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地域管辖
5.3.1 地域管辖的概念
地域管辖是指按法院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的管辖。
5.3.2 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主要有:
(1)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2)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地域管辖的确定是以当事人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为标准。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应诉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5.3.3 一般地域管辖
5.3.3.1 一般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对于公民,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有: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民诉解释》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注意: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5.3.3.2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注意:前两类案件前提是身份诉讼,主要是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案件等。如果是财产案件,不是身份关系的诉讼,则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后两类案件不仅仅包含身份关系的诉讼,也包含财产关系的诉讼。 而且仅指被告一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
案例讨论题:王某(男)与李某(女)于2015年8月在A县结婚,2016年5月,王某因盗窃被判刑3年,关押在B县劳动改造场所。李某在王某被判刑后即投奔在C县的姐姐处打工谋生。2018年5月,李某提出离婚。问:A、B、C三县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5.3.4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5.3.4.1 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5.3.4.2 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一般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解释》第21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包括运输的始发地法院)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3.4.3 票据纠纷的诉讼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即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如果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则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原告可以任选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5.3.4.4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的诉讼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解释》22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确定管辖。
5.3.4.5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属于海事法院管辖的,由海事法院管辖。
5.3.4.6 侵权行为的诉讼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民诉解释》第24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害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诉解释》第25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民诉解释》第26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5.3.4.7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0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3.4.8 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1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3.4.9 海难救助费用的诉讼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2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5.3.4.10 共同海损的诉讼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掌握特殊地域管辖确定的以下规律尤其重要:
除公司类纠纷、海难救助费用与共同海损引起的纠纷案件以外,其他各类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密切联系原则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也就是说,与纠纷案件密切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对特殊地域管辖纠纷案件有管辖权。
例解单选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 )法院对因共同海损而提起的诉讼无管辖权?
A.船舶最先到达地的人民法院
B.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C.共同海损理算地的人民法院
D.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
5.3.5 专属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解释》第28条:“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5.3.6 协议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3.6.1 协议管辖的含义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诉讼管辖的法院。
5.3.6.2 协议管辖的条件
协议管辖需具备的条件包括:
(1)适用案件范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的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适用;
(2)协议的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无效;
(3)所选择的管辖法院: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中选择;
(4)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注意修改内容: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5.3.6.3 协议管辖制度的意义
1. 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节约诉讼成本。
2. 避免出现法法院管辖权的冲突,便利人民法院办案,及时解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3. 弥补法定管辖的局限性,健全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管辖制度。
5.3.6.4 适用时的注意事项
1. 依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2.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3.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4.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民诉解释》第30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民诉解释》第34条: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确定管辖。
5.3.7 应诉管辖
应诉管辖,也称默示的协议管辖或者默认管辖,是指原告起诉并被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视为受诉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一项管辖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第2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民诉法解释》第35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5.3.8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民诉法第36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3.8.1 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也称管辖权竞合,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共同管辖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因诉讼主体的牵连关系发生的共同管辖;另一种是因诉讼客体的牵连关系发生的共同管辖。
5.3.8.2 选择管辖
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这就是选择管辖。
选择管辖与共同管辖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确立共同管辖的原则:
第一,由原告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以原告选择起诉的法院为本案的管辖法院。
第二,原告向几个共同管辖法院都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三大诉讼的区别:
民事诉讼: 最先立案的法院
刑事诉讼: 最初受理法院
行政诉讼: 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
例解多选题:主要办事机构在A县的五环公司与主要办事机构在B县的四海公司于C县签订购货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地在D县;若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基层法院管辖。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 )
A.A县法院
B.B县法院
C.C县法院
D.D县法院
案例讨论题:济南市某超市与南京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在南京签订了一份运送盐水鸭的合同。汽车运输公司所属二车队在从南京向济南运输途中,行至泰安市附近发生车祸,车、货俱损。超市因此向汽车运输公司索赔。运输公司则以车祸责任不在己方为由拒绝赔偿,超市欲向法院起诉。
问:(1) 假设该超市与运输公司未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的话,那么,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2)假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那么,可以约定由哪些法院管辖?请说明理由。(3)假设运输公司途经泰安时,由于发生车祸,撞毁了当地村民李某停在路边的三轮车,李某要求赔偿损失,可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请说明理由。
参考视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