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任务与效力
1.3.1 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由此可知,民事诉讼法有两个立法根据:
1. 以宪法为根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应当以宪法为根据,要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不得与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内容相抵触。
2. 结合民事审判工作实际、立足中国国情。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订应当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于外国经验可以借鉴,但不能照搬,需要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积累起来的比较成熟的经验,立足我国国情,充分反映现实生活的实际需要,及时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回应,体现中国特色。
1.3.2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民事诉讼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包括四个方面:

1. 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诉讼权利是当事人维护实体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保护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第一,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诉讼权利。第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第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严守中立地位,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不能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设置障碍。
2. 保证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民事纠纷。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是公正、高效、权威地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内容。因此,保障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是民事诉讼法的又一基本任务。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就是要求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对民事案件作出裁判,从而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1)保障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查明案件事实是法院作出正确裁判的首要条件。事实不清,则是非难明,裁判就不可能正确。保证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是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之一。
(2)保证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正确适用法律是法院作出正确裁判的重要条件。适用法律不正确,不但导致裁判结果不公正,而且破坏国家的法制统一。因此,保证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之一。
(3)保证法院及时审结民事案件。法院及时审结案件,是及时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内容。保证法院及时审结民事案件也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
3.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争议。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必然以确认民事权利为基础,确认民事权利的最终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规范民事诉讼行为的基本法律,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是确认和保护民事实体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
4.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在解决纠纷的同时,民事诉讼还具有教育功能:通过当事人亲自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并实际承受裁判的结果,使其深刻体会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从而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通过公开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使社会公众认识到守法受褒扬与违法受制裁的后果,从而教育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法律。在作为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准则的同时,民事诉讼法也将落实民事诉讼的教育功能作为基本任务。因此,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是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
1.3.3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即在什么空间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
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案件的范围,即法院主管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时间范围,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

思考题: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司法豁免权?
《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但从国际惯例上看,民事(包括经济)的司法豁免权有限制和不完全性表现在下列三个方面:
①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被诉至驻在国法院,驻在国法院不应受理。但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所属国的主管机关明确宣布放弃司法管辖权的,驻在国法院有权受理。
②享有司法豁免的人,如因私人的事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经济纠纷,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③外交代表本人向驻在国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被告人反诉的,外交代表必须参加诉讼,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参考资料:法律法规释义民事诉讼法释义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 爱问共享资料 http://ishare.iask.sina.com.cn/f/auT0zGuEkXq.html
1.3.4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色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颁布以来。历经四次修正,在基本原则、制度和具体程序方面都日益完善,形成了中国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贯穿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始终,不仅在基本原则方面,更在具体制度、程序的设计上多有体现。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2. 重视调解,调判结合。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在我国具有优良传统,也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大特色。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调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9条)
《民事诉讼法》还在第八章专章规定了“调解”,对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程序、调解的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各个主要环节。首先是立案前的先行调解,“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其次是开庭前的调解,“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还有开庭审理后的调解,“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当然,重视调解,也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特点而定,对不适宜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不得久调不决。
3. 强化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之前,对民事诉讼的监督主要规定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内容包括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和检察机关抗诉。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化了对民事诉讼的监督:一是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对调解书的再审;二是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增加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扩大了监督范围,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参考书目:
本章思考题:
1. 在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中,民事诉讼居于何种地位?
2.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有何区别?
3.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有何不同?
4. 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有何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