 管辖权转移的情形
管辖权转移的情形有两种:下级向上级转移;上级向下级转移
管辖权转移的适用:
1. 上调转移
限制:对于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法院不得报请上级法院交其审理。
2. 下放转移
限制:一是须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二是仅限于三种类型的案件,即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三是该下级法院不得再交由其下级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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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4 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1. 是否拥有管辖权:管辖权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案件的管辖权转交给本来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性质是移交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管辖,则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性质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辖权的移送 。
2. 主要适用的管辖方式不同:管辖权的转移适用于级别管辖,是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而移送管辖主要适用于地域管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是对地域管辖规定的落实。也可以适用于级别管辖。
3. 是否需要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管辖权转移,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而移送管辖则由法院规定。即只要受诉法院认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即可移送案件,无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受移送法院也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
例解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做法违法的是 ( )
A.在一起借款纠纷中,原告张海起诉被告李河时,李河居住在甲市A区。A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李河搬到甲市D区居住,该法院知悉后将案件移送D区法院
B.王丹在乙市B区被黄玫打伤,以为黄玫居住乙市B区,而向该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乙市B区法院受理后,查明黄玫的居住地是乙市C区,遂将案件移送乙市C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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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居住地为丁市H区的孙溪要求居住地为丁市G区的赵山依约在丁市K区履行合同。后因赵山下落不明,孙溪以赵山被告向丁市H区法院提起违约诉讼,该法院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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