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民事诉讼价值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习近平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重大责任 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新华网 http://www.news.cn/2022-01/15/c_1128265620.htm
2.4.1 民事诉讼价值概述
2.4.1.1 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
民事诉讼价值是指民事诉讼对诉讼主体主观需求满足的程度。
导入案例——2010年2月4日某县法院开庭审理何某诉孙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完成法庭审理前准备事项后,审判长宣布开庭审理。先是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随即宣布休庭,进行合议庭评议,之后合议庭当庭作出宣判。 同年2月10日被告孙某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孙某收到判决书后不服,遂提起上诉。在上诉理由中,孙某对一审判决实体处理部分没有提出异议,仅对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提出异议,认为法庭在没有经过法庭辩论就作出判决,剥夺了其在法庭上发言的权利。 而一审法院称,当初之所以没有经过法庭辩论阶段,是因为合议庭认为经过法庭调查就对案件事实完全清楚了,适用法律是法官的事情,再进行法庭辩论实属多余,为节约审理时间,于是就省去了法庭辩论阶段。
思考:(1)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任意省去法庭辩论阶段是否合法? (2)被告孙某在对一审判决实体处理结果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以审判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的什么价值内容?
2.4.1.2 研究民事诉讼价值的意义
民事诉讼价值是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基础。
民事诉讼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根本性指导作用。
民事诉讼价值是民事司法体制改革和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理论依据。
2.4.2 诉讼公正价值
程序公正的重要性:从诉讼逻辑上讲,先有程序然后才有实体的结果,人们首先接触和感觉到的是程序是否公正,然后才是实体是否公正。程序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实体。一般而言,经过公正的程序就会实现公正的实体结果。而纯粹的实体公正是难以确定的,甚至是无法实现的。
实体不公正影响的是个案,而程序不公正破坏的是整个机制。一旦诉讼机制出了问题,就会导致无数处案件实体的不公正。
程序公正是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永恒价值。程序公正可以实现实体的公正。程序自身设计的合理性可以最大限度地在法律上维护诉讼。
史上最经典司法大案——辛普森杀妻案(详尽版)_美国 https://www.sohu.com/a/276553845_771937
2.4.2.1 程序公正的主要表现
程序公正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平等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
程序公开是指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程序公开原则长期以来被视为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和要求。
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1)法庭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
(2)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群众可以旁听审理全过程;
(3)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判决都必须公开宣告;
(4)公众可以查阅生效的裁判文书。
民诉法第159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注意:仅限于公众查阅,和当事人、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相关诉讼材料是不同的。
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规定.docx
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 https://splcgk.court.gov.cn/gzfwww/
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2.4.2.2 实体公正价值
诉讼公正价值包括程序公正价值和实体公正价值。
实体公正是指裁判结果的公正,包含三个方面内容:真实地再现争执的事实,即事实认定要符合客观真相。这是实体公正的首要标准。
正确地适用法律。裁判结果符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应然状态,即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
2.4.3 诉讼效益价值
诉讼效益的两个基本因素:诉讼成本:以较小的人力、物力、时间投入来获得较好的诉讼成果。诉讼收益:在程序规则设计上,应合理安排,以提高诉讼效益。
案例讨论题:2010年2月4日某县法院开庭审理何某诉孙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完成法庭审理前准备事项后,审判长宣布开庭审理。先是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随即宣布休庭,进行合议庭评议,之后合议庭当庭作出宣判。同年2月10日被告孙某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孙某收到判决书后不服,遂提起上诉。在上诉理由中,孙某对一审判决实体处理部分没有提出异议,仅对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提出异议,认为法庭在没有经过法庭辩论就作出判决,剥夺了其在法庭上发言的权利。 而一审法院称,当初之所以没有经过法庭辩论阶段,是因为合议庭认为经过法庭调查就对案件事实完全清楚了,适用法律是法官的事情,再进行法庭辩论实属多余,为节约审理时间,于是就省去了法庭辩论阶段。
问:(1)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任意省去法庭辩论阶段是否合法?(2)被告孙某在对一审判决实体处理结果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以审判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的什么价值内容?
参考书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