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诉讼标的
2.2.1 诉讼标的的概念
诉讼标的,也称诉的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诉的客体,是诉讼对象。
注意:任何案件均有诉讼标的。在诉讼过程中不允许变更。
2.2.2 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关系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物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它具体地表现为一定的金钱、财物或行为。案件必须有特定的诉讼标的,但未必有诉讼标的物,只有财产案件才有诉讼标的物。
例解单选题:出租车司机甲因疲劳驾驶,不慎驾车将乙停在餐馆门外的山地车撞坏,为损坏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议,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因撞坏山地车而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600元。在这一诉讼中,诉讼标的是( )
A. 被撞坏的山地车
B. 乙提出的让甲赔偿损失600元的请求
C.因甲驾车撞坏乙山地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关系
D. 侵权损害纠纷案件
例解单选题:李森将房子卖给陈东,房款是30万元。陈东先行支付了10万元,剩余20万元一直未付,现李森诉诸法院,要求陈东支付剩余房款20万元。请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是( )
A. 李森卖给陈东的房子和30万元房款
B. 李森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李森与陈东之间存在的房屋买卖关系
C. 李森、陈东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D. 李森要求陈东支付剩余房款20万元
2.2.3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基于所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具体要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裁判的原告的主张。诉讼标的变更为诉的变更,其为一个新案件,一般不允许。如租赁合同案变为买卖合同案。诉讼请求则允许变更,其放弃,增加,减少都可。如从要求交付房租到要求腾退房屋。
2.2.4 诉讼标的的功能
1.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与中心。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攻击和防御都围绕着诉讼标的进行。
2.诉讼标的是判别诉的客观变更和诉的客观合并的依据。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发生诉的合并、分离、变更和追加情形导致诉讼标的发生质的变化,即形成另一个诉,属于诉的客观变更。如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在诉讼中又变更为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当事人变更或追加诉讼请求不至于使诉讼标的发生改变的,属于诉的客观合并。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可以发生诉的客观合并,但不可以发生诉的客观变更,一旦发生数的客观变更,法院就要另案处理。
3.诉讼标的是确定法院审判对象的依据。法院的审理不能超出本案的诉讼标的。法院的判决是对本案诉讼标的的最终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法院对当事人没有主张的诉讼标的,不得加以审理和作出裁判,否则法院的审判活动违法。
4.诉讼标的决定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诉讼标的实际上是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的具体内容,法院对此作出判决,即构成判决主文部分,也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2.2.5 诉讼标的的识别
旧实体法说:认为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
新实体法说:认为诉讼标的是原告提出实体法上的具体权利主张。
诉讼法说:认为诉讼标的应以诉的声明与事实理由进行识别。
关于诉讼标的的识别,目前学界还没形成统一认识。
参考书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