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课程简介及课程安排
    • 1.1 课程简介
    • 1.2 本学期课程安排
  • 2 第一章 总论 杨哲2月6日开课
    • 2.1 第一节 口腔药物学的研究对象与任务
    • 2.2 第二节 我国有关药物的法律法规
    • 2.3 第三节 促进口腔临床合理用药
  • 3 第三章药物剂型和处方 杨哲2月6日开课
    • 3.1 第一节药物剂型
    • 3.2 第二节处方
  • 4 第八章 局部麻醉药 杨哲2月10日开课
    • 4.1 第一节概论
    • 4.2 第二节常用局部麻醉药
    • 4.3 第三节  应用局部麻醉药的注意事项
  • 5 第九章镇痛药 杨哲2月13日开课
    • 5.1 第一节阿片类镇痛药
    • 5.2 第二节解热镇痛药
    • 5.3 第三节其他镇痛药
  • 6 第十章抗焦虑及镇静催眠药 杨哲2月20日开课
    • 6.1 第一节抗焦虑药
    • 6.2 第二节镇静催眠药
  • 7 第十二章促凝血药 杨哲2月20日开课
    • 7.1 维生素K
    • 7.2 吸收性明胶海绵
  • 8 第十三章 糖皮质激素类药  鲁杰3月6日开课
    • 8.1 概述
    • 8.2 第一节 分类及药理作用
    • 8.3 第二节临床合理应用
    • 8.4 第三节 常用糖皮质激素类药
  • 9 第十六章消毒防腐药  鲁杰3月16日开课
    • 9.1 消毒防腐药概述
    • 9.2 第一节 酚类
    • 9.3 第二节 醛类
    • 9.4 第三节 酸类
    • 9.5 第四节 碱性药物
    • 9.6 第五节 卤素类
    • 9.7 第六节 氧化剂
    • 9.8 第七节 表面活性剂
    • 9.9 第八节 染料类
  • 10 第十七章 牙体牙髓病用药 王谷宁3月21日开课
    • 10.1 第一节 防龋药物
    • 10.2 第二节 抗牙本质敏感药
    • 10.3 第三节 牙漂白药
    • 10.4 第四节 盖髓术药
    • 10.5 第五节 牙髓切断术药
    • 10.6 第六节 根管治疗药
    • 10.7 第七节 牙髓失活剂
  • 11 第十八章 牙周病用药  王谷宁3月24日开课
    • 11.1 第一节 全身用药
    • 11.2 第二节 局部用药
  • 12 各章节总结
    • 12.1 各章节总结及讨论题
第二节处方




第二节 处方

处 方 (prescription)指由注册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一、处方内容:

  1. 前记

  2. 正文


  3. 后记

二、处方颜色:

  1. 普通处方为白色

  2. 急诊处方为淡黄色

  3. 儿科处方为淡绿色

  4.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三、处方规定:

(一)处方的权限

  1. 医师

  2. 开具或调配麻药、精一的医师或药师

  3. 进修医师

  4. 试用期医师

(二)处方的书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一名患者的用药

     3.自己清楚,不得涂改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无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物名称、计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龄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书写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画一条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备案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3.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14.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三)处方限量

1.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

情况,处方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2.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用量;控缓释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3.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慢性中重度疼痛注射剂≤3日常用量。

4.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逐日开具,1日常用量/张
5.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仅限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医疗机构内使用。

(四)处方的有效时间

处方开具当天有效。特殊情况不超过3天。

(五)处方的保管与销毁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保存期满后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六)电子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