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在线开放课程

课程负责人:李爱玲

目录

  • 1 民事诉讼法概述
    • 1.1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 1.2 民事诉讼法
    • 1.3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任务与效力
    • 1.4 章节测验
  • 2 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 2.1 诉与诉权
    • 2.2 诉讼标的
    • 2.3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 2.4 民事诉讼价值
    • 2.5 民事诉讼模式
    • 2.6 既判力
    • 2.7 章节测验
  • 3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3.1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 3.2 当事人平等原则
    • 3.3 处分原则
    • 3.4 辩论原则
    • 3.5 诚信原则
    • 3.6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 3.7 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 3.8 支持起诉原则
    • 3.9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效力等同原则
    • 3.10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 3.11 章节测验
  • 4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 4.1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
    • 4.2 合议制度
    • 4.3 回避制度
    • 4.4 公开审判制度
    • 4.5 两审终审制度
    • 4.6 章节测验
  • 5 管辖制度
    • 5.1 民事审判权与管辖
    • 5.2 级别管辖
    • 5.3 地域管辖
    • 5.4 裁定管辖
    • 5.5 管辖权异议
    • 5.6 章节测验
  • 6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 6.1 当事人
    • 6.2 共同诉讼
    • 6.3 诉讼代表人
    • 6.4 第三人
    • 6.5 诉讼代理人
    • 6.6 章节测验
  • 7 民事诉讼证据
    • 7.1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 7.2 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与法定种类
    • 7.3 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 7.4 章节测验
  • 8 民事诉讼证明
    • 8.1 民事诉讼证明与证明对象
    • 8.2 证明责任
    • 8.3 证明标准
    • 8.4 证明程序
    • 8.5 章节测验
  • 9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 9.1 法院调解
    • 9.2 诉讼和解
    • 9.3 章节测验
  • 10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 10.1 期间与期日
    • 10.2 送达
    • 10.3 保全
    • 10.4 先予执行
    • 10.5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10.6 诉讼费用
    • 10.7 章节测验
  • 11 第一审普通程序
    • 11.1 第一审普通程序概述
    • 11.2 起诉和受理
    • 11.3 审理前准备
    • 11.4 开庭审理
    • 11.5 审理中的特殊情形
    • 11.6 判决、裁定和决定
    • 11.7 章节测验
  • 12 简易程序
    • 12.1 简易程序概述
    • 12.2 简易程序的适用和内容
    • 12.3 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 12.4 章节测验
  • 13 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 13.1 公益诉讼
    • 13.2 第三人撤销之诉
    • 13.3 章节测验
  • 14 第二审程序
    • 14.1 第二审程序概述
    • 14.2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 14.3 上诉案件的审理
    • 14.4 章节测验
  • 15 再审程序
    • 15.1 再审程序概述
    • 15.2 再审的提起
    • 15.3 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 15.4 章节测验
  • 16 特别程序
    • 16.1 特别程序概述
    • 16.2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3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4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5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判程序
    • 16.6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
    • 16.7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 16.8 章节测验
  • 17 督促程序
    • 17.1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 17.2 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 17.3 支付令的发出和效力
    • 17.4 支付令异议与督促程序终结
    • 17.5 章节测验
  • 18 公示催告程序
    • 18.1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 18.2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 18.3 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 18.4 章节测验
  • 19 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 19.1 民事执行概述
    • 19.2 民事执行主体
    • 19.3 执行依据
    • 19.4 执行标的
    • 19.5 执行过程
    • 19.6 执行救济
    • 19.7 章节测验
  • 20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 20.1 执行措施概述
    • 20.2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 20.3 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 20.4 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 20.5 执行威慑机制
    • 20.6 章节测验
  • 2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 21.1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 21.2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
    • 21.3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 21.4 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和期间
    • 21.5 章节测验
  • 22 司法协助
    • 22.1 司法协助概述
    • 22.2 一般司法协助
    • 22.3 特殊司法协助
    • 22.4 章节测验
裁定管辖

    5.4 裁定管辖

    5.4.1 移送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7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5.4.1.1 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

移送管辖应具备的条件:

(1)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

(2)受诉法院对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或者原来有管辖权,但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受理该案;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5.4.1.2 移送管辖的限制

移送只能一次,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5.4.2 指定管辖

    5.4.2.1 指定管辖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诉解释》第41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5.4.2.2 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

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情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权争议的。协商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4.3 管辖权的转移

    5.4.3.1 管辖权转移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诉解释》第42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5.4.3.2 管辖权转移的条件

上级向下级转移管辖权应具备的条件:

(1)受诉法院依法律规定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交应当确有必要;

(3)移交应当在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4)移交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5.4.3.3 管辖权转移的情形

管辖权转移的情形有两种:下级向上级转移;上级向下级转移

    管辖权转移的适用:

    1. 上调转移

    限制:对于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法院不得报请上级法院交其审理。

    2. 下放转移

       限制:一是须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二是仅限于三种类型的案件,即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三是该下级法院不得再交由其下级法院审理。

权威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07882.html




    5.4.3.4 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1. 是否拥有管辖权:管辖权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案件的管辖权转交给本来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性质是移交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管辖,则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性质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辖权的移送 。   

2. 主要适用的管辖方式不同:管辖权的转移适用于级别管辖,是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的,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而移送管辖主要适用于地域管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是对地域管辖规定的落实。也可以适用于级别管辖。

3. 是否需要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管辖权转移,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而移送管辖则由法院规定。即只要受诉法院认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即可移送案件,无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受移送法院也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


例解多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做法违法的是 (    )

A.在一起借款纠纷中,原告张海起诉被告李河时,李河居住在甲市A区。A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李河搬到甲市D区居住,该法院知悉后将案件移送D区法院

B.王丹在乙市B区被黄玫打伤,以为黄玫居住乙市B区,而向该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乙市B区法院受理后,查明黄玫的居住地是乙市C区,遂将案件移送乙市C区法院

C.丙省高院规定,本省中院受理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财产案件。丙省E市中院受理一起标的额为5005万元的案件后,向丙省高院报请审理该案

       D.居住地为丁市H区的孙溪要求居住地为丁市G区的赵山依约在丁市K区履行合同。后因赵山下落不明,孙溪以赵山被告向丁市H区法院提起违约诉讼,该法院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参考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