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民事诉讼模式
2.5.1 民事诉讼模式概述
2.5.1.1 民事诉讼模式的概念
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作用以及它们相互关系的外在表象在理论上的高度概括。
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问题:法院审判行为与当事人诉讼行为之间的关系。
2.5.1.2 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对象
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以及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权限配置。
2.5.1.3 研究民事诉讼模式的意义
民事诉讼模式研究可以为揭示民事诉讼体制提供分析手段;民事诉讼模式研究可以为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完善提供指导方向;民事诉讼模式研究可以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提供理论支撑。
2.5.2 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
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通说将其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
2.5.2.1 当事人主义


当事人主义发端于古罗马法,是英美法系国家赖以解决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原则,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证据资料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产生原因:主要受私权自治原则的影响。
优越之处:能体现当事人的权利和自由。当事人享有的诉权可以制约法院的审判权。告什么法院处理什么,不告的内容法院无权处理;能比较充分地实现程序公平和程序正义。法官干预少,当事人是程序的主宰者。
当事人主义的基本内容: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的核心,其内容主要包括:判断权利发生或消灭的法律效果所必需的主要事实,只要在当事人的辩论中没有出现,法院不得以它为基础作出判决;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需要认定的事实只限于当事人之间争执的事实;认定争执的事实所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以上三项内容应是构成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基本内容和条件。
2.5.2.2 职权主义
职权主义发端于古罗马末期(公元12世纪英国法与法国法的分离),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具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权能由法院担当。大陆法系国家多采取职权主义。
核心内容:法官中心制。法官的职权高于当事人的意志。口供——证据之王
优越之处:诉讼效率较高;案件的审判质量相对比较客观,法官的释明权运用充分,有利于维护不谙诉讼技巧的当事人的权利。
职权主义的主要内容:程序的进行由法院依职权推进;关于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等,法官不受当事人的约束,可以在当事人主张之外认定案件事实;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收集方面拥有主动权。
★思考:两种模式哪个更好些?
美国比较法学家约翰·梅里曼说:“哪一个更好些?一般来说,这是一个愚蠢的问题,正如问法语是否比英语优越一样笨拙。因为,‘好’是针对具体对象而言,肯定没有一个人会说意大利人处境会比普通法系国家的人的处境更好,或者说大陆法系国家的人的处境比美国人的处境更糟。法律根植于文化之中,它在一定的文化范围内对特定社会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提出特定的要求产生反映。” ——载《法学译丛》1986年第3期
2.5.3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1991年4月9日后,我国属于职权主义模式与当事人主义模式的混合,其中职权主义的色彩较多点。
田平安等学者提出我国应当建立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应最大程度地发挥法官与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及其作用,法官与当事人协同动作、协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诉讼模式。
参考文献:
1. 田平安,刘春梅. 试论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 现代法学. 2003,(1).
2. 肖建华. 构建协同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 政法论坛. 200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