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既判力
参考文献: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浅谈既判力理论 - 图文 - 百度文库 https://wenku.baidu.com/view/716d6b3243323968011c929a
2.6.1 既判力的概念
既判力,又称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和法院都受该判决所判定的内容拘束。当事人不得提出相异的诉讼主张,法院不得作出与此矛盾的判决。
作为大陆法系基础理论之一的既判力理论,其起源最早可以追溯至罗马法。“原告提起的案件,一旦以某个诉为根据开始法庭程序或为争点事实,将因争点事实被消耗而不允许当事人再度提起诉讼。”
既判力最初以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和诉权消耗理论解释其本质和根据。我国把具有既判力的判决通常称为生效判决。
2.6.2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指生效判决主文中产生既判力的判定事项。
判决主文是民事判决的主要部分,以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或民事法律关系为核心内容。判决主文中的判定事项,是针对诉讼标的所做的判定。诉讼标的不同,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也不同。
参考文献:民事判决的既判力客观范围 - 百度文库 https://wenku.baidu.com/view/b0a57dc508a1284ac8504370.html?sxts=1580808831039
2.6.3 既判力的主体范围
既判力的主体范围是指既判力对哪些人具有约束力。既判力的主体范围原则上只限于双方当事人,即既判力具有相对性。
但在某些情形下,既判力可以扩张到当事人以外的主体:
(1)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承继人;
(2)为当事人或者其承继人的利益占有诉讼标的物的人;
(3)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利益进行诉讼的人。如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
(4)形成判决的既判力不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而且还及于其他第三人。
参考文献:我国民事判决既判力的范围研究 - 图文 - 百度文库https://wenku.baidu.com/view/c307140003d8ce2f00662395.html?rec_flag=default&sxts=1580808987919
参考书目:
本章思考题:
1. 诉讼请求与诉有何区别?
2. 诉讼标的与标的物有何区别?
3.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有何区别?
4. 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什么意义?
5.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有何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