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处方
处 方 (prescription)指由注册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一、处方内容:
前记
正文
后记
二、处方颜色:
普通处方为白色
急诊处方为淡黄色
儿科处方为淡绿色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三、处方规定:
(一)处方的权限
医师
开具或调配麻药、精一的医师或药师
进修医师
试用期医师
(二)处方的书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一名患者的用药
3.自己清楚,不得涂改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无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物名称、计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龄月龄,必要时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书写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画一条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备案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3.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14.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三)处方限量
1.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
情况,处方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2.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用量;控缓释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3.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慢性中重度疼痛注射剂≤3日常用量。
4.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逐日开具,1日常用量/张
5.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仅限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医疗机构内使用。
(四)处方的有效时间
处方开具当天有效。特殊情况不超过3天。
(五)处方的保管与销毁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保存期满后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六)电子处方

