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2.3.1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产生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包含四层含义:
(1)受民事诉讼法调整;
(2)存在于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
(3)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4)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
知识拓展: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理论源于德国,德国民事诉讼法学者比洛夫(亦译为标罗)于1868年在《诉讼抗辩和诉讼要件论》中首次提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法院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各个诉讼阶段和审理工作只是诉讼的外在方面,而诉讼是一种统一、逐步发展着的、对等的法律上的关系,其中一方的权利对应着另一方的义务。实质上弱化了法院至高的地位和权力,强调当事人的重要地位。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产生及其发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或目的,就是旨在分析、梳理行使审判权的权利主体法院同行使诉权的权利主体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诉讼权与审判权的关系结构历来是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所要解决的课题。其研究意义:指引未来的立法活动。指引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活动。指引民事审判活动有序进行。
2.3.2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3.2.1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常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与诉讼主体是有区别的:一是没有诉讼主体的参加,诉讼将无法进行;二是诉讼主体对诉讼的发生、变更、终结起着决定性或重要的作用。诉讼主体必定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但反过来,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未必是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以及有特别代理权限的诉讼代理人。
2.3.2.2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人民法院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3.2.3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行为。
其他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法院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则是案件事实。
2.3.3 民事诉讼中的法律事实
2.3.3.1 诉讼事件
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如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死亡等。
2.3.3.2 诉讼行为
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包括审理、裁判、执行和其他行为。其特点:具有强制性、执行性。
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行为。其目的是实现法律监督职能。包括监督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活动。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当事人在诉讼中行使权利的行为和承担义务的行为有明显划分。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具有任意性、可撤销性、 期限性的特点。作为诉讼义务的行为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为了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才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他们往往根据法院的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或某些场合下进行一定的诉讼行为,其诉讼行为主要表现为履行诉讼义务,具有强制性特点,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有影响但不具有决定性作用。此外,证人的作证行为还具有不可替代性的特点。
参考书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